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治國的重要意義,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怎麼理解

2021-03-04 09:01:49 字數 4981 閱讀 9649

1樓:匿名使用者

治國靠圭臬,安邦賴準繩。我們的圭臬就是憲法,我們的準繩也是憲法。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衡則邦寧。

只要我們始終不渝地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我們的國家就一定能夠實現長治久安,我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就一定能夠實現。

2樓:贛南臍橙

憲法是國家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民主政治又是法治社會的基石。民主這個法治社會的基石,又是依賴於憲法來維護和保障的。我們總說憲法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是「法律中的法律」,就是因為憲法直接起著捍衛人民群眾在國家生活中主人翁地位的作用。

現代國家如果沒有憲法,沒有基本民主制度的建立,就談不上法治社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根本**的形式確立了我國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確立了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等內容,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重要原則得以入憲。這一切都說明:

依法治國,首先就要求依憲治國。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最高層次的體現,依憲治國首先應當是尊重憲法,所有社會主體、所有社會成員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其次,憲法是驗證是否法治國家的基本標準。

一部良性憲法如果能夠實實在在地發揮作用,體現出憲法的最高效力,那麼這個國家也就是法治國家。從這個意義上說,依憲治國不僅需要把憲法提到應有的位置上,更需要維護和保證憲法的完整實施。最後,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列寧曾說過,憲法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保障公民權利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前提,也是憲政的核心。公民基本權利能否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首先在於憲法的保障。

強調依憲治國,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充分實現具有更加積極的現實意義。

3樓:匿名使用者

依憲治國的意義就是維護憲法權威,保持法律的權威。

4樓:

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最高層次的體現,依憲治國應當是尊重憲法,所有社會主體、所有社會成員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5樓:金牛咲

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

6樓:時尚生活風向標

這樣完全靠法律治國,沒有人治,對國家安穩很有益處,對老百姓更好

7樓:茉

在很大程度上講,依法

治國就是依憲治國,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核心。

1、沒有憲法,法治社會得以建立的民主政治就無法得到確認和保障。

民主政治是法治社會的基石。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也有法律,但是不能夠稱之為法治社會,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是民主社會。有了民主,法治社會才得以建立。

一旦抽調民主這塊基石,法治的大廈將會不復存在。民主這個法治社會的基石,是依賴於憲法來維護的。憲法之所以在乙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佔據至高無上的地位,成為「法律中的法律」,是因為憲法直接捍衛著人民群眾在國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衛著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沒有憲法,民主的事實無以得到法律的確認;沒有憲法,各項基本民主制度的建立,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國兩制」等等,無法得到實現。

2、檢驗乙個國家是否法治國家的標準,不在於它是否擁有完備的法律,而在於它是否擁有切實發揮作用的憲法。

中國春秋時期就有法家,提倡以法律治理國家。到了戰國時期,法家發展成為具有極大影響的政治派別。但是人們並不認為戰國時期有什麼法治國家。

如果以乙個國家是否具備完備的法律為標準,來衡量這個國家是否法治國家,那麼中國歷史上的唐朝、明朝、清朝等朝代都可以稱之為法治國家。甚至連希特拉法西斯德國都可以稱之為法治國家-希特拉法西斯的重大政策和舉措,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包括其大肆**猶太人,也是有法可依。不僅如此,乙個國家擁有了憲法,也不等於它就是法治國家。

比如袁世凱、曹錕、段祺瑞時期都是有憲法的。

判斷乙個國家是否法治國家的根本標準,在於是否有切實發揮作用的憲法。憲法能夠實實在在發揮作用的國家,就是憲政國家,也就是法治國家。

3、依法治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不受侵犯,而憲法則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權利,是為了實現馬克思所說「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依法治國的目的有很多,它有助於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有助於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設,有助於建立乙個公正合理的社會秩序„„在眾多的目的中,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權利的正當行使則是其根本的目的。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其他的目的也無法實現。

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判斷是否法治國家乙個重要標準,是公民權利得到保障的範圍和程度,而公民權利得到保障的範圍和程度,主要在於憲法的相關規定。

中國現行憲法,即2023年憲法,為了體現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放在「國家機構」之前,改變了以往放在「國家機構」之後的慣例。雖然只是次序的調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國家乙個基本原則-公民權利優於國家機構的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前提,國家機構是用來保障和實現公民權利的工具。黨的十六大報告中,還特別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我國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怎麼理解?

