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寫了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沒有公證,可以反悔麼

2022-01-09 12:54:13 字數 5677 閱讀 8345

1樓:家事法苑團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可以通過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強制公證的規定,且只要在遺產處理前也可以對放棄繼承反悔。從而,放棄遺產繼承以及反悔事項均必須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才有效,而三年前寫的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是否可以反悔,則需要判斷該宣告是否在放棄繼承的時間範圍作出,以及反悔是否在遺產處理前,均符合則可以反悔,反之,則屬於無效行為,就不可以反悔。通過以下三個如果能夠更好的界定理解反悔問題:

(一)可以反悔

如果繼承從三年前開始,同時繼承人隨之寫下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並且至今遺產仍處於尚被處理的狀態,則繼承人仍有權對此宣告予以反悔。

(二)不可以反悔

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不符合法定期間

如果三年前寫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時,繼承尚未開始,即繼承開始前,則繼承人尚無繼承的權利或者該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反悔的前提是有繼承權,而此時的情況是不存在繼承權的放棄,也就不存在對此放棄的反悔。

如果三年前繼承開始,遺產也立即得到實際處理後,繼承人才作出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則已非繼承法上繼承放棄問題,而是民法上財產的拋棄,也就不涉及繼承法中放棄繼承及相應的反悔問題。

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符合法定期間,但反悔不符合法定期間

如果三年前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寫了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但在過去三年期間,遺產已經分割完畢,即遺產處理後,遺產權屬已經明確,繼承也已結束,現在繼承人再想反悔,法律則不予承認。如果法律支援將使遺產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遺產的利用和效益的發揮,衝擊社會經濟利益發展。

綜上,繼承開始後至遺產處理前的法定期間是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宣告書可否反悔的硬性標準

——家事法苑團隊段鳳麗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法》規定:公民死亡時其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繼承人可以選擇繼承也可以選擇放棄。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如果其他繼承人已經繼承了遺產,你就不能反悔。。。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反悔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中提出。本案中,你以書面形式放棄了繼承權其行為有效,若反悔放棄了繼承權,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但是,本案已經3年了,涉及的遺產應該已經由其他法定繼承人分割,所以,重新繼承遺產是不可以的。

3樓:在寶掌寺跑馬拉松的孫權

6年前母親去時後我們三姐妹寫了放棄母親財產(主要是一間私房,沒有過戶,沒有公證)現在面臨動遷。請問我們還可以享受動遷利益嗎?謝謝!

放棄遺產繼承的宣告書,沒有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樓:華律網

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乙份放棄繼承宣告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

所以,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因為公證還是需要收費的。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5樓:匿名使用者

放棄繼承宣告書要在繼承開始後,由宣告人本人作出,並向其他繼承人明示就有法律效力,不用進行公證。

6樓:長沙金龍律師

放棄遺產繼承的宣告書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

公證不公證,都有法律效力,只是公證的,增強了其真實性,公證此時的作用就是見證了放棄遺產繼承。

7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啊。

只要是出於本人自願就有效。

寫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需要公證嗎?

8樓:門下走狗金牛

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因為公證還是需要收費的。

放棄繼承權既可

版以口頭的形式,權

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乙份放棄繼承權宣告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的。

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

9樓:華律網

遺囑可以選擇公證以保障特殊情況下遺囑的施行這個知識了解的人

專越來越多

,但是放棄遺產屬是否需要公證了解的人卻並不多。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費用要按照遺產**的比例來收取,你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

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父親(母親)生前與母親(父親)有坐落於房產壹棟,建築面積、房產證號。我父親(母親)生前未立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協議,我係父親(母親)**與母親(父親)****婚生子。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不是放抄

棄繼承權的生效要件。放棄繼承權是單方法律行為,可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主要是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後,不反悔就行了,如果要反悔,恢復繼承權需要法院決定。

公證只是讓放棄繼承權的申明在法律上的效力最高,不影響其具有法律效力,公不公證只是法律效力的高低區別。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bai

處有相關規定,放棄du繼承必須在公證zhi員的面前簽字,如條件不允許dao,可要求公回證員上門辦理,在外答地的,放棄繼承宣告書必須另辦理公證,再將公證書寄往辦理繼承公證的公證處,如果一家公證處辦理,則不需另辦理放棄繼承公證。

放棄繼承宣告書公證,能否撤銷?

13樓:華律網

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乙份放棄繼承宣告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

所以,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因為公證還是需要收費的。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放棄遺產的宣告書如果是在繼承遺產處理之後發生的,則不管有沒有公證,都不能反悔;2、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15樓:泰長逸

父母雙亡,兄弟姐妹四人因房產涉及拆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其中三人放棄繼承權由該房產全部由最小弟弟繼承。

現放棄繼承三人反悔,找到公證處,說由於當時「公證員說『必須先由一人繼承也就是先過戶給其中一人』才能辦理過戶,另外三人才簽訂了放棄繼承宣告書,將房產過戶給最小的弟弟(辦理公證前,最小的弟弟曾口頭承諾給另外三人房產或補償)。辦理公證後最小弟弟反悔,未給另外三人任何補償。

發表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不做公證成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發表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不做公證,沒有法律效力。

規定是,死者死亡之後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媽)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在公證處,所有繼承人可以選取一位繼承人繼承,其他繼承人簽署放棄繼承協議,需要做公證。

之後,被選取繼承人憑得到的繼承公證書,去辦理繼承過戶。

拓展資料:

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式規則》的有關規定,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而不能委託他人**。

申辦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檔案、材料: 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宣告書,並且注意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本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的確享有繼承權就可以。

17樓:華律網

遺囑可以選擇公證以保障特殊情況下遺囑的施行這個知識了解的人越來越多,但是放棄遺產是否需要公證了解的人卻並不多。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費用要按照遺產**的比例來收取,你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

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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