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證據法庭質證說了算,證據,證言,採信,不採信,誰說了算?有什麼依據?

2021-04-21 03:13:18 字數 2824 閱讀 1352

1樓:匿名使用者

是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2樓:匿名使用者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這句話是正確的,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辯論原則的體現。

1、民事訴訟法上的辯論區別於生活意義上的辯論,訴訟法意義上的辯論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則通過辯論查明案件事實。對此,德國的法學家肯納認為: ( ) 法院不主動調查,即使調查了而不經當事人提出仍不能做為判決的依據。

英美法系國家了多採用此觀點。

2、質證分廣義和狹義,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人對另一方當事人及其**人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該證據的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證明力大小,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 以及用其地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狹義的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式中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

3樓:じ★ve貓咪

哪條忘記了,

你不用想了,絕對不會出現例外

4樓:土方

正確 但實際法院並不用雙方對質,應廳上要提出質證,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違反了什麼

5樓:戚廣利

未經法庭質證的

來證據,不能作為自法院裁判的依據bai

。否則,就違反了du辯論原zhi

則。辯論原則,是指經dao濟訴訟的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項,在法院的主持下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進行辯論,既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 [

6樓:匿名使用者

這特麼不是法律規定麼?還能違反啥?

證據,證言,採信,不採信,誰說了算?有什麼依據?

7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證言是否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經法院採納,要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8樓:律師學院學員

這要看你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證據、證言,這當然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收集的,採信與否是由法院判斷的。對於民事案件,也是由法院裁判的。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這句話是正確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經過法庭質證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官確定之後才能做為鑑定材料嗎?

10樓:洞庭紅塵

經過法庭質證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官確認之後才能確定其效力,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參考法律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六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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