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非共同生活成員嗎,家庭共同成員和非共同生活成員指哪些

2021-03-04 02:58:18 字數 5961 閱讀 1479

1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含長期或階段性在外務工)的人員、現役軍、警官和士官、因特殊原因未辦理戶口登記但有出生證明和村(居)委會證明的新生兒。但以下幾類成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低收入家庭中已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連續三年(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家庭共同成員和非共同生活成員指哪些

2樓:蝶夢飛花舞隨風

家庭共同成員指的是目前和你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比如父母或丈夫及子女。是戶口在一起,並且共同居住在一起的。

什麼是具有法定撫養義務且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員

3樓:法律實務研究

如父母、子女在一起生活的情況。

包括繼父母子女、養父母子女以及其他近親屬共同生活,且形成撫養監護關係的人員。

4樓:戚廣利

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只對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撫養義務,父母對成年子女不具有撫養義務。具有法定撫養義務且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員是指父母及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只有父母共同生活,這個家的家庭成員怎麼計算

5樓:一老夫

這位知友,父母子女之間無論戶口是否在一起,都屬於法律規定的近親屬,都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6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乙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7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乙個戶口本裡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8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乙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9樓:淮安浙江人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係,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與住建部於2023年4月27日聯合釋出關於經適房管理的檔案,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裡出現乙個關於「家庭」的問題:

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後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並沒有乙個明確的解釋。

10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11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法律對低保條例中的共同生活成員是如何界定的?

12樓:美好星空萬里

條例規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條例還規定,未婚現役軍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另立戶口且長期在外生活法定贍養人不屬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此外,家庭生活確有困難、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長期臥床不起的重病人員,可以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下發了《 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要求2023年年底前,縣級以上城市和縣**所在地的鎮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對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均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列入財政預算。

由經濟學家吳敬璉引發的「全民低保」大討論,把中國正在著力構建的覆蓋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再次推向了**前台。

所謂「全民低保」,較為完整的表述應是: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有從當地人民**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直白的解釋則是:

「低保」等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城市低保」)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

表面看,「全民低保」事關13億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涉資金龐大,管理難度很高,大有超越國情國力之嫌。

然深究進去,不難發現,就當前而言,實現「全民低保」,重點是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難點是建立穩定的資金籌措渠道,著力點是加大****的支援力度。

13樓:匿名使用者

(1)戶主和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2)夫妻雙方及其未婚子女、養子女、繼子女,視為同一家庭成員;(3)父母雙亡,兄、姐與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4)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婚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5)與父母共持乙個戶口本的已婚子女,應分戶計算;(6)雖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戶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戶計算;(7)正在就讀的大、中專學生因上學將其戶口遷往他處的,視為家庭成員;(8)與父母共同居住,年齡在 18周歲以上的,持有

一、二級殘疾證,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其父母年齡在 50歲以上,收入較低者,將其視為獨立一戶;(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員,不計為家庭成員。

14樓:匿名使用者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1、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5、共同生活的已婚和未婚子女;

6、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但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人或者未成年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15樓:法律實務研究

指的是在乙個家庭內共同生活的成員,包括已經成年仍在家庭內生活的子女。不包括已經分家獨立生活的子女。

嫁出去的女兒是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戶口沒有遷走:應該是!

如果你戶口已經遷走:那就是娘家人的主要社會關係而不是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那得看你們家的關係了

18樓:風雨12345我

呵呵,有的地方土政策,不包括

19樓:百度使用者

不是,家庭成員是不分兒女的

20樓:呼呼呼呼糊塗

怎麼不是?嫁出去的也是你家女兒啊

辦理低保時,子女已婚,與父母戶口不在一起,也不共同生活,算是家庭成員嗎?

21樓:匿名使用者

上述條件下的子女應該是不算。

2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算是吧,雖然戶口不在一起,你們還是一家人啊

23樓:匿名使用者

請樓主撥114的**,查一下你要找社保局的**,然後打過去諮詢一下你的問題,祝好運,請採納

哪部法律中有對《低保條例》中的"共同生活成員"的界定?

24樓:業雨_霏兒

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可按法理依據及相關**檔案解釋,現有有關**作出的解釋如下:

(1)戶主和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2)夫妻雙方及其未婚子女、養子女、繼子女,視為同一家庭成員;(3)父母雙亡,兄、姐與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4)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婚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5)與父母共持乙個戶口本的已婚子女,應分戶計算;(6)雖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戶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戶計算;(7)正在就讀的大、中專學生因上學將其戶口遷往他處的,視為家庭成員;(8)與父母共同居住,年齡在 18周歲以上的,持有

一、二級殘疾證,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其父母年齡在 50歲以上,收入較低者,將其視為獨立一戶;(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員,不計為家庭成員。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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