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決定書以公告形式送達,幾天視為送達

2021-05-24 22:02:13 字數 1392 閱讀 5965

1樓:匯法網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登記管理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送達。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給被處罰社會組織的負責人,並由其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其負責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登記管理機關在適用直接送達時需注意:

① 無特殊情況的,均應適用直接送達的方式;② 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③ 受送達人有委託**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④ 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⑤ 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⑥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在適用留置送達時,應當注意: ① 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② 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達人、見證人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④ 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⑤ 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郵寄送達。當登記管理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① 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②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③ 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④ 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送達的最後一種方式,在適用公告送達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① 通過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時,適用公告送達; ② 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公開發行的報刊、網際網路等**上刊登公告;③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為60日;④ 公告期滿後,即視為送達;⑤ 登記管理機關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2樓:

既然公告送達,就應該登報紙,見報日就視為送達日,

3樓:匿名使用者

60天之內,幾天取決於你本地的情況,受距離、送達方式、天氣等多重因素影響。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發出後,60日內當事人又領取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則領取之日即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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