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屠宰場許可證,應該由哪個部門頒發

2022-02-04 23:19:00 字數 4858 閱讀 7982

1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人應當持生豬屠宰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生豬屠宰。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條例中對屠宰地點、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進行了限制和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關於修改的決定》,明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召回已銷售的生豬產品,並對召回的生豬產品做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修改為生豬屠宰產業發展規劃。要求省級人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批准後實施。

產業發展規劃包括發展目標、政策措施、定點屠宰廠(場)設定等內容。增加規定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記載內容,以及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變更程式等。明確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以及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時限和程式。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完善了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和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明確生豬進廠(場)、生豬產品出廠(場)查驗的內容以及相關記錄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範了委託屠宰與屠宰行為。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接受委託屠宰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屠宰協議。規定屠宰生豬要遵守***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範和肉品品質檢驗規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完善了監督管理。建立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豬屠宰廠(場)的質量安全管理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要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加強執法。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注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增加規定被取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生產活動。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樓:秘圖

縣一級的衛生食品防疫局

3樓:匿名使用者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

***畜牧獸醫、衛生、工商、公安、規劃、環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豬屠宰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畜牧獸醫、衛生、工商、公安、規劃、環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家扶持生豬屠宰廠(場)技術創新、新產品研發,鼓勵屠宰廠(場)向機械化、規模化方向發展,推廣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第二章 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包括新建、遷建、改擴建)屠宰廠(場),應當符合屠宰廠(場)設定規劃。

屠宰廠(場)設定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人民**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適度集中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報省級人民**批准後實行。

第七條 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遠離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劃確定的需要保護的其他區域,並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設立(包括新建、遷建、改擴建)生豬屠宰廠(場),應通過所在地市、縣人民**商務主管部門向省級人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所在地市、縣規劃、畜牧獸醫等部門的建設專案選址審核意見和經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省級人民**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屠宰廠(場)的設定規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同意的書面決定後,方可開工建設屠宰廠(場)。

第十條 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後,省級人民**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驗收;對於驗收合格,動物防疫、環保等證件齊全的,由省級人民**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生豬屠宰許可證,生豬屠宰實行乙個屠宰場所乙個許可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持生豬屠宰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生豬屠宰。

第十一條 未獲得生豬屠宰許可證、營業執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無生豬屠宰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屠宰工具、運輸工具和倉儲設施;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具體管理辦法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辦屠宰場需要哪些證件

4樓:匿名使用者

辦屠宰場所需要的證件及條件可以參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條例規定辦屠宰場需要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具體分析如下:

一、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2、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裝置和運載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裝置、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染防治設施;

6、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根據設定規劃,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並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

三、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5樓:羽靖之桑虎

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要求。要求中提到:取得畜禽定點屠宰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畜禽屠宰廠,應當符合畜禽屠宰廠設定規劃。

畜禽屠宰廠設定規劃由市商務行政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畜牧、衛生、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促進經濟發展的原則制訂,報市人民**批准後施行。

畜禽屠宰廠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以及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要求,並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有符合國家《肉類加工廠衛生規範》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病畜禽隔離間、急宰間以及畜禽屠宰裝置、冷藏裝置和運載工具等;(三)從事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和相關培訓合格證書;

(四)有必要的檢疫、檢驗裝置和場所,有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及符合環保要求的汙染物、汙水處理設施;

(五)有畜禽及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六)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環保、衛生、防疫等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畜禽定點屠宰的,應當通過當地縣級商務行政部門向市商務行政部門提出,並提交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的批准檔案,縣級商務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受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報送市商務行政部門,市商務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不能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6樓:樂觀羅江山

第一步1、在市城區申請設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向市人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在縣城區申請設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2、應當向縣人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在鄉(鎮)設定生豬定點屠宰場點,須經當地鄉(鎮)人民**同意後向縣級人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

3、有關資料應包括

環保部門出具的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意見;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專案批覆;出資人身份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有關證明資料;裝置設施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步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申請20個工作日內,會同畜牧獸醫、環保部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1、在市城區設定定點屠宰廠(場)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書面徵求省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批准;

2、在縣城區或鄉鎮設定定點屠宰廠(場)的,由同級人民**簽署意見,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查,書面徵求省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批准;

第三步涉及新建廠(場)建築的,申請單位或個人還需向當地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設完成後,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書面驗收申請,會同畜牧獸醫、環保等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市人民**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誌牌,並向社會公告和報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步申請單位或個人憑定點屠宰證書分別到工商、衛生、稅務等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後,方可正式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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