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沒有及時通知到親屬過來簽字做手術,導致病人死亡醫院有沒有責任

2021-03-27 11:03:49 字數 5912 閱讀 1293

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只要他說聯絡不上那你也沒轍,所以這種情況比較麻煩.

2樓:匿名使用者

看責任。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有責任,救死扶傷是醫院的天職,現在有多少醫院能弘揚人道主義。。。。。。

沒有直系親屬簽字醫院讓出院的在半路上病人死亡醫院有責任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應當及時bai屍檢以查明死亡du的zhi原因,同時要求複製並封dao

存病歷以防醫院內篡改!並選擇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或司法鑑定以明確醫院的責任及責任大小!建議你申請做司法鑑定!雙方可以協商或通過第三方調解處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解決!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京倫律師事務所-祝永根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鑑定死亡原因.

縱橫法律網-津天平律師事務所-孫金剛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最好就是去找一下律師

醫生在搶救病人時需要家屬簽字 但家屬拒絕簽字導致了病人的死亡 醫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嘛?

7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版的解釋》(以下權簡稱《解釋》)開始正式施行。

《解釋》共二十六條,分為適用範圍、當事人主體資格的確定、舉證責任、鑑定程式、責任承擔、附則等六部分,並首次明確了 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經批准採取的救助措施引發糾紛,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危重病患家屬不簽字 醫院搶救不擔責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實施緊急醫療措施的內容,但實踐中對於如何認識該條中「難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以及緊急救助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問題分歧較大,亟需進一步明確。《解釋》規定:

對於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同時,對於醫療機構怠於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醫院承擔相應的部分責任,而不是承擔主要責任。屬於醫患關係。一般都是走兩個途徑,第一,醫院賠錢私了,第二,屍檢,等待司法鑑定和醫學鑑定報告,最後走司法程式。

手術 患者自己能簽字嗎?

9樓:偷個貓

1、手術同意書,由患者本人簽字同意。本人不能簽字或者不適宜簽字的,由患者的近親屬簽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術後果及相關措施未通過上述途徑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手術造成的非醫療需要的損害,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嚴格來說,手術同意書是否簽字與醫院是否承擔責任之間沒有直接關係。即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沒有給患者造成非醫療需要的損害,即使沒有患者簽字,也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醫院的醫療行為具有過錯,即使有患者的簽字,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做手術前要求患者家屬簽字的原因

做手術前要求患者家屬簽字有法律法規依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做手術前要求患者家屬簽字,這是維護患者知情同意權的措施。知情同意權,在醫療和司法實踐中可以被理解為在診療活動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和其所授權的人,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和其所授權的人,有權知悉患者的病情,並在此基礎上對醫務人員提出的診療計畫自願做出選擇的權利。

10樓:手機使用者

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法律條文就是其字面意思的。做重大手術(比如器官切除)光患者自己同意是不行的,有家屬的情況下一定要家屬簽字。小手術可以自己簽字。

就是說患者本人只有不同意做手術的權利,沒有決定做手術的權利。單身漢沒有家屬的也要找朋友做關係人。如果和家屬有仇就自認倒霉了。

現在的法律依然受道封建 和一些西 方落後思想的影響。

這條法律就是這樣,畫虎不象反類犬。受西方思想影響,生命不屬於國家,但又擺脫不了傳統封建影響,也不屬於個人,倒屬於家庭了。如果生命屬於國家,公立醫院可以決定是否給你做手術了,如果屬於個人,自己可以決定做不做,而這個法律要求醫院、患者、家屬三方同意。

西方國@家生命屬於個人,只有患者籤委託協議書時才將決定權給家屬。

如果有乙個人雙腳嚴重感染但神智清楚,必須截肢才能生存,如果家屬不願意負擔**費用和養乙個殘疾人,家屬就可以拒絕截肢手術的簽字。如果醫院很死板,一定要按條文辦事,那麼這個病人只能看著自己由腳開始,全身感染最後慢慢死亡……

很荒唐吧? 法律也是要逐漸完善的。所以我們要繼續解@放思想了。

11樓:留下來偷偷樂

你好,還是需要家屬親自到院簽字的,才能進行手術**的,

12樓:兔兔泰安人

做重大手術(比如器官切除)光患者自己同意是不行的,有家屬的情況下一定要家屬簽字。小手術可以自己簽字。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自己簽字的,醫院臨床上就是這樣。沒有家屬的情況下,自己簽字有效。

14樓:

沒有家屬你才可以自己籤

15樓:皇帝後裔

只要患者在清醒的狀態下簽字算有效

16樓:西界殺手

都是這樣的,可以自己簽字的,醫院臨床上就是這樣。沒有家屬的情況下,自己簽字有效。也可以家屬代簽(在有家屬的情況下,但是必須徵得患者的同意)。

17樓:匿名使用者

手術患者自己能簽字,2023年原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

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醫療方案首先應徵得患者的書面同意,即由患者簽名。只有不宜向患者說明(如絕症等),患者無行為能力等情況下,才由患者家屬簽名。

假如沒有家屬的人做手術,**簽字嗎?

