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房子但有工作,前夫總來騷擾,離婚時孩子判給我,現在我把孩子送給爺爺撫養,他們會拒絕嗎

2021-04-15 03:19:30 字數 1375 閱讀 6495

1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帶!自己不帶 就送出去!

前提是你要心夠狠!

送出去就不要再想了 過自己的生活 和他們脫離所有關係!

2樓:

孩子判給你你就得養,他爸沒錢所以你養,符合法律規定,爺爺不是監護人,除非爺爺願意養。不然你是違法的。因為你是監護人。

3樓:匿名使用者

遂寧男生回答 的很對呀。

我和前夫離婚有十年了,離婚時孩子法院判給我,但是他沒有給孩子撫養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子女撫養費,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有正當理由需要增加撫養費的,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我和前夫離婚時孩子是判給我的可是後來他不願意把孩子給我,還要我每個月給撫養費1000塊加每個學期的

5樓:月又黑風又高

不合理 可以再上法院 求法院處理

我跟丈夫離婚了,孩子判給了男方,可是前夫一直都不出面扶養孩子,現在孩子的生活費應該由誰來承擔,現在

6樓:尖叫的驢

去法院把孩子的撫養權要回來,畢竟是你的親手骨肉,,,單親家庭的孩子需要更多關愛的

7樓:覆水難收

你可以去法院 直接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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