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審判中,合議制的審判員人數是怎麼規定的

2021-03-28 05:01:26 字數 2816 閱讀 7602

1樓:憑欄看劍

三人以上的單數

合議原則 中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制度。人民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

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將合議制作為一項訴訟基本原則。審判合議制,是人民法院以集體審判的形式行使審判權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在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按照這一原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和依照特別程式審理的某些非訟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其他的案件均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也必須是單數。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織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除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以外,其他案件均應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也必須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員簽名。

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院長認為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由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實行合議原則,可以防止審判人員獨斷專行,徇私舞弊,有利於發揮集體智慧型,提高辦案質量。

2樓:吾本漁樵

包括3人。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外國的陪審團制度有根本性的區別。

民事訴訟法基本制度的合議制度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民事訴訟中的合議制度,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4樓:血刺暗襲

合議制是指由若干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型,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按合議制組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判程式中,合議庭的組**員有所不同。

總的來說,合議庭由3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在普通程式中,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參加審判期間,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另

一種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例如,在第二審程式中,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在再審程式中,再審案件原來是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在特別程式中,只要是要求對案件的審理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審判工作,由審判長負責主持。

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擔任,院長或庭長未參加合議庭的,由庭長指定合議庭中的審判員1人擔任。合議庭評議,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評議筆錄。

審判組織:什麼是獨任制和合議制?

5樓:爺呮手遮天

獨任制,是指有來一名審判員對案自

件進行審bai理並作出裁判的審判組du織形式。是指由三名以上zhi的審判人員,或dao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審判庭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審判組織形式。

1、獨任制,是指有一名審判員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審判組織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合議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審判人員,或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審判庭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審判組織形式。

3、合議制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具有悠久的歷史,這種審判組織是民主集中制在民事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和運用。

4、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獨任制僅僅適用於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以及一般的非訟案件。在審級上,獨任制只能由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適用。即獨任制適用的審級只能是第一審的民事案件,獨任制不能在第二審程式以及再審程式中適用。

5、合議制是我國審判組織最為重要的組織形式。凡是二審案件、再審案件、重大的和疑難的案件的審理,以及在較高審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均使用合議制的審判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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