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的夫婦,再婚前雙方都有子女,但離婚時子女都被判給了對方。請問他們再婚後能再生孩子嗎

2021-03-28 10:06:22 字數 966 閱讀 4271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具體的省份,比如安徽像這種情況以前是不行的,但是2023年安徽省計生條例修改了,就可以了 。四川省不可以,很遺憾。按照該省規定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乙個子女:

(一)因喪偶再婚的,再婚前喪偶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的;

(二)因離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乙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前款所稱無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養和生育或者收養後子女死亡的這個和子女判給誰沒有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一)第乙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二)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三)農村人口中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四)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五)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六)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殘,相當於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七)農村人口中幾個親兄弟只有乙個有生育能力的;(八)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兩代以上都是獨生子女的;(九)盆周山區縣和經設區的市批准的盆地內的山區鄉(不含其行政區域內的平壩、丘陵、河谷地帶)的農村人口中,缺乏勞動力的獨生女戶;(十)盆周山區縣的邊遠高寒大山區的農村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戶;(十一)婚後患不育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乙個子女後懷孕的。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乙個子女:(一)因喪偶再婚的,再婚前喪偶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的;(二)因離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乙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前款所稱無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養和生育或者收養後子女死亡的。

請借鑑法律條文,然後結合自身情況,做決定,這個是完全可以的。

3樓:heart淡泊

在安徽省是可以的,至於四川省要依據當地的計生條例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算是超生,要罰款的,我跟你差不多情況,現在已經有了小寶寶。罰款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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