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政務公開,政務公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具體有哪幾公開?

2021-03-04 06:31:41 字數 5814 閱讀 2897

1樓:靜靜的松

政務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將依法管理事項向社會公開,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曉、監督的制度。

**系統實行政務公開,是接受社會監督,促進**職能轉變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實行政務公開,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事業單位和群眾辦事,有利於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嚴格依法管理,有利於強化對**工作的監督,有效遏制消極腐敗現象,有利於進一步落實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

目前,中國的政務公開制度還亟待進一步加強。

政務公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具體有哪幾公開?

2樓:仙劍鬱

政治公開具體為對外公開和對內公開

擴充套件資料:

政務公開制度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關於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精神,繼續推進依法治縣程序,加強對行政權力執行過程的監督,密切黨和**同人民群眾的聯絡,保證政務公開經常化、規範化,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根據(**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中共**辦公廳 ***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精神,特制定如下政務公開制度:

1.政務聽證會制度

對物價、收費、城管、市政、環保、治安等與群眾利益關係密切的事項,推行聽證會制度,使群眾直接參與行政決策,促進**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2.重大事項集體討論決定制度

涉及全縣發展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專案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必須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按照法定程式公開。

3.專家諮詢制度

各級**及其部門決定或辦理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應當在正式決定或辦理之前將方案草案公布,向專家諮詢並廣泛聽取、充分採納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再正式公布。

4.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督導、檢查,確保政務公開的全面落實。要加大對舉報、投訴事件的查處力度,凡有舉報、投訴,都要認真調查處理,並及時向群眾和社會反饋情況。對在推行政務公開中工作不力或不稱職的領導幹部,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拒不推行政務公開或在政務公開中弄虛作假,侵犯群眾民主權利,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進行認真查處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5.定期通報制度

各鄉鎮、各部門至少每半年要對政務公開工作情況在系統內進行一次通報,對工作認真、成效明顯的要給予表揚,對工作不力、存在問題的要批評教育、限期糾正。

6. 投訴舉報制度

7.社會監督制度

採取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發放徵求意見表、個別走訪等形式,廣泛徵集群眾意見和建議,主動接受新聞媒介的**監督,保證監督渠道暢通。

8. 新聞發言人制度

新聞發布會每季度舉辦一次,由市**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辦公室負責人、縣委宣傳部負責人擔任新聞發言人,他們將代表縣委、**就社會廣泛關注的內容對外發布新聞,並接受記者的採訪。

9.電子政務制度

已實行網上政務公開的部門、單位,要以服務公眾為中心,進一步完善各項內容,逐步通過電子網路實現交費、諮詢、**等服務,使電子政務和政務公開互為依託,相互促進,讓更多的群眾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務。

10.公開評議制度

要通過多種形式,鼓勵基層幹部和群眾對機關的辦事效率、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認真收集和聽取群眾意見,並進行公開評議,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政務公開,是指狹義上的**資訊公開。

是行政機關

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主要的要求是使**的工作內容公開化,對於**籌劃或正準備進行的各項工作,如城市建設、道路規劃、醫療保健措施、事務處理等分類進行公開,並對各項工作內容及程序予以公開,任何公民都可以通過特定途徑,如政務公開欄、政務公開網路等進行查詢、監督。

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公開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資訊,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辦公廳是全國**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資訊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確定的其他**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資訊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及縣級以上人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資訊;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指南、**資訊公開目錄和**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資訊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資訊釋出協調機制。行政機關釋出**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釋出的**資訊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釋出**資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釋出。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資訊,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專案、依據、標準;

(六)**集中採購專案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專案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縣級人民**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資訊: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門、地方各級人民**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部門申請獲取相關**資訊。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資訊釋出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資訊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資訊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資訊。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資訊,可以予以公開。

4樓:正商觀察者

政務公開就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資訊,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行政機關公開**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拓展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專案、依據、標準;

(六)**集中採購專案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專案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縣級人民**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資訊: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門、地方各級人民**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部門申請獲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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