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當事人被抓到看守所裡面,家人怎麼能見到

2021-03-03 22:03:03 字數 5615 閱讀 9989

1樓:無能為例

牽扯到刑事,在案子沒有結案之前,除了律師,其他人員一律不給見的,除非有很硬的關係在裡面

2樓:亞亞的日子

不可以看,只能把這個事件定下來之後才能看,我記得那時候我哥哥關進去的,乙個一兩個月裡面,我都不能看,定下來之後才可以看人

3樓:百度使用者

不用打點 直系親屬可直接與其見面。

4樓:匿名使用者

有親戚在警察局的話,就跟親戚說聲,若沒有,只能等案子結下來了再每個月去看望了。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家屬什麼時候可以見到?

5樓:華律網

拘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當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的條件時,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採取拘留的措施。很多人都問,刑拘多久之後可以見家屬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見當事人是不被允許的,只能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提供法律幫助。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和第一百六十五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6樓:遠航的帆船兒

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規定,除辦案單位外,只有辯護律師可以在刑事拘留後對嫌疑人依法進行會見,親屬包含夫妻、父母、子女等都無法會見到嫌疑人。因此家屬獲取的資訊很少,應當盡快委託專業律師依法會見,獲取資訊並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

辯護律師可以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具體情況,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

被刑事拘留後,作為家屬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不要病急亂投醫,在不了解案件情況的前提下,不盲目信任熟人關係,謹防被**或者法律「串串」騙取財物。

2)盡快到看守所送些衣物、被褥及生活費,讓嫌疑人知道家屬已經知道被刑事拘留的訊息並在關心他,避免嫌疑人在看守所緊張過度或失落

3)到辦案單位領取拘留告知書,確定涉嫌的準確罪名,並領取與案件無關的扣押財物,如身份證件、手機、包包、銀行卡等。

4)盡快通過正規的律師事務所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專業的刑事律師可以及時會見嫌疑人,避免在偵查初期被誘供、騙供甚至刑訊逼供,能夠有效地輔導嫌疑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專業的刑事律師還會與辦案單位進行溝通,了解案件詳細資訊,提出專業意見。

7樓:易春寒

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4小時之後家屬才能可以見到。

8樓:戚廣利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期間,沒有經過公安局領導批准不能探視。

9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浙江省第一監獄的犯人什麼時候可以會見?

10樓:麗江律師郜雲

被刑事拘留,法院判決生效以前,只有律師能見到被拘留家屬,家屬是不能和犯罪

嫌疑人見面的。因此,在您的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家屬應該盡快委託律師,只有這樣才能及時讓律師會見當事人,及時了解案件的情況。刑事案件,律師越早介入,越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律師可以了解涉嫌罪名,案件辦理進展,申請取保候審,有無刑訊逼供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遭遇過刑訊逼供等,他可以在會見律師的時候向律師講明情況,律師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檢察院等部門提出控告,如果事實屬實,那麼辦案機關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將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讓見,判完進監獄才能見。

12樓:李右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因此,家屬需要會見的,應當經過辦案單位和公安機關(大多數時候辦案單位就是公安機關)批准,但實踐中家屬的申請都不會被允許。

在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在人民法院宣判後,家屬即可不經批准就可以會見,也有少部分地方的看守所在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即可會見。

13樓:匿名使用者

要定罪判刑確定後才可以見

14樓:楊澤律師

目前只有律師有會見權利,建議委託律師。

家人被抓了,到看守所能看到人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家人看不到的,這是刑事案件,在拘留過程中,只有委託律師介入辯護的。

家人被抓了,怎麼到看守所去探望?

16樓:番茄會有貓的

被關在看守所說明已經刑事犯罪了,在關押期間家屬確實是不可以見面的,家屬只能委託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了解案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17樓:匿名使用者

當親屬或朋友因突發事情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時,許多人首先想到的是開始千方百計的想辦法託人託關係見見他們,想知道他們有沒有在裡面受苦,是否受刑訊逼供?是否缺衣少物,需要打錢?是否身體健康,生活適應?

在了解情況的同時,也更想把家人的關心傳遞給他們,希望他們不要因一時衝動進去後受不了生活的變化,情緒惡化而鬧出更大的事情來。

家人的這些想法非常好,也是社會安定的善良源泉。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涉及刑事犯罪的人員是不能見任何親屬的。甚至**也不能打。所以,家人是見到不到他們的。

那應該怎麼辦呢?

唯一的辦法,是委託律師會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近親屬可委託律師作為在押人員的辯護人,辯護人對在押人員有法定的會見權,通訊權。甚至在刑事訴訟最重要的偵查階段,也只有律師才能會見在押人員。所以,在押人員的親屬可以通過委託律師的方式曲線達成上述的目的。

但是,律師會見也是要遵守法律規定的,必須按法律規定進行會見,不能傳遞非法資訊,不能進行錄影,更不能把家屬蒙混帶入會見。

有經驗的律師在第一次的會見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大。

在了解在押人員的自身情況及涉案情況後,有經驗的律師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給在押人員解除法律疑難,對案情作客觀分析,也可以做好在押人員的心理工作,使之更好的適應看守所的生活,給他們建立生活的希望。

同時,律師會見後,也會和家屬進行心理溝通,使他們及時了解在押人員的各方面情況,給家屬作專業的法律分析,使家屬也放寬心境,正確面對親屬的變故。知道大概法律處理的程式是怎麼樣的,家人應該怎麼辦。

甚至於,在及時發現在押人員有不負刑事責任或不在場證據的情況下,律師可以和辦案機關及時溝通,使不應關押的人員及早釋放。或根據情況為被關押人員申請取保候審,**申訴,控告。從而使得被關押人員的權益得以被有效維護。

所以,萬一家人發生事件被關入看守所時,家人正確的做法不是趕緊找各種關係了解情況,找各路人員吃飯進行疏通。這並不能改變什麼事情。

最重要應該是第一時間找律師介入,了解情況,客觀分析,對在押人員進行心理輔導,監督辦案機關的行為合法性,並綜合法律和實際情況及時應對。從而快速,合法處理事件,規避因家屬不懂法,或家屬找的人不懂法而使在押人員錯過偵查階段維護自己權利的寶貴時機。

被關在看守所的人可以見到親人嗎?

18樓:超覺之精

已被判決關在看守所的人仍然有會見通訊的權利,可以見到親人。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訊、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訊、會見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 被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拘留審查、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與他人的通訊、通話、會見,應當經拘留決定機關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2個小時以內予以回覆。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擴充套件資料

探監的注意事項

一、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二、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

三、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19樓:遠航的帆船兒

1、未判刑前的未決犯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在判決之前,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按照法律規定,家屬也可以探視,但需要經過辦案機關的同意,在實踐中,只要沒有特別重大的事由,一般不會被批准。

2、判刑後的已決犯

罪犯與其親屬、監護人會見,每月不超過1次,每次不超過半個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的人員不超過3人。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會見時間或者增加會見人數的,須經看守所所長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

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准使用暗語交談,不准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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