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把所有會犯的錯誤寫進刑法,犯過錯的人都判死刑

2021-03-04 01:48:27 字數 5426 閱讀 1183

1樓:空谷盤

因為「不犯錯誤的人」恰恰是犯了人類社會中最大的錯誤。

不犯錯誤的人不能勝任任何工作,是坑害人類社會的毒素。

不犯錯誤的人,連螞蟻都踩不死,能指望他為人民做什麼事?只能做乙個飯桶。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像你這麼說的話,中國人幾乎死了一大半了。包括你在內。每個人都會有做錯事情的時候,畢竟是人不是神。只要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給別人一次機會同時也給自己乙個機會。

為什麼不把所有會犯的錯誤寫進刑法,犯過錯的人都判死刑?

3樓:匿名使用者

比起這樣,我覺得直接扔個核彈會比較簡單的解決問題【沉思】

4樓:低眉巧笑

那這個世界上還有人麼?

為什麼犯罪的人不能全判死刑

5樓:華律網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上述兩種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另外,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6樓:莽荒紀錄

小夥子,你很極端呀。對於極端的人最好還是不要講道理,沒用。不過既然回答了,就得應付一下。

我不懂法律,我只知道,很多人明明知道有些行為一旦被抓,就是死刑,但還是有人「前赴後繼」地去犯罪,想要靠懲罰從根源上解決犯罪的問題,是不是太幼稚了?還有就是如果沒有量刑,所有罪都是死刑,如果你不小心漏繳稅款,給你來個死刑你服氣不?別說你不服氣,整個社會都不會服氣,這樣反而會造成整個社會的不穩定,這比犯罪更可怕。

古人陳勝吳廣已經給了你答案了,他倆不就是下雨延誤了發配行程,要處死刑。所以就有了「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死國可乎」然後就反了,各地也紛紛響應,秦國四十年就沒了。對判刑不服氣的人肯定會想,橫豎都是死,那就做點大事,那樣,臨死之前要麼瘋狂報復,要麼直接造反,你怕是沒心思在這兒思考問題了,你只能買一些管制器械,隨身帶著防身,然後出門被街上巡邏的警察抓住,然後死刑。

7樓:小玉跳蚤

首先我要說我和你想法是一樣的,我曾經不理解這個問題。

然而自從我學習法律之後對這個問題有了進一步的理解。

1.人的生命權是人最重要的權利。人人是平等的,我們不能因為乙個犯罪分子犯了一點小小的罪過就剝奪他最重要的人權。

我們不能因為中國人口眾多就否定乙個人存在的合法性。黑格爾說:存在即是合理。

2.我們國家在刑法方面有幾個最基本的原則。這個樓主相信你也有所了解。

每個人犯罪的情況都不一樣,雖然不管為什麼犯罪都是錯的,但是針對不同的人要有不同的措施,如果只是因為乙個人為生存所迫用暴力手段搶劫乙個麵包就判其死刑,那他的親人朋友就會產生仇視社會的情緒,這樣就會有更多的人犯罪,而不是樓主所想的「全乾掉就沒有人犯罪」。

3.這是歷史告訴我們的經驗。在我國過去,我們也有過用暴刑統治的君主,可是社會安定了嗎?

沒有,只會適得其反。這種做法會讓一小部分的人產生仇視社會的情緒。更加擾亂我們的社會秩序。

4.在我們國家有一些人對社會所作的貢獻要比他所犯的罪重要的多。例如黃光裕。

這是我的想法。

樓主希望你不要這麼偏激的想問題,惡人會有惡報的,我們的法律會給他適當的刑罰。

我們中國有句古話,頭頂三尺有神明,惡人會遭報應的。

樓主祝你有個好心情。

8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的人不能全判死刑」這個概念是錯的。

把全人類乾掉確實再沒有人來犯罪了。

什麼時候上帝想這樣幹就幹了,上帝是全能的,高興怎樣都可以,沒有「不能」的事。

把全部沒犯過罪的人都乾掉,就沒有人沒犯過罪了,這也是能辦到的。

秦始皇的時候,他只要想把所有犯罪分子全乾掉,也是做得到的,也不存在「不能」的問題,僅僅是不想這麼幹而已。

因此不存在「不能全判死刑」的問題,而是「不想全判死刑」的問題。

至於秦始皇和胡亥,為什麼不想把罪犯全乾掉,是因為貪圖這些罪犯的勞動力,給他修皇陵,其中驪山囚徒20萬後來還用於鎮壓陳勝吳廣起義。

歷代皇帝都有把罪犯全乾掉的能力,但是都捨不得這些勞力。

南京大**也是。只要高興,把南京人(在日寇眼中都是罪犯)全乾掉,完全能做到。只是還需要有人被他們奴役,起碼發電廠、自來水廠的工人捨不得全殺掉(大多數已殺掉了),醫院的醫生**也沒全殺掉,需要他們醫治傷兵。

9樓:哈哈親愛的

判死刑要達到一定的法律量刑,違法程度,或者說罪犯的罪行輕是不會判死刑的,要嚴格依照法律判決。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乙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乙個重要理由。

