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定婚彩禮錢退婚時女方不退!可否走法律程式

2021-05-03 21:13:37 字數 5872 閱讀 6742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返還。但農村都是如果是男方要退婚的話,女方就有理由不退,說耽誤其青春,如果是女的要退婚的話,從男方拿的每樣東西都要退還。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bim志

不能,彩軋分不清是自願還是不自願給的,法律不支援要還,但風俗是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約,彩禮要全退,她不給你真沒辦法!

3樓:^彼此~沉浮

如果男方退婚,必須的有女方在接受彩禮之前對你有隱瞞或欺騙事情的證據可以,女方要求退婚,如果一樣有你之前欺騙或隱瞞,那麼錢退不完,如果她沒理由直接退婚,那麼她方屬於詐騙行為,應全退

4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走。因為這是民間習俗約定。不涉及到騙取錢財之類的,都是自願的。訴訟也只能民事調節。

5樓:

可以的,不過這是一般不好辦,在中國打官司時間很費錢和精力的事,最好是私下解決,找個當地有威望的長輩做做工作,除非他們不講理賴皮,那就沒辦法了

6樓:長風

如果說是女方主動提出退婚應該退彩禮 男方主動退婚則不能

7樓:穀子菌菇

一般覺得如果是男方要退婚的話,女方就沒理由退,如果是女的要退的話,從男方拿的每樣東西都要退還

8樓:曠燁華

說說我個人的看法,這個是屬於那個發路範疇的呢民事婚姻還是什麼呢。。。。。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嗎

9樓:迪慶小旋風

可以,法律有規定,但前提是女方先提出,可以告她騙婚!

10樓:執

沒辦法,只要是男方不願意的話,女方家就不退錢。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我朋友就是走法律的!錢要回來了前提是女方先提的退婚

12樓:寵你想你,愛這你

那要看你是,男方退的還是女方退的,

13樓:薔薇

打管司也的花錢,不少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起訴要求退還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法律有明文規定要退的

農村定婚彩禮錢退婚時女方不退可否走法律程式?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返還。但農村都

copy是如果是男方要bai退婚的話,女方du就有理由不退,說zhi耽誤其青春,如果是女的要退婚的話,從

dao男方拿的每樣東西都要退還。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農村定親退親女方不退彩禮打官司能贏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是女方要求退婚,彩禮應當退還。能否打贏,以及能退換多少,則看證據充分的程度。

18樓:餘金律師

如果雙方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的話,退婚時,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

訂婚之後,男方要求退婚。彩禮會全額退還嗎?

19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②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②、③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應當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1)只要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管退婚的是男方還是女方,給付彩禮方都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2)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即要求離婚,彩禮也應當返還。

(3)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且共同生活,在雙方離婚時,如果因為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是如果給付人並沒有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或雖在離婚時生活困難,但並非因婚前給付彩禮所導致,則不應要求返還。

20樓:叭欣屏呂

沒領證,男方提出退婚需要退彩禮嗎?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21樓:z李寧

會全部退完,有良知的家庭都會給完的,做人要有良心。

22樓:言午日正嵩

彩禮和定金是誠心與女方結婚的聘禮,既然婚前感情不合,男方沒做對不起女方的事,就必須退回。不退就是耍賴。

訂婚了女方要求退婚,可以不退問好錢嗎,其他的彩禮首飾都退

2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需要退彩禮,這個是規定必須退的,其他的東西,看是以何種方式給的,如果當初說是屬於彩禮給的,那麼必須還,不屬於彩禮,估計可以不還的。因為沒有規定

24樓:手機使用者

我們那裡如果女方要求退婚.女方要退還一切動西.包括男方的酒席錢都是女方承擔.

25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提出退的話女方可以不退,女方提的話是全退的

26樓:

女方退婚肯定要退彩禮錢

27樓:匿名使用者

按風俗,應全退,走法律程式不一定

28樓:啊啊西

即然愛情都沒了,女方就應該全部退還,男方也不要太計較

29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是把所有的都退了,免得對方及旁人說閒話!

30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上自己要求要退的,必須退得一乾二淨的好

31樓:九福酒櫃酒窖

怎麼這樣子呢以前幹嘛去了?都要結婚才說退婚

32樓:

拿多少退多少,要不人家小瞧你!

訂婚退婚,女方不退彩禮怎麼辦

33樓:**粉絲

這種事情,首先是協商。協商不成功只能起訴法院解決。

34樓:學易弘易

訂婚退婚,女方不退彩禮怎麼辦,可以協商解決。

農村男方提出退婚彩禮錢還能要回來嗎

35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因為婚前給付從而導致了男方生活困難。

離婚彩禮的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乙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解釋(二)》)就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了專門規定。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理解和適用本條解釋時,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結婚彩禮的性質

彩禮問題可否認定為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對給付結婚彩禮能否作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對待?我們認為答案應是否定的。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設定產生的基礎是私法自治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依私法自治,當事人可以對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為的附款。附款有條件和期限兩種。

附條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們為法律行為時,大多基於對現狀的認識和對其將來發展的預期,為了使當事人能計畫未來,排除不確定的風險,可以預先設定條件和期限。婚姻法律關係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係,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附隨於人身上的權利義務的。創設這種關係的婚姻行為是一種身份上的行為,行為人須有結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當事人意定的。

不能將婚姻行為視為契約。

所以各國民法均規定,身份關係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例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係的解除,繼承的承認與拋棄等此類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我國婚姻法強調婚姻以雙方自願為原則,婚姻關係的維繫以夫妻感j 晴為基礎,沒有將經濟因素置入其中。

我國給付彩禮的現象大多出現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及偏遠地區,是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是人們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這種現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觀念深人人心,結婚索要、給付彩禮的現象會逐漸消失。

所以《解釋(二)》未採納所謂給付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這一觀點,並沒有做出凡給付彩禮的目的未達到即未結婚或離婚就應返還彩禮的規定,而是根據雙方的現實確定對彩禮問題的處理,具體明確服三種情況的返還彩禮。我們在具體理解和適用時,要嚴格掌握尺度,避免適用的擴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風俗給付原告彩禮禮金20000 元,由此導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難,符合《解釋(二)》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法院判令原告返還彩禮是正確的。

(二)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樣的道理,就收受該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的。我們將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明確後,如果發生糾紛,涉及到返還彩禮的問題,由誰返還,即責任主體是誰呢?

有觀點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父母收受的,應當在離婚案件中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決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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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很明白,都不給退你也別想了,沒用的 這個有點難 和對方父母坐下來好好談談 心平氣和的談談 若是能拿點錢 最好給對方父母 一點錢 畢竟對方女孩名譽上會有點受損 給點錢 作為損失費 可以協商。找乙個雙方都滿意的結果。要女方提退可以要,反之沒法要認了吧!了就不虧只是貫點,見紅了你就轉了明白?女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