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找我辦事給我好處費這樣算犯罪麼

2021-03-09 14:03:59 字數 6275 閱讀 2662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給付方知曉的可視為佣金,如果收取人利用公權辦事收取的視為**。**是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企業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罪的,根據**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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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本罪

索取或收受了的賄賂必須數額較大,否則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數額較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此外、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行為論處。對之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構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認定為本罪的**行為;

(1)必須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收受了回扣、手續費,則不能以本罪行為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倘若不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如果工作之餘,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聯絡業務、購買物質,以酬謝費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就不能構成本罪;

(3)必須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如屬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從事諸如提供資訊、介紹業務、諮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按視收取手續費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4)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裡的各種名義,是指依規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

當然,收受費用是因經濟活動而產生,亦可延伸到經濟往來活動結束之後。已收受的費用歸個人所得,如果交給單位,則不構成本罪。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

這裡所說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包括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會計及其他行政人員、業務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下列人員不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1)雖然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但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如原為普通工人、農民,被國有公司董事會聘任為經理的人以及國有公司、企業中的班組長等;

(2)原有國家行政幹部身份,但在國有公司、企業中不行使管理職權的人,如在企業招聘中落聘的原公司經理等;

(3)國有企業、公司中的普通職工,如其中的業務員、推銷員、售貨員等,他們雖然都經手一定的公共財物,但屬於從事服務性勞動或者經銷活動的普通職工,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的,應適用本條處罰。

2、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受國有公司、企業委派,作為國有公司、企業的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等非國有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這時,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是國有公司、企業的代表;

(2)在上述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

(3)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反之,如果行為人雖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不是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聘請的管理人員,或者雖然是國有公司、企業聘請的管理人員,但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萬面必須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2樓:匿名使用者

算不算犯罪,關鍵看辦的是什麼事

一般來說,你用自己的力量為他人辦事,是不犯罪的。例如:幫助他人照顧老人、接送孩子之類的,收取一點好處費,是很正常的

而幫助別人辦違法犯罪的事,就是違法犯罪,比如:幫助他人在盜竊時望風,幫助他人運輸毒品等

另外,利用你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可能涉嫌**罪或者非國家工作人員**罪,所以需要謹慎!

**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遊戲的潛規則,慢慢適應吧

4樓:可咯夏

看你的身份以及職權,還有這個是否是他應該獲得的權利 ,綜合考慮。

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什麼事了。憑良心吧

幫朋友介紹辦事,辦事的人給了我好處費,但事沒辦成,辦事的人也找不到了,朋友報警了我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拿了朋友多少好處,應該賠償給他,至於你委託的辦事人找不到了,看看是不是因為他沒有這個能力而虛構能辦成的,如果虛構的,那他就涉嫌詐騙,可以報案。

7樓:匿名使用者

幫朋友介紹辦bai事,辦事du的人給了你好處費,但zhi事也沒辦成,辦事的人也dao

找不到了,朋友報警內了容,我要承擔刑事責任嗎?你估計不承擔主要的責任,但是因為你是擔保人,你必須承擔承擔連帶責任,就是說等到找到了這個拿錢的人以後,你才能解脫,要不然你就得先行墊付,賠給朋友錢。

8樓:匿名使用者

行賄的和**的都結構賄賂罪,數額較大可能判刑。如果是國家單位的職工,**在幾千塊就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數額上萬的降級降職以至判刑。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介紹的,詳細內容他們談的,你沒有誘導欺騙,只是協助朋友這樣應該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別人答應幫我辦事,收了我一筆好處費!最後不了了之,也沒憑沒據的,這算詐騙嗎?警察管嗎?錢要得回來嗎

10樓:_音夢

做這事就要有這樣的覺悟,這就是社會,你求他辦事他就一定會辦嗎?你地位低就只能看別人眼色做事,且你還不能吭。他既然沒做事,那麼必定對保密這件事有一定信心,告他應該會不了了之,而且還會自掏一筆訴訟費。

就當吃一塹長一智吧。

11樓:蝦小公尺蓋世

拿不回來了,最多對方覺得理虧欠你個人情這都算好的了

私人給別人介紹工作收取好處費算犯法嗎?

12樓:薔祀

要根據情況具體來看:一般的介紹工作,適當收取些好處費,沒有什麼事,屬於正常,如果是承諾安排工作,以認識熟人、找人辦事為名,收取大額費用,遲遲辦不成的,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委託人要求返還費用的,應該返還,拒不返還,起訴後法院會支援委託人的。

如果是虛構事實,騙取大量錢財,可能涉嫌構成詐騙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判刑並處罰金,還要退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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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①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裡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

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後剩餘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具體而言,取得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積極增加,即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效力或獲得某種財產利益或義務的減弱而擴大財產範圍。包括:

(1)取得財產權或其他財產利益,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物權、智財權等。佔有在我國雖非一種權利,但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上的地位,通過佔有亦可獲得財產上的利益,故可因佔有而成立不當得利。

(2)財產權的擴張或效力的加強,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張了行使權利標的範圍或效力範圍,也屬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權消失而使後次序抵押權依次上公升。

(3)權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負擔消滅,如存在於所有物上的抵押權消滅,對所有人也屬一種得利。

2.財產或利益的消極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債務的減少或消滅。債務人以其總財產為一般債權提供擔保,債務的減少或消滅,使債務人原本應履行債務的負擔減少或解除,對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未設定。

(3)勞務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據與乙簽訂的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勞務,後該勞動合同因違反勞動法而被宣告無效,乙因甲提供的勞務而受有利益。無合法權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②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裡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

對於後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

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於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

③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係: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於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受益大於損失,或損失大於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

並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對於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有直接因果關係說與非直接因果關係說之爭。

直接因果關係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必須基於同一事實發生,如果是基於兩個不同的事實發生,即使這兩個事實之間具有牽連關係,也不應視為具有因果關係。非直接因果關係說主張,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不必基於同一事實,只要兩者之間具有可依社會觀念認可的牽連關係。

即如果沒有受益的事實,他方即不致受有損失時,則二者之間便具有了因果關係。這兩種主張在有第三人行為介入時,往往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論:如乙偷竊甲的現金,清償了乙對丙的債務,依據直接因果關係說,丙的受益是基於乙的清償行為,甲的受損是基於乙的偷竊行為。

它們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受益與損失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而依據非直接因果關係說,則受益與損失間因兩個事實上的牽連關係而具有了因果關係。通說認為,為了充分發揮不當得利對不公平的財產變動關係的調節作用,應採非直接因果關係的主張。

因此,只要他方的損失是由獲得不當利益造成的,或者說沒有不當利益的獲取,他人就不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均應認定受益與損失間有因果關係。

④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對於無法律上的原因,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兩種主張。

主張統一說的學者認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應當具有統一的意義,對各種不當得利情形下的「無法律上原因」應以統一標準釐定,如財產或者利益變動違反公平或正義,或者違**同生活的基本準則,在統一說下又有公平說及正法說、債權說及相對關係說、權利說等不同見解。

主張非統一說者認為,各種不同型別的不當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礎,應區別不同型別的不當得利分別說明無法律上的原因,用統一的概念如違反公平正義加以說明不符合不當得利存在的實際情形。非統一說通常區分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而說明無法律上原因的意義。

如對於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給付目的(原因),而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無法律上的權利。

關於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的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的具體含義,多數學者主張採納非統一說來界定無合法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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