公安機關派出所適用調解程式的案件

2022-02-06 08:44:20 字數 5708 閱讀 6545

1樓:匿名使用者

輕傷以下(含輕傷)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案件,視情況可以調解。

2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調解,是指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並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的調解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係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調解工作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五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江西省人民**辦公廳關於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二章第(二)條:行政調解的原則:1、自願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2、合法原則。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公平公正原則。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利益糾紛,體現公平正義。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則。行政調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簡化調解程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事先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宜春市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第四條:行政調解應當堅持屬地管理、自願平等、依法合理、公平公正、注重效果的原則。

4樓:雪人曬太陽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係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係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傳送資訊、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如果說打架的雙方都願意調解,到就可以了,如果說有一方不願意,就可以按照毆打他人的法律條款進行拘留。

6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管理處罰中最可以調解的案例就是自行車或電動車違章可以調理。

7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處罰法適用調解的,最常見的案件為: 因民間糾紛所引起的打架、輕微傷害案件

8樓:找法網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係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在現場錄音錄影中明確記錄的,不再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八十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公安機關調解案件的條件

9樓:戚廣利

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經過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適用現場治安調解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範》第3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也就是說,首先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其次必須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是以上所規定的8種行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10樓:一欣伊意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調解處理: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因民間糾紛造成他人財物損毀,情節輕微的;

(三)其他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糾紛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11樓:北京劉曉原律師

只對"打架鬥毆造成的輕微傷害的;民間糾紛造成的他人財產損毀,情節輕微的;及其他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治安行為進行調解.

派出所對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依據是?

12樓:佘向前

派出所對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 治安調解。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係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託其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寫明委託許可權。違法嫌疑人不得委託他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 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製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儲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併歸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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