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刑法立法的主要依據和法律內容有哪些

2021-03-04 05:57:18 字數 6375 閱讀 4406

1樓:匿名使用者

軍事法即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及《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等。 軍事法是調整國防建設和軍事方面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現代軍事法在軍事司法活動方面,通常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①有特定的法律依據。許多國家都專門制定了軍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規範,對案件管轄、司法程式、職權劃分、定罪量刑、監督執行等作出規定,以作為軍事司法活動的依據。

②有專門的司法組織系統。一般在軍隊系統分級設立司法機構和人員,專門履行軍隊司法職責。

③軍事指揮員享有追究軍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一定許可權。通常軍事指揮員可以依據軍事法賦予的職權,追究和處置其部屬的違法行為。

④有特定的犯罪罪名。 各**事刑法對軍事犯罪通常依其所侵犯的社會關係規定各種罪名。例如,美國的軍事犯罪罪名有脫逃罪、職務與命令罪、上下級關係罪、關係戰鬥罪等;蘇聯的軍事犯罪罪名有違反隸屬關係和破壞軍人榮譽罪,違反服役制度罪,違反儲存軍用物資和使用軍事技術裝備制度罪,違反保守軍事機密罪, 軍事職務罪, 違反戰鬥勤務罪,在軍事行動區違反執行軍事勤務制度罪, 違反戰爭法和慣例罪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犯罪罪名有**裝備肇事罪、阻礙執行職務罪 、虐待俘虜罪等20多種(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⑤戰時與平時不同。通常情況下,戰時的司法程式比平時簡便,戰時量刑從重,並實行一些特殊的執行刑罰方法,如允許戴罪立功等。

中華人民共和**事法 中華人民共和**事法是在繼承革命戰爭時期軍事法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在歷次革命戰爭時期,為了建立和發展革命武裝力量,戰勝國內外敵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政權和軍事領導機關,制定和頒布了一些維護軍事利益的法律規範。

我國現行刑法與軍事刑法的關係是什麼

2樓:陳金華

1、中國只有一部刑法,軍事犯罪包含在其中。

2、軍事法律是調整特點群體的法律規章,是我國法律的重要淵源。

刑法是調整刑事犯罪的法律。是全國性法律。換言之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國公民只要犯罪都要接受刑法調整的,軍人也不例外。

刑法第十章專門列出了《軍人違反職責罪》,只是調整軍人等人員,不能調整普通的公民,但是刑法前九章所有的法律都可以調整軍人犯罪。比如說軍人故意殺人也接受刑法的調整。

不光是《刑法》可以調整軍人,全國的所有法律,只要軍人涉及其調整的範圍都可以調整,《婚姻法》、《民法》都可以調整軍人。 3、據我所知,是沒有軍事刑法這麼乙個名詞的,但是有軍事法庭。

3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法律,適用範圍和物件不一樣而已。

刑法和軍事法律有什麼不同

4樓:無知的人

軍事法律是調整特點群體的法律規章,是我國法律的重要淵源。

刑法是調整刑事犯罪的法律。是全國性法律。換言之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國公民只要犯罪都要接受刑法調整的,軍人也不例外。

刑法第十章專門列出了《軍人違反職責罪》,只是調整軍人等人員,不能調整普通的公民,但是刑法前九章所有的法律都可以調整軍人犯罪。比如說軍人故意殺人也接受刑法的調整。

不光是《刑法》可以調整軍人,全國的所有法律,只要軍人涉及其調整的範圍都可以調整,《婚姻法》、《民法》都可以調整軍人。

但是針對特別人、特別事、特別情況所立的法只針對特別人、特別事、特別情況,如《公務員法》等。

5樓:軍事**愛好者

軍事法即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包括《兵役法》、《國防法》、《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軍事設施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及《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等。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具體些說,也就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它不僅僅指刑法典,還包括單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也稱附屬刑法)。狹義刑法指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在中國,即指2023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簡稱《刑法》)。

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絡的,刑法還可以區分為普通刑法和與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是指僅使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6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有專門的針對軍人犯罪所設立的罪名

所有的刑罰罪名也均適用於軍人

軍事法庭與人民法庭有什麼區別,適用什麼法律

7樓:匿名使用者

軍事法院(militarycourt)是國家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

根據總政治部2023年頒發的《關於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所列案件的管轄範圍的通知》,軍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遺棄傷員案;虐待俘虜案。適用我國《刑法》中專門的軍人犯罪。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民事法庭適用《民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民事案件的規定;刑事法庭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刑事案件的規定;行政法庭適用《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有完善的法律體系,自然也有專門的軍事法,軍事的立法、司法、執法、和相關人員單獨配備,這也就是軍事法院存在的必要性,軍事法不同於民法,既在憲法框架內,又有特殊性,有軍隊的地方,軍事法院是必須存在的。

軍事法院和民事法院有個很大的區別,在於他們審理案件的時間。

普通民事案件,不服審理結果的,可以提起上訴,**審理最高能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軍事法庭就不一樣了,軍事法庭審理案件的時候,初審就是終審,所有案件一次審理完成。審理案件並決定審判結果。在職權範圍內,軍事法院可以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的第一審,審判涉外刑事案件、 高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 。

負責二審、死刑複核、再審的審判任務。

軍事法院可以審理下面幾類案件:

1、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軍內經濟糾紛案件和指定管轄的案件。

3、受理遺棄傷員案、虐待俘虜案。

4、軍人違反國家憲法、法律和軍事法。

8樓:灰灰的黑

區別僅僅是被告人的身份不同,如對方是在役軍人,就上軍事法庭。但如果控方是軍方以外的人或組織,那麼在軍事法庭上只參考普通法律,區別不大。如控方是軍方,那麼就參考軍紀。

比如臨陣脫逃,拒絕執行命令等,普通法律沒有這種條文,但在軍隊這就是犯罪。 軍事法庭和人民法庭只是審判物件不同而已,都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

9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中有軍人違反職責罪一章,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些決定,主要供軍事法庭審判之用.審判的依據一般是刑法.

