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批准房子的修建!但違反了當地民俗

2021-03-04 00:40:06 字數 5432 閱讀 9583

1樓:定秦

這條民俗肯定沒辦法被法律支援,但是可以從其他方面看是否可以用法律禁止蓋房——是否違章建築?是否侵害後排房屋採光?是否建築導致周圍建築地基淪陷等危險發生?

是否阻礙了相同地塊的交通、取水?這些都可以找一找

2樓:萬里長屠

以所謂民俗為理由,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你可以用民間途徑自己解決。

3樓:夏卡希

單純這條得不到法律的支援。但是據我所知,這是涉及乙個風水的問題,如果不是共用一堵牆是可以的。

當地風俗在繼承法律中有效嗎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還是依照法律來。首先你要確定你爺爺奶奶有沒有遺囑(可以是書面或是口頭),如果沒有,那依據你的情況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繼承你父親能繼承的部分;如果你爺爺只有三個孩子,理論上你父親可分割三分之一,你就只能繼承這三分之一。如果你父親承擔的贍養義務較多,可主張法院酌情多分些。

你可以家庭內部協商也可以起訴。

5樓:魯冰花

無效的。

法律是講究事實依據的,具有權威性。

民俗屬於道德範疇,而且是特定地區的,是某一民族約定俗成,繼承並傳承下來的文化傳統,不具有社會普遍約束力,更不享有法律承認的效力。民俗是基於特定熟人社會相互信任而產生的交往規則。

民俗與法律,是不同層面的,民俗只能在法律範圍內發揮作用,超過法律範疇就屬於違反法律規定,法律可以調整所有的民事、刑事糾紛。

6樓:因故鄉而註冊

看了你的陳述,你應該有權繼承祖父母的遺產,繼承份額的多少與你父親去世的時間相關。

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解決。

7樓:侯

當地風俗是不能作為法律依據的,繼承要根據我國的《繼承法》有關條款繼承。

違章建築怎麼界定

8樓:醉意撩人殤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9樓:我的小心肝

面對"違章建築",不管是不作為。怎麼來解決這種拆與建的矛盾?作為管理者應當準確理解《中華人民共和

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合法建造應是指建造時符合當時的規定,絕不

是指現在的規定。在具體工作中,對「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應把握以下三條:

第一, 法律依據是關鍵

我們應該理解,不予補償的"違章建築"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無償拆除的建築而不能以是否具有產權證或批准檔案作為判斷是否是違章建築的唯一標準。既然是這

種理解,有乙個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據確認他的是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自己都說不明白,憑什麼說別人的是違章建築?是佔了公路

的保護區,違反了《公路法》的規定,還是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是在建房當中沒有取得施工許可

證,違反了《建築法》的規定,還是在機場高度控制區域,房屋建設超高,違反《民航法》的規定?是在河道當中修建房屋,違反了《防洪法》的規定,還是房屋的

質量形象太差,影響市容,違反了***的《市容管理條例》的規定等等。

到2023年,有18個法律法規規定了違章建築和違法建築。兩年過去了,又產生了不少新的規定,如《畜牧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域內不能養豬,不能修建養豬

場養雞場的院舍。對一棟房子,如要認定為違章,就要找到乙個相應的法律。並且,應是違反建造時的規定,絕不是指現在的規定。天安門到現在還沒有房產登記

證,也沒有土地使用權證,還沒有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更沒有施工許可證,我們難道能說天安門是違章建築麼?如果從革命的角度來

說,當然是違章建築,甚至是反動建築,它是過去明王朝清王朝反動派為了欺壓老百姓,為了腐敗修建的王宮,"革命無罪,造反有理"。但是現在是法制國家,不

能這麼說,因為明王朝建宮殿的時候,我們的規劃局還沒有,人民政權還沒有成立,成立就不一定會建天安門。是不是建國以後建的沒有手續的就是違章建築呢?我

們說人民大會堂,人民大會堂在2023年5月8日終於光榮的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是它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仍然沒

有,房產權證仍然沒有。根據我們的房產登記辦法,初始登記,必須要有規劃許可,必須要有施工許可,必須要有用地許可,必須要有立項許可,這四個許可,缺一

不可。如果是住宅登記,還需要房地產開發資質,才能辦到產權證。現在很多單位集資建房,很多房子長期辦不了產權證.根據目前的房屋產權登記辦法人民大會堂

登記不了。所以按照"沒有手續的就是違章建築"的說法,人民大會堂也是違章建築。這個問題講起來嚴重了。

所以,只有違反建造時的法律依據,才能確定是"違章建築",主管機關才會採納,司法機關才會在裁判當中支援你的觀點。否則,就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第二,是否違章必須由法律授權的機關界定

現在出現乙個問題,有的地方在下裁決書的時候,或者是拆遷公司申請裁決的時候,就直接說人家違章建築不予補償。是否違章這個話不應該是隨便哪個機關都能說

的,因為說一棟房子是違章建築,必須是法律授權即有權的執法機關才能界定。比如說沒有施工許可證,或者沒有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甚至沒有房契,沒有登

記,就說它一定是違章建築,行麼?不行!

