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動遷房產證有4人名字去1人怎麼辦理

2021-03-04 09:01:04 字數 1193 閱讀 3860

1樓:有捨有得

登記機構去辦理。申請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會在辦公場所和門戶**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字等資訊。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登出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字等資訊。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條 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不動產份額,應當與受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共有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向全體共有人合併發放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共有人申請分別持證的,可以為共有人分別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

共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應當註明共有情況,並列明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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