另外,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關係,而非隸屬關係.因此,地方各級法院法官不屬於**機關公務員.

10樓:張勇律師

軍人有更多的行為規範

11樓:喜泰狼

你可以想想當年蔣介石告少帥的時候少帥是什麼身份。他不是人民,而是天子。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與東京審判的由來2023年12月28日 星期四 15:26 國際軍事法庭是指專門打擊和懲治戰爭犯罪行為的國際司法機構。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

2023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三國外長於同年12 月16~26日舉行了莫斯科會議,議定並徵得中國同意:「設立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

依據《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蘇外長會議決定,2023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d.麥克阿瑟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2023年4月26日修正)。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由有關各國提名、經d.麥克阿瑟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國的j.

p.希金士(後由m.克萊墨爾將軍接替)、中國的梅汝璈先生、英國的派特里克勳爵、蘇聯的i.

m.柴揚諾夫將軍、澳大利亞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

麥克杜哥、法國的h.柏奈爾、荷蘭的b.v.

a.羅林、紐西蘭的e.h.

諾斯克羅夫特、印度的r.m.巴爾、菲律賓的d.

哈那尼拉。威勃爵士被麥克阿瑟任命為庭長。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盟軍最高統帥指派之檢察長對屬於本法庭管轄權內之戰爭罪犯的控告負調查及起訴之責,必要時並予最高統帥以法律上的協助;「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之聯合國家皆有權指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據此,美國的j.b.

基南被麥克阿瑟指派為檢察長,同時兼任美國的陪席檢察官,其他各國指派的陪席檢察官分別是:中國的向哲浚先生,英國的a.s.

科明斯·卡爾,蘇聯的s.a.高隆斯基(後由其助理檢察官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亞的a.

j.曼斯菲爾德,加拿大的h.g.

諾蘭,荷蘭的w.g.f.

b.穆爾德爾,紐西蘭的r.h.

奎廉,印度的g.梅農和菲律賓的p.羅伯茨。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2023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至2023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

判決書指出,日本暴行的證據為數眾多,不可能一一枚舉,法庭只能就確定大批**並虐待戰俘與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戰爭犯罪的各種證據,作出一般的結論。

1.對中國人民的**:僅以「南京大**」為例,被殺人數就達20萬人以上,還不包括被日軍焚燒的屍體、投入長江或用其他方法處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姦淫燒殺,劫掠財物,無惡不作。

2.對太平洋地區各國人民的**:他們曾在馬來亞的亞歷山卓醫院、泰國的瓊蓬角、荷屬東印度的望涯群島、蘇門答臘的庫達拉查、爪哇的加達爾巴士等100多個地方實施了大規模**,其暴行駭人聽聞。

例如:日軍將婦女**後,把汽油澆在她們頭上點火焚燒。

3.拷問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軍在其鐵蹄所及之處,對被拘禁的俘虜與和平居民實施了慘無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電刑、懸吊、坐釘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實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僅有日本軍醫,還有其他軍人。

如在菲律賓,日軍抓住了乙個年輕婦女,將她的乳房和子宮割去。2023年底,日本第十八軍司令部曾發出命令,讓部隊吃盟軍的屍肉。

審判結果:判決28名被告全部有罪。

絞刑(死刑):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

二、廣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名;

終身監禁:荒木貞夫、梅津美治郎、大島浩、岡敬純、賀屋興宣、木戸幸

一、小磯國昭、佐藤賢了、嶋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

一、南次郎、橋本欣五郎、畑俊

六、平沼騏一郎 (死於獄中)、星野直樹等16名;

有期徒刑:重光葵 (7年)、東郷茂徳 (20年)等2名;

判決前病死:永野修身(2023年1月5日病死)、松岡洋右 (2023年6月27日病死);

免予起訴:大川周明(精神異常)。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關於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律檔案。《盟軍最高統帥部特別通告》的附件。2023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訂。

憲章共5章17條,主要內容是:①法庭應由6~11名法官組成,由盟軍最高統帥在日本投降書各簽字國所提名之人選及印度與菲律賓共和國的代表中任命,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庭長;全體法官過半數出席構成法定人數,但須有6人出席方可**;法庭實行多數表決制,如雙方票數相等,則庭長的投票為決定票。②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分或團體成員身分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爭罪犯;凡參與策劃或執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計畫或陰謀的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對任何人為實施此種計畫所做一切行為均應負責;被告所處職位及所奉**或上級長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責任。

③盟軍最高統帥任命的檢察長負責進行並支援對遠東戰爭罪犯的起訴;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的聯合國家均有權委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④法庭依公正審判原則和程式進行審判,被告有權親自或由其辯護人代行辯護,但法庭有權拒絕由被告自行選任的辯護人或代為指定辯護人。⑤法庭有權判決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認為適當的其他刑罰;判決應公開宣布,並應遵照盟軍最高統帥的命令執行;盟軍最高統帥有權隨時減輕判決或加以某種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據該憲章,由中、蘇、美、英、法、荷蘭、印度、加拿大、紐西蘭、菲律賓和澳大利亞11國代表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2023年4月~2023年11月對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東京審判。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舉行了對在押日本戰犯的瀋陽審判和太原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了一些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和制度,對戰爭法以至整個國際法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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