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在看守所已經多月了為什麼還沒訊息呢?檢察院什麼時候通知家屬呢?這還的等多長時間

2021-07-06 10:01:02 字數 4166 閱讀 9768

1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如果在偵查階段最長可達8個月7天,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最長可達6.5個月。

一、偵查階段

1、拘傳: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以1天計。

2、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89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計37天。

3、逮捕後偵查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逮捕後的偵查期限法律規定最長可達7個月。

如果具備以下兩種情形,則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還有可能更長: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二、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169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71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一般順利的情況下,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最長一個半月。但如果需要補充偵查,則可另行計算審查期限。這樣一來,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審查期限為1.

5個月+(1個月+1.5個月)×2=6.5個月。

上述為正常情況下,如果存在案件需要改變管轄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樓:劉大來律師

應該請個律師,並且可以會見,也可以於檢察院交涉相關問題。

3樓:侍甜恬

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的偵查時間是兩個月,案件特別複雜的可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結案後移交檢察院,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還是證據不足,檢察院就會決定不起訴,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可折抵刑期。

4樓:緣法斷是

應該已經逮捕了,逮捕在作出逮捕決定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等多長時間不好說。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拘留還是逮捕,都必須在執行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單位。

你直接到辦案單位去問,只要不涉及案情,他們會告訴你的。

6樓:書帷夢斷

要通知什麼?調查完通知**時間。

我朋友被關進看守所已經50天了,可是他家裡至今都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和逮捕通知書,這是為什麼呀?

7樓:匿名使用者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但是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和逮捕通知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8樓:黑烏鴉

看守所屬於國家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執法機關,其日常工作、警力配備、在押人員等資訊,出於監所管理的需要,一律不予公開。但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時,會由監所管教負責按照其提供的****,通知其家屬。

9樓:趙文舉

得罪的人物太大,法律對那些人是真空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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