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174條是關於什麼制度的規定,該制度的內容是什麼,運

2021-04-12 16:34:35 字數 943 閱讀 1302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

專以就獲得的屬

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這條講的是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擔保是為了保障債權能夠實現:債務人債務到期不履行,因為存在乙個擔保財產,擔保物權人(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現在出現這種情況:擔保物不在了那應該怎麼再保障債權呢?此條文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擔保物不不存在了,因此得到的賠償補償金,用來繼續擔保債權。

物權法第174條是關於什麼制度的規定

2樓:放肆的墓誌銘

第174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解讀:1、物上代位性是指擔保物的效力及於財產損毀、滅失後的所得賠償金的代位物

2、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中均有可能存在

3、屆滿優先受償;履行期未滿可提存

4、範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

民法總則第174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總則bai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du理人死亡後委託zhi**行為有效的情形

被代dao理人死亡後,有內

下列情形之

容一的,委託**人實施的**行為有效:

(一)**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人死亡;

(二)被**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權在**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

作為被**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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