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什麼

2022-02-05 23:55:06 字數 5107 閱讀 1458

1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發生免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除提供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服務外,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徵期後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附件1);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和第(十六)項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應提交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納稅人發生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應稅行為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徵期後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已向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宣告》(附件2);

(二)該項應稅行為享受零稅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申報時需報送的材料和原始憑證。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納稅人無法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資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影印件,註明「影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9號)規定:「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專案提供建築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註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專案在境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旅遊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以下列材料之一作為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一)旅遊服務提供方派業務人員隨同出境的,出境業務人員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影印件。

出境業務人員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影印件。

(二)旅遊服務購買方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影印件。

旅遊服務購買方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影印件。

......

十一、本公告自釋出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釋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9號)規定:「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免徵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見附件);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以及第(十)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或者港澳台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影印件,註明「影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釋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9號)規定:「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免徵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見附件);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以及第(十)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或者港澳台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影印件,註明「影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發生免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除提供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服務外,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徵期後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附件1);

(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和第(十六)項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應提交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納稅人發生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應稅行為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徵期後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已向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宣告》(附件2);

(二)該項應稅行為享受零稅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申報時需報送的材料和原始憑證。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備案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納稅人無法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境外資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影印件,註明「影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明顯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9號)規定:「一、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專案提供建築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註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專案在境外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旅遊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以下列材料之一作為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一)旅遊服務提供方派業務人員隨同出境的,出境業務人員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影印件。

出境業務人員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影印件。

(二)旅遊服務購買方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影印件。

旅遊服務購買方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影印件。

......

十一、本公告自釋出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5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會計學堂曉海老師為您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釋出的公告》(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9號)規定:「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免徵增值稅跨境服務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以及第(十)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或者港澳台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影印件,註明「影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並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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