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裡羈押最長時間多久才判刑

2025-05-29 01:20:20 字數 1635 閱讀 6676

1樓:劉雄

1、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到六個月才會判刑;

2、如果情況特殊,判刑前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可能會更長。

對於刑事局前案件辦理主要有以下三個階段:

1、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拘留最多37天,正常情況下逮捕後的偵查期限是二個月,特殊情況可經批准後延長;

2、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乙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有可能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每次最多乙個月;

3、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桐世清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返沒。

2樓:徐權峰

法律分析: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一審一般是二個月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法定情形的可以延長三個月;拿瞎二審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二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消巨集空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絕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3樓:賈寶驊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定,在看守所待多長時間才判刑這取決於行為人的具體情節:

1、如果行為人是單純的違法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的,那麼一般只會給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最長時間為十五天,即使對行為人並罰也是不會超過二十天,一旦行為人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確定的拘留期限,那麼行為人就可以從看守所出來了。

2、如果行為人是涉嫌犯罪的,那麼其在看守所待的時間畝判可能就比較長了,沒有乙個固定的期限,共包括了三個期限:首先是刑事拘留期限、其次是逮捕後的偵察羈押期限、最後是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那納唯麼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如果行為人沒有被判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那麼就可以從看守所裡面放出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洞耐培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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