10樓:爭川

這樣是沒有用的,因為人他不僅性本善或許還帶著性本惡,每個人都有幾乎可以是個好人或壞人,什麼叫全乾掉了就沒有人犯罪了?不是說是每個人天生就一定會是犯罪的,都是大多小時候的經歷溺愛或者過度嚴厲以及其他的事情導致的,你這個全判死刑了根本沒意義,犯罪是一直都會有的,就是因為是一直都會有的所以才會有法律呀

11樓:飲水思源

罪刑相適應是法治的基本理念。

即犯罪所受的懲罰應該和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12樓:劉大來律師

那這個國家就沒有人了

13樓:嚇嚇了

怎麼可能沒人犯罪 你殺了監獄裡的 不是照樣有人冒著犯著死罪的危險幹壞事啊? 要是你說的這麼容易就都乾掉還要什麼偵探

14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立法的根本宗旨是以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方針。」對有自首情節,戴罪立功,有悔過表現,因過失犯罪並能積極主動的彌補自己的過失對他人造成的傷害,且社會危害小等因素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定罪量刑是刑法的一大準則,而且應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其次,為了保障人權,穩定社會秩序等,犯罪現象由於人性的各種弱點而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一概使用死刑不利於保障社會秩序和人權。

等等等等。。。。。

介紹樓主看看 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罰》

16樓:法幫網喬姍姍

你好 這個要根據 犯罪情節和其他因素進行量刑

17樓:┇愛藝不變

因為有些罪犯畢竟是無意中犯罪的

誰知道如何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

18樓:ry似錦

刑法意義上被害人的過錯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主體的相對性。即過錯必須是由被害人所為。由於過錯行為具有無可替代性,過錯行為的主體只能是被害人,而不可能是有過錯的被害人親屬等其他人或被害人所在單位,而被告人因此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針對有過錯行為的被害人。

第二,行為的不當性。也即被害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的心理,實施的一種顯而易見的依社會常理即能作出否定性評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符合社會一般倫理要求,超出社會共同認可的範圍。

這種行為必須受到社會的嚴厲否定性評價而非一般否定性評價,才具有刑法中過錯概念的意義,如違反法律法規、嚴重違***道德規範、故意不履行應盡義務的行為等等。

第三,過錯的程度性。指被害人的過錯行為不僅應當具有不當性,而且應達到一定程度,完成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才具有刑法上的意義。被害人行為的輕微過失或錯誤,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責任。

所以不是被害人所有不謹慎行為都能夠認定為過錯從而被刑法所評價,如被害人保管財物不當或者故意炫耀財富的輕微不當行為,就不應成為影響被告人量刑的情節。

第四,作用的關聯性。即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雖與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發生發展或犯罪後果的造成不存在必然性,但其對犯罪結果施加的影響力卻是無法抹殺的。只有在客觀上能夠直接影響犯罪行為的產生、發展和結果的才屬於刑法意義的被害人過錯。

如果對犯罪行為影響不大,也就不必在量刑中考慮。所以諸如因輕信而誤入犯罪圈套等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19樓:莫春付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過錯屬於量刑中的酌定情節,準確認定被害人過錯對於實現量刑均衡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出於故意,實施違背社會倫理或違反法律的行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正當利益,引發被告人實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為危害程度的情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規定,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紀要》第一次明確將被害人過錯引入刑事量刑體系,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互動性非常明顯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對案件引發或矛盾激化具有明顯過錯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從而影響量刑,尤其是在可能適用死刑的案件中。

那麼,如何準確認定刑事被害人的過錯呢?筆者認為,被害人過錯需要具備的條件主要有:其一,過錯方系被害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針對的必須是有過錯行為的被害人。

其二,被害人必須出於故意,由於被害人過錯通常出現在互動明顯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中,單純的過失行為或者不可歸咎於被害人的其他行為,不能認定為被害人過錯。其三,被害人須實施了較為嚴重的違背社會倫理或違反法律的行為。過錯的字面含義就包含了否定評價的內容,被害人過錯從性質上說就是違反法律或違背道德的行為,但是並非所有的過錯行為都能為刑法所評價,只有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有可能被納入刑法評價體系,才可能成為酌定量刑情節。

《紀要》明確規定被害人須有「明顯過錯」,至於是否明顯,通常應以社會一般人的認識判斷為標準。其四,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須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正當利益。「合法權利」是法律明確規定予以保護的利益,「正當利益」一般是指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根據社會倫理為公眾讚許或認可的利益。

被害人的不法或不良行為如果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正當利益,被告人因此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被告人應受譴責的程度相對減輕。其五,被害人的過錯行為須引起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為的危害程度。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既可能引發刑事犯罪發生,也可能在犯罪中激化矛盾,致使被告人提公升加害程度。

這裡,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必須具備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聯絡,而諸如加害人疏於防範、誤入犯罪圈套等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

確認被害人過錯時,不僅要分析是否具備以上幾點,還應當全面考察案件的發案背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可簡單套用。如果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故意侵犯被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權利,該行為引發了犯罪或加重犯罪侵害程度的,通常應當遵照《紀要》的規定將被害人過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進行量刑。但是,若被害人的上述行為由於被告人的先行侵犯行為所引起,其行為屬於「以不法制不法」的,就不能簡單認定為過錯行為。

如群毆事件中,雙方均有不法行為,任何一方都有存在成為加害人或被加害人的可能,不能簡單地以最終結果來認定被害人或加害人,也不能因此而認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過錯。

有哪些錯誤是不能犯的,為什麼有些錯是不能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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