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提存有什麼程式限制,債務人提存有什麼法律效力

2021-03-04 05:33:53 字數 5407 閱讀 5400

1樓:命中註定的

一、債務人提存有什麼程式限制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 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位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

此外,債務 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係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並還應提 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於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 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 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並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後,應向債務人授予 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後,應將提存通 知書送達債權人。

至於通知的義務應由誰承擔,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各國及各地區立法 通常規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327條第2款規定:

「提存人於提存後,應即通知債權人,如怠於通知,致生損害時,負賠償之責任。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二、債務人提存有什麼法律效力

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儲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債的提存發生以下效力:

1、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權債務因提存而消滅,債務人不再負清償責任,提存物的所有權轉歸債權人。《合同法》第103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合同法》第102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2、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提存機關負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義務,提存人可以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提存機關表示拋棄提存物的,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但應負擔提存費用。

提存有哪些程式,合同法對提存通知義務的規定

2樓:戚廣利

一、提存

應按下列程式:

(一)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位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

此外,債務人應提交有關債務證據,以證明提存申請載明的提存物確係其所負債務的標的物,並還應提交有關債權人遲延或者無法向債權人清償的相關證據。對於債務人提交的提存申請及有關證據,提存機關應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應予提存。

(二)債務人提交提存物。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並進行妥善保管。

(三)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後,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後,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

至於通知的義務應由誰承擔,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各國及各地區立法通常規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如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327條第2款規定:

「提存人於提存後,應即通知債權人,如怠於通知,致生損害時,負賠償之責任。

二、合同法對提存通知義務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採取了國際通行的作法,將提存的通知義務規定由債務人承擔,該法第102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提存對債權人的效力有哪些,提存對債務人的效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提存後,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會形成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由於提存具有使債務人擺脫債務約束的效力,因此自提存之日起,債權人即獨立地享有提存所設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中的"提存「是什麼意思啊,高手……

4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地說,「提存」就是因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到期債務,所以債務人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來使債務合同終止。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係,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5樓:ooo藉口

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在我國現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之分。前者由合同法第101—104條加以規定。後者則規定在我國擔保法等法律中,如擔保法第49條第3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這種提存制度不要求具備債務人因債權人的原因而難以履行債務這一原因。而一般的提存則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

6樓:枕邊吹風會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提存制度的建立,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2023年12月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9條第4款關於定作方受領遲延的規定,是中國立法上最早關於提存的規定,即「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後,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

202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對提存未作明確規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4條對提存作出了概括性的規定。

即「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對將履行的標的物向有關部門提存,應當認定債務已經履行」,該規定將提存規定為債的消滅原因之一。

司法部於2023年6月2日釋出施行的《提存公證規則》,從公證機關如何辦理提存公證的角度,詳細規定了提存的原因、條件、程式、法律效力等問題。

《合同法》第91條明確規定提存為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終止的事由之一,並以第101~104條規定了提存的原因、風險責任、法律後果等問題,為提存提供了基本的規範。

7樓:虎說體育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中的"提存「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衝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執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

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並按法定的程式進行。提存實施後,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提存的程式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

該申請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數量,標的物受領人的姓名、位址或者不知誰為受領人的理由等基本內容。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

對債務人的提存請求經審查符合提存條件的,債務人應向提存機關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標的物,提存機關應予接受並進行妥善保管。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

提存機關在收取提存申請及提存物後,應向債務人授予提存證書。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

在提存時,債務人應附具提存通知書。在提存後,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債權人。至於通知的義務應由誰承擔,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各國及各地區立法通常規定由債務人通知債權人。

8樓:just享受

1、「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中的"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2、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3、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係,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9樓:匿名使用者

一、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還債,債務人可將要還的錢或物提交於法定的提存機關,由提存機關按法定程式交付給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提存物及風險責任轉歸債權人。

2. 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錢、物,可消除雙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確履行。

3. 監護人、遺產管理人、遺囑人或贈與人為保護被監護人、繼承人、遺囑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贈人的利益,可將其管理、贈與或遺囑處分的財產提交給法定的提存機關,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夠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或提存人設定的其它條件成就時,由法定提存機關轉交給受益人。

二、提存是擔保的一種特定形式

根據合同的約定,擔保人可將擔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機關,以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條件成就時,提存機關根據雙方的約定,將擔保物交付債權人或退還擔保人。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具***債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提存機關。

四、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

五、申請辦理提存公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 當事人辦理提存公證,應向債務履行地公證處申請。

2. 提存的物品只限於貨幣、有價**、票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及其它適宜提存的物品。

自己去查查吧,很好搜的。兄弟你在自學法律嗎??今天提了不少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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