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相關問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能否代替其簽字放棄繼承權

2021-07-26 16:45:20 字數 1632 閱讀 3224

1樓:匿名使用者

1、應該不能。

因為:放棄繼承權是放棄了財產權利,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這樣的行為無效。

依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如果放棄繼承是為減少被監護人的損失,比如:繼承財產的同時被監護人也要繼承債務,而要繼承的債務大於繼承的時,可以代替。

2樓:任聰芬律師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能代替其簽字放棄繼承權。因為監護人不能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可訴訟解決。可以一方主張產權,給另一方折價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4樓:藍天

不可以,,,,,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賠償損失。

被繼承人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遺產的繼承應如何處理?我國法律有否依據?

5樓:匿名使用者

被繼承人是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人依法享有繼承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被繼承人所應獲得的財產,其財產由限制或無民事行為人的監護人,就是其的**人保管。

監護人保管的財產其所有人仍然是限制或無民事行為人,監護人或**人無權處分該財產,

監護人只能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該財產,該財產所產生的一切收益歸別監護人所有,

監護人對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保管必須進到注意義務,必須視自己的財產一樣保管,限制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因監護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被監護人的財產造受損失,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是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7樓:匿名使用者

其仍應當獲取其原本應當獲取的財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被繼承人所應獲得的財產.

另外,我國繼承法還明確規定:遺囑不得取消或減少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以及未出生的胎兒和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繼承分額.

8樓:匿名使用者

被繼承人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有遺產的繼承的民事權利和義務.但是由於其為限制民事能力人.不能很好的處理自己的財產.

不能使自己的財產發揮最大 的社會效益,所以,應該由他的監護人代為處分,但是不能破壞被繼承人的合法利益!我國《民法》,和《繼承法》有這些規定!

9樓:

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但只能用於被繼承人,監護人無權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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