8樓:簡女郎

《中共**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深入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的關係,著力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維護憲法權威,是我們必須清晰認識的重大問題。

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是主權在民原則最直接的體現,是依法治國的本質要求。憲法集中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是國家的根本法、母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公民的基本權利等,是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

在我國,依法治國當然必須首先依憲治國,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因為只有這樣,憲法所承載的人民意志才能體現,所體現的主權在民原則才能得到保障,我國人民民主**國體的本質要求才能實現。

維護憲法尊嚴、實現憲法權威,是落實依憲治國的首要問題。 《決定》指出,「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因此,必須廣泛宣傳、強化培訓,進一步營造尊重憲法、維護憲法的良好氛圍。憲法蘊含的內容博大精深,意義深刻。要通過廣泛宣傳,使廣大公民理解和掌握憲法的深刻內涵和重大意義,領會依憲治國的重大價值和深遠意義,從而在社會上形成尊重憲法、貫徹憲法實施的良好氛圍。

《決定》中明確提出 「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提出 「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為此,各級承擔宣傳、培訓憲法法律任務的國家機關、培訓機構及社會團體,應貫徹落實《決定》要求,完善宣傳、培訓的體制、機制,創新宣傳、培訓方式方法,拓展宣傳、培訓形式,狠抓宣傳、培訓落實,確保宣傳、培訓真正獲得實效,從而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憲法、維護憲法的良好氛圍。

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是確保實現依憲治國的關健。我國「八二憲法」對憲法實施和監督做出了一些規定,如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六十七條第一款均明確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是,由於相關的實施細則沒有出台,憲法實施和監督體制、機制尚未完全健全,現實中違反憲法的規範性檔案、政策和命令一定程度上存在,嚴重破壞了憲法的權威,違反了依憲治國的要求。

針對此類問題,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檔案,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檔案。 」當前需要根據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盡快制定出台憲法實施和監督相關的法律檔案,盡快細化憲法實施和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的程式和方法,真正確保憲法的內容和精神在現實中得到落實,實現依憲治國。

完善違憲責任設定和違憲責任追究程式及機制,更好形成尊重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責任意識。完善和強化違憲責任是確保依憲治國實現的重要組成部分。眾所周知,紙面的法律規範變為現實中的法律行為,單有禁止性和宣示性條款是不夠的,因為如果沒有責任追究,法律就會失去應有拘束力。

法律後果——法律責任機制是保證法律有效的基本機制,只有完善這一機制,才能保證法律真正成為人們的行為規範乃至自覺意識。有學者曾經指出,目前之所以存在憲法權威不高、人們遵守憲法意識不強的現象,與違反憲法的責任設定和責任追究制度安排不完善有很大關係。法律責任一般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違憲責任,但在較長時間裡,人們更多強調的是前三類責任的設定和追究,而對違憲責任的設定及追究卻重視不夠。

在已有的法律中,關於違憲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憲法》和《立法法》的相關條款中。 《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七款和第八款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中規定:「撤銷***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立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從整體上看,不管是責任形式的設定還是違憲責任的追究上,都略顯粗糙和簡單。按照國際公認的違憲責任形式,一般應該包括**、罷免、撤消、宣告無效、拒絕使用、取締政治組織等。所以,應該盡快修改完善憲法及相關法,完善憲法責任形式,細化違憲責任追究程式和機制。

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形成尊重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責任意識,真正落實依憲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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