做手術怎麼必須要直系親屬簽字嗎?有什麼辦法不用家屬簽字?

18樓:快樂的小酸醬

從法律上來說,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和授權委託書只要患者本人簽名就可以了,但是在實踐中,醫院往往會要求患者本人和其近親屬都要在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意書上簽名。醫院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規避手術可能帶來的風險,防範手術中不可預知的風險可能給醫院和醫務人員帶來的麻煩和糾紛。

簽字的目的是醫院履行對於病人的告知義務,將接下來要採取的醫療措施,或者說手術,的必要性,風險,等諸多因素對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簽字了,那麼就代表認同醫院的手術措施,以及願意承擔所面臨的風險。醫院這麼做實際上是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醫療糾紛。

但是關於醫療風險,如果醫院在手術過程之中確實存在過錯,並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予以最終認定,那麼即便簽字了,醫院也應當承擔患者的賠償責任。所謂患者承擔的風險 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風險,對於可以避免 應當避免 醫院因為疏忽而導致的損害 醫院還是應當承擔責任的。

所以,手術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簽字,實際上是醫院為了避免或者說降低法律糾紛。只有簽字了 醫院才敢手術,不簽字的情形下,很多醫院不會答應同意手術,因為害怕承擔醫療責任。

19樓:匿名使用者

1、小手術不需要麻醉可以自己簽字,否則都要親屬簽字,但不是一定要直系親屬。

2、除了自己簽字的,其它的必須要親屬簽字,沒有別的方法。

20樓:老胖

沒有必須有人給簽字,這是醫院推責的一種手段,不簽字就不給做手術

2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暫時還沒有確切的答案,你可以在等等其他人回答,或者自己去網上搜搜,貼吧論壇之類的地方看看,也許有人知道。

2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告訴醫生你在路上可能有車撞,到時司機就可以免責了嗎

23樓:just旋律

說你是他(她)女朋友(男朋友)

動手術病人可以自己簽字嗎?

24樓:edison大哥

這個問題,17年出了大事!

有孕婦家屬不簽字,沒做

手術,導致孕婦跳樓自殺!

後面有新的司法解釋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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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六條 緊急醫療措施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見時,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 (一)近親屬不明的; (二)不能及時聯絡到近親屬的; (三)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 (四)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援;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於實施相應醫療措施造成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援。

25樓:

我可以肯定的告訴你,法律條文就是其字面意思的。做重大手術(比如器官切除)光患者自己同意是不行的,有家屬的情況下一定要家屬簽字。小手術可以自己簽字。

就是說患者本人只有不同意做手術的權利,沒有決定做手術的權利。單身漢沒有家屬的也要找朋友做關係人。如果和家屬有仇就自認倒霉了。

現在的法律依然受道封建 和一些西 方落後思想的影響。

這條法律就是這樣,畫虎不象反類犬。受西方思想影響,生命不屬於國家,但又擺脫不了傳統封建影響,也不屬於個人,倒屬於家庭了。如果生命屬於國家,公立醫院可以決定是否給你做手術了,如果屬於個人,自己可以決定做不做,而這個法律要求醫院、患者、家屬三方同意。

西方國@家生命屬於個人,只有患者籤委託協議書時才將決定權給家屬。

如果有乙個人雙腳嚴重感染但神智清楚,必須截肢才能生存,如果家屬不願意負擔**費用和養乙個殘疾人,家屬就可以拒絕截肢手術的簽字。如果醫院很死板,一定要按條文辦事,那麼這個病人只能看著自己由腳開始,全身感染最後慢慢

26樓:位訪

能自己籤,一般大夫叫本人籤

27樓:激情

法律條文就是其字面意思的。做重大手術(比如器官切除)光患者自己同意是不行的,有家屬的情況下一定要家屬簽字。小手術可以自己簽字。

直系親屬沒有簽字醫院放棄**導致死亡怎麼辦

28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如果是搶救就不好說了,視情況而定

在醫院做手術,病人自己簽字可以嗎?病人精神沒有問題,家屬去不了,怎麼辦?

29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除了未成年人和精神有問題的都要求病人自己簽字的。

不過,手術時最好有家人在外面,萬一有什麼情況好做決定。

30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病人是有bai完全民事行為能力du的自然zhi人,是可以簽字同意手dao術的。

內2.手術當中有可能出現意想容不到的情況,因此,手術同意書上一般也要求寫上手術中授權的同意書。被授權人一般是親屬,要是聯絡不上的話,朋友也是可以的。

如果你對醫生很信任,當然也是可以授權給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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