出現這一問題的原因,就是不了解"法律無授權即為侵權"的原則。我們要實事求是的看待我們的歷史,規劃機關是在2023年成立的。2023年安徽的一次全

國建設系統會議中,發了乙個會議紀要,確定我們必須要在社會主義的城市建設中,要規劃優先,要依據規劃,所以要成立乙個專門的規劃機構來管理,在以前是沒

有規劃局,也沒有規劃委員會,也沒有規劃科,也沒有這個職業,那麼74年以後就有了,2023年,90年就開始逐步完善公升級,就從建委的乙個規劃科,規劃

處獨立出來,有些地方還成立了規劃局,還有規劃委員會,建設部成立了乙個城市規劃司。2023年出台了《城市規劃法》,今年又出台《城鄉規劃法》,制度是

慢慢完善。那麼在規劃局都沒有的情況下,到**去找規劃許可證呢?找不到。還有我們過去的規劃法規定,是城市的規劃區內,我的規劃局才管,規劃區外,管不

管,那麼農村房屋的建設管不管呢?沒辦法管。儘管後來有乙個村鎮規劃管理條例,但仍然沒有辦法管理。又如,農村大量的房屋,到目前為止,根據房屋產權登記

辦法,是無法登記的,那怎麼辦?到拆遷的時候,我們對農村城鄉結合部或者是農村,作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顯然不能,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把握一條,我

們需要請法律授權的有關機關,比如說,這個房子因為沒有領取規劃許可證而成為違法建築,那麼我們就要請規劃部門來界定,這個房子有沒有規劃,沒有規劃,是

不是屬於第四十條的補辦手續範圍,還是違法拆除的範圍,這個由他來界定,界定出來,我們才於法有據。又如,對可能是違法用地所建房屋,就應由土地主管行政

機關或縣級以上人民**來界定才為有效。

第三,對違章建築一定要依法嚴格處理。

我們前面找到了法律規定,又找到了有權的執法機關作出界定,那還是不夠的,因為我們的法律對違法建築的處理是不同的。不把握分寸,則可能寬嚴皆誤,因此執

法當慎之又慎。比如,廣州的白雲機場從市區遷到了花都,為什麼要遷,其中乙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原有的白雲機場的空中禁空控制沒保護好,很多房子都是通過有關

部門批准建起來高樓,一棟棟高樓圍著白雲機場建起來,飛機下降的禁空高度就沒有了,第二個原因,旁邊的白雲山上建起了n個無線電傳輸站,影響到飛機的通訊

無法保證安全,只好搬了。如果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規定,你所有機場範圍的超高建築都是違法建築,應當拆除,拆的了麼?拆不了。人家就會講,我也是通過有關部

門批准的,我有我的法律依據,比如說修在白雲山上的移動通訊站是根據無線電通訊的管理條例必須建在制高點,來保證通訊質量,資訊產業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產

業,也是應當保護的,你民用航空產業法保護你的民航,我的移動通訊管理條例保護我的通訊,還有各個部門建的高樓也是通過有關法律,都是通過廣州規劃的,法

律之間衝突,只好兩利相衡取其重,搬了機場。在特定的情況合法的讓位於非法的,使物的利用更大化,也是一種選擇,是符合《物權法》規定的。

在東北也發生相似的典型案子,遼寧的乙個市里,過去是乙個經濟開發區,對外招商引資,引進很多企業,在引進時,按照當地的規定,發放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發放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也沒有發施工許可證,廠房就就建好了,因為地方**希望引進的企業能夠迅速為當地的創造經濟效

益。在這個背景下,乙個很大的經濟開發區建起來了,然而隨著城市化的程序,需要新建一座橋梁來連線工業區與市區。橋要通過開發區,需要拆除該企業的房子。

拆遷公司就和那個廠協商拆遷,談下來的結果是工業區裡重新找一塊地皮,**出錢作遷到那邊去,工廠停業期間的損失由**承擔。由於這個企業投產後效益比較

好,按當地的規定,算下來,雙方的距離就大了,**感到難以承擔。這時,有人出了個主意,按違法建築處理。理由是:第一,城市規劃法32條規定,在城市規

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都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這個房子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二,這個房子違反了建築法的規定,沒有取得施工許

可證,所以可定為違法建築物。如是違章建築拆除,則可不予補償。因此**採納了這個建議,作出乙個決定,通知這個企業限期搬遷,根據法律規定,不予補償,

否則**將採取強制執行。企業到處諮詢,而到期沒有搬遷,**強制拆遷了。企業就向遼寧省**行政復議,復議理由是沒有根本性的違反城市規劃法,因為城市

規劃法40條規定,一般性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責令補辦手續,嚴重違反的,才責令限期拆除,沒有規定我這種情況是無償拆除的,所以說市**的決定包括強制拆

遷是違法的。省**有兩種意見,一為該企業的廠房雖沒有取得兩證,但其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符合城市規劃的;二是省**應支援市**的工作,現在拆也

拆了,行為也得維持,賠償問題以後商議。從專家的角度看,我們認為應當撤銷,**應當誠信。最後省**復議決定撤消市府的決定並責成予以賠償。根據行政復

議法的規定,下級**對上級**的決定不的有任何違反,因為行政法的原則,下級**服從上級。這個案子是乙個兩害相衡取其輕的典型。市**開始走了彎路。

省**的復議決定是乙個無奈的選擇。該案對當地的**誠信建設,對依法行政都是乙個推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原則上還是屬於民法範疇,其對物的歸屬於利用還需要行政法來加以保障。目前,國家正在制定《行政強制法》,我相信該法將進一歩規

範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的界定與處理工作。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城鄉管理中涉及的物權保護工作則將起到更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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