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包括哪些,憲法實施監督機制不包括哪些機制

2021-03-03 20:49:21 字數 4927 閱讀 8479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我國在保障和監督憲法實施方面,歸結起來

有下列五點:

1、憲法監督的基礎:憲法在序言中莊嚴宣布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憲法第5條雙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許有超越憲法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憲法第53條又規定每乙個公民都必須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

2、監督的職責: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這是沿襲2023年憲法和2023年憲法的做法。

同時,現行憲法第67條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保留最後手段,即當它認為其常務委員會監督不力或不當時,對監督事項有最高決定權。這個規定彌補了以前的憲法的不足,保證了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得以經常性地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3、協助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監督憲法實施權力的過程中發揮具體的作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37條第3項的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的任務之一是:

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相牴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由專門委員會從事具體的審議工作,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就得到了進一步落實。

4、地方各級人大的監督職責:憲法第99條規定: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都必須在本行政區內保證憲法的實施。

按照這個規定,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內切實加以保證,則憲法就能夠在全國的一切地方和部門都可得以貫徹實施。

5、憲法監督體系:憲法作出一系列具體規定,使我國形成了乙個社會主義法制監督體系。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並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各部、各委員會釋出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並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並有權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論的不適當的決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上述各環節構成的法制監督體系,有助於保證憲法的統一實施。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憲法實施監督機制不包括哪些機制

2樓:熱情的逍遙風

憲法實施監督機智非常重要.乙個憲法要從應然狀態成為實然狀態,真正按照內憲法指定者的意圖實容現憲政,乙個完備有效的監督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憲法監督機制各國不同.一般採用違憲審查制度,也就是特定機關以特定程式審查各項立法與行為是否合憲,這是美國首創的.另外乙個比較重要的機構就是憲法法院,是獨立於普通法院體系的法院,專門負責憲法實施監督,解釋等事項.

我國憲法監督機制目前是人大和人大常委負責.是很不完善的,有待於進一步加強.

人大是我國根本政體,最高權利機關,是行使人民的權利,是人民民主**的體現,符合我國國情.我國必須採取這種儀行合一的機制,而不能採用三權分立體制,這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

什麼是憲法實施監督制度

3樓:七台河李陽平

憲法監督制度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程式,審查和裁決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憲法行為是否符合憲法,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和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

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對有關涉憲活動實行的全面監督,就監督主體來說,除了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以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公民。就監督物件來說,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司法活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的活動。

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什麼是憲法實施監督制度?求解答

4樓:花小

憲法實施監督制度是保證憲法正確實施而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它是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對有關涉憲活動實行的全面監督。就監督主體來說,除了憲法監督的專職機關以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以及公民。

就監督物件來說,既包括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司法活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的活動。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由於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督機關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型別:(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2)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

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範審查的方式。

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範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

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民代表大會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憲法監督制度的設計上,我國既不像普通法系國家那樣,由司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也不同於大陸法系國家,由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來行使憲法監督權。

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體制,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項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同憲法不相牴觸,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

二是,對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三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進行監督。四是,對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准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監督是通過備案審查的方式進行的。

備案。備案就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公布後的一定期限內,由制定機關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存檔備查。備案是對上述規範性檔案是否符合憲法進行監督的基礎性工作。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行政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審查。審查分為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兩種。主動審查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相牴觸進行審查,一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將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分送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由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對報送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反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然後由秘書局以常委會辦公廳的名義反饋給制定機關。

另一種是被動審查。被動審查有兩種啟動機制,一種是由法定機關提出審查要求。立法法規定,國務院、**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委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另一種是由法定機關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出審查建議。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需要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後三個月內書面提出審查意見。認為需要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同憲法或者法律不相牴觸的,可書面告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由辦公廳負責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單位或個人。認為需要審查的規範性檔案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全國人**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選自《憲法和憲法修正案學習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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