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約定有效嗎?探視權由法律規定嗎

2025-07-04 16:20:10 字數 3027 閱讀 8569

1樓:我賭十個饅頭

一、民法典中探視權合約如何約定有效。

民法典規定,探望權約掘運散定的協議,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判氏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悄老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2樓:可靠的

缺乏有效的執行措施。所以,造成探視權的執行難有方方面面的因素,那麼在我們簡族可以攔蘆弊做。因此,在探視權約定中可以參照譁缺上述法院的判決,採用明確的時間。

3樓:網友

探視權是人格性權利,可以不轎彎行使,但不能放棄。也就是說放棄基鎮探視權閉鋒悶是無效的,享有探視權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主張及行使探視權。

探視權由法律規定嗎

4樓:點行**

行使探望權可以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若出現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是離婚後,沒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必須協助配合這一方探望子女的行為。

探望權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一方的權利。而探望權的內容包括見面、交往等。雖然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但在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的時候,人民法院有權利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以更好地保護被探望人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比如當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等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5樓:不得瑟中年

法律對探視權的規定如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不親自撫養小孩的一方有權探視小孩,另一方有提供適當便利的義務。

探視小孩不得影響孩子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如果一方探視小孩已經嚴重影響到另一方的正常生活或者有其它過份行為,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禁止令。暫停探視。

探視權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6樓:唐玉蓉

民法典規定,探望權約定的協議,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好孝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一、探視孩子的時間如何規定呢。

一)通過離婚協議書進行書面規定。

至於如何約定,我國《民法典》有明文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離婚當事人雙方在離婚時進行商定,並以書面形式為證進行約定,簽署協議。

至於時間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中只是規定了探視權行使的主體、方式、中止與恢復等主要問題,並未對如友雹稿何約定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但對於孩子的心裡需要來說,探視的頻率至少乙個月一次,多則不限,但是每次的探視時間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重要的,在探視問題以及探視時間的合理安排上,父母也應該徵詢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切身需求為重,需要和孩子就探視問題及其探視時間上達成一致意見。

二)法院判決探視時間。

到離婚協議無法達到一致時,探視孩子時間如何規定應該上交於法院,由法院進行裁決。

為了減少未成年人在父母離婚時受到的不同程度上的傷害,稚子無辜,因此法院以依法執行的原則為基礎,輔之以必須的法律手段進行判決。當人民法院進行最終判決時,判決具有強制性,即當事人雙方都應該遵守。

按照法律實踐來說,法院會從雙方父母的實際情況出發,判決情況最多的每個週末進行探視,每個月按周計算,頻率不能過少也不能過多,但是事情有好壞兩面,肆譽如果離婚後,父母某一方的探視不利於孩子的成長,或者換句話說八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其探視,從孩子的健康成長出發,可另行向法院起訴,本著人文主義精神,法院可能會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明文規定,只有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才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除上述條件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對於如何規定探視孩子的時間,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至於時間的長短以及多少?一般都以協商為主,規定為輔助,離婚雙方當事人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不能過於太多,也不能過於太少。

至於細節問題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明文約定,最好是協議為主,輔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比如有在某些問題存在分歧就讓法院判決,次數不定,介於乙個月幾次之間。

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是怎樣的

7樓:程巖

法律分析:雙方就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期限等相關內容達成協商一致的,按照約定處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喊悔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拍埋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襲滲螞應當恢復探望。

什麼叫探視權,什麼是探視權

探望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 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望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 精神 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 探視權。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

關於探視權調解,法院調解書探視權表述不明

您好 僅依提問內容作答如下 前言 版主離婚快三年。離婚協議書上寫的清清楚楚,女方無條件放棄一切子女權利與義務 協議書是這樣寫沒有錯。但是要知道探視是基本權利,是無法放棄的銀蘆。許多狠心的父母念巨集。為了自己貪求的享樂。不顧親情,等日子久了清醒後。回頭要來探視子女。其實不管父母多爛。只要提出探視的請求,...

高分求離婚孩子探視權問題

男方的要求應該得到法庭的支援,因為這事不損害孩子的任何權益,相反有利於父子之間親情關係的建立和維護。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 探視權 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