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離婚,可賠償款30萬,太誇張了我應該怎麼辦

2021-03-04 08:53:56 字數 2005 閱讀 2176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看在你們婚姻期間,你們雙方 是否有犯錯。。

還有就是有沒有能力賠償30w

2樓:漠然虔誠

結合自己的個人經濟情況,家庭付出,收入能力,有無過錯等進行答辯

老婆要和我離婚,我們欠外債30萬,可她不願意還外債還要離婚,我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可向法院提起訴bai

訟,離婚時,原為夫du妻zhi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dao共同償還。共同內財產不足清償的,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樓:徐州市王律師

夫妻婚內發生得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夫妻共同償還,不管離婚與否

5樓:虛空一休

她沒有道理不還的,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一切財產和債務都是平分的;在法律面前她不還是沒有道理的。

6樓:匿名使用者

看外債是怎麼欠下的了,其實無所謂了,作為男人要有敢擔當

7樓:手機使用者

男子漢要有擔當,瀟瀟灑灑的分手。我的觀點是不讓她還,人非草木孰能無情?讓她感覺到你還愛她,大難臨頭各自飛的她,也許看到依的魅力,會繼續留下來,共同打拚。

了不可鬧得訴訟法庭,那樣人財情皆無一得!

8樓:今生輪迴雨昕

法律規定了,離婚外債一起還,他不想還也得還。

9樓:仙女來人間

誰欠的,是你,還是一起欠的

10樓:蛻變

法律啊,這個財產要共同還的

我想離婚可對方要我賠償我沒錢該怎麼辦

11樓:百度使用者

首先你的離婚目的我不清楚,如果是因為現在的這男的那麼你這樣做就太不人道了。再者你想過你的兩個孩子嗎?你要這個孩子為什麼就不能要你的兩女兒呢?說你有情可你也是無情。

12樓:百度使用者

一段感情沒有結束 就急衝衝的開始下一段戀情 所以你才會這麼被動 現在只能向法院申請離婚了 走司法程式

13樓:玩淄匱

哈哈,你這個女人犯了非法同居的罪了,不光這樣就算你離婚了你每月還要給孩子生活費,你認為這樣你和現在的男人能過的好嗎!是你過錯在先賠償把你!

14樓:星語

這種不好辦吧 錯在你 你要起訴的話 他會以你有第三者為由反對或者要求賠償 如果你想離的話 只有找出他對不起你的原因理由 我想問你 你怎麼這麼無情捨得下你的孩子嗎

15樓:小倫丶

那你為什麼想跟他離婚呢?為了孩子好好得考慮下不離婚吧?你得孩子們離不開你們。。

16樓:猴八遠

你幹啥要賠錢呢!離婚就是分家庭的共同財產,你不問他要已經虧了,既然過不下去你也可以暫時分居,你可以去外打工,到時分居多年就自然能離婚!

17樓:戀雨

看對方不肯離婚的目的是什麼?看在兩個孩子的份上,若是想挽回你們之間的感情。還是故意為難你,其實守著一段沒有感情的婚姻讓彼此雙方都會很累…

我起訴離婚要賠償對方嗎

如果原告沒有法定過錯,只是由於感情破裂導致離婚,不賠償對方。一 起訴離婚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 離婚時的賠償需要具備法定賠償條件 如果因一方...

鑑定是輕傷,但是他要賠償30萬,現在刑事要花多少錢

打架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並且賠償 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應當按照實際情況判處,這個傷害賠償一般不會超過五萬元。但是不給被害人可能不能取得諒解書,不能判緩刑,還是自己三思。打架是混合過錯,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比承擔,這是訛人,由法院判決吧。輕傷三年以下,一般都是緩刑,...

我提出離婚老公要我賠償15萬才肯離怎麼辦啊

如果雙方因為財產分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想離婚的一方有權單方面去法院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只要起訴離婚方的離婚理由充分,法院就會支援雙方離婚。不是一方能夠採取 拖延 或者所謂的 耗著 就能干預法院的正常判決的。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 婚姻法 修正案 第32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