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關於智財權出資的問題

2021-03-19 14:22:00 字數 1195 閱讀 1014

1樓:華律網

股東以智財權作為出資的流程如下:1、申請人(或其委託**人)向登記機關提出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2、申請人辦理智財權的評估、驗資和權屬轉移手續。

3、申請人(或其委託**人)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4、登記機關作出准予設立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登記程式。

股東以智財權作價出資增加公司註冊資本:1、申請人辦理智財權的評估、驗資和權屬轉移手續。2、申請人(或其委託**人)向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登記機關收取材料並出具收到材料憑據,依法在法定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後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3、登記機關作出准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營業執照。

2樓:匿名使用者

1、尚在研發階段的東東按照財務會計的規定,應該費用化,因此,他還不能構成無形資產。不符合公司法關於出資的規定。不能依法轉讓、同時不能作價。

因此,不能作為出資。2、申請專利階段,也不能作為出資。因為申請專利的東東,有可能不能獲授專利權。

不能獲授專利,他的 價值(**)不好體現。而且,從申請到獲授期間需要時間、評估、公示等需要時間。3、只有在專利獲授後,他才滿足出資資產的定義,可以出資。

專利的 評估有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4、可以先用現金出資設立公司,專利獲授後,再有擬上市公司購買,或大股東增資。交易行為可能需要交所得稅、營業稅等。

增資比較好,先不交稅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以研發狀態中的專利或申請專利出資一定是不可以。2023年底以現金出資、2023年將申請專利轉讓給新公司---這種方式個人認為可行,新設公司階段我方可以採取分期認繳出資的方式,首期認繳出資20%,然後兩年內(至2023年)繳清全部出資,以減少現金出資的額度,然後在2023年將申請專利以出資額的**轉讓給新公司,由於涉及到關聯交易,交易**是否公允,應當考慮。但由於公司在2014或2015才上市,按照3年計算,此時**是否公允應該不會有重大影響,但需要合理解釋。

關於稅的問題:主要稅種還是所得稅,如果以很高的**如出資額的**轉讓給新公司,雖然現金流回,但我方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時我方虧了,錢轉一圈回來少了不少~)。但如果我方為自然人的,則新公司有代扣代繳的義務。

此種方案下,稅和關聯交易是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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