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離婚又跟別人生小孩是什麼行為,女。沒有離婚。就和別人生孩子。屬屬於什麼行為?

2022-09-03 02:35:05 字數 5479 閱讀 1294

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這種行為是構成重婚的。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女。沒有離婚。就和別人生孩子。屬屬於什麼行為?

2樓:平底鍋

重婚罪,可以起訴她,這樣法院會偏向無錯方,可以多分財產,很不道德的,人人喊打,最好勸她趕緊停止這種行為吧!

3樓:王傳棟

你沒有離婚就和別人生孩子屬於什麼行為,這屬於重婚罪了。嗯,算是重婚罪吧,基本上就屬於重婚罪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判刑3年,淨身出戶,垃圾玩意

5樓:化怡杜念霜

分居期間和別人產生了事實婚姻屬於重婚,你唯一辦法馬上離婚沒事的

6樓:烏思天

這屬於犯了重婚。如果老如果老公不追究的情況下還好他不用坐牢,如果老舅追究的情況下,他容易犯重婚罪,最少判處三年以上。這個女的也太不道德了。

如果你不想和人家過了。就把證扯了,您再和別人去生孩子。 你說你這這是張招的什麼急呀。

都不知廉恥啊,你人總得懂得自愛吧,讓別人看了。怎麼評價你呀,你覺得你這樣好嗎?難道你沒生過孩子嗎,他就那麼好嗎,這個男人那麼有魅力,讓你值得冒這麼大的險去給他生孩子,不顧自己的名聲,不顧自己的安慰。

如果你老公心情好的情況下,可以原諒你,跟你扯證,跟你扯證,給你自由。心情不好的情況下直接告你,重婚罪,你是不是有地方待啦?哎呦我天吶,女人吶,真是

我老婆還沒跟我離婚,但她卻和別的男人住在一起,還生了小孩,她的行為是否觸犯了婚姻法

7樓:周律師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你可以以重婚罪報警;也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按重婚罪直接到法院起訴,即刑事自訴。

8樓:甜甜毛丫

是的 在婚姻關係中他是過錯方 離婚的話會考慮你多一點

9樓:峰石

這肯定的 只要你能有足夠的證據就可以起訴她犯有重婚罪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 你可以看看《憲法》關於婚姻的那部分

11樓:劍掃狼煙

觸犯了婚姻法,可到法院起訴。

如果沒離婚和別人生小孩了算重婚罪嗎

12樓:天津六月雪

沒有離婚,如果又和他人領結婚證的,或者公開對外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是重婚罪,否則是重大婚姻過錯,離婚過錯方要賠償無過錯方,並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該少分。

13樓:珍惜你我緣分

當然算了,你這樣做是違法的行為,是要做牢的,你這是對感情嚴重的不負責任,也同時傷害了兩個人女人,也對是孩子的心靈的一種傷害,你一輩子都不會得到安寧,會受到良心的譴責

女方沒辦理離婚手續與他人同居生了乙個孩子,這種行為構成重婚嗎?

14樓:

刑法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重婚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2023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一,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第二,2023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現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布施行,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採取了限制承認主義。

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係,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係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係」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

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係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裡,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

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乙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

「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

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家庭法規定: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男人沒離婚又跟其它女人懷孕,等女人生下小孩後才跟原配離婚,這種行為算不算重婚罪

15樓:天津六月雪

男人沒有和其他女人領證,或者和其他女人沒有對外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就不構成重婚罪。

如果女方沒有辦離婚手續,卻和別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他們這種行為叫什麼?

16樓:區碩

如果女方沒有辦離婚手續,卻和別人以

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她們這種叫重婚罪

17樓:全天曼

乙個人沒離婚,卻以夫妻名義與其他人共同生活在一起,這種行為屬於重婚罪。

18樓:

如果女方沒有辦離婚手續,卻和別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女方的這種行已經觸犯了法律,她已經成為事實婚姻,構成了重婚罪。

19樓:情感智多星

如果同居時間長,就是重婚罪

20樓:太好大了

如此女方沒有辦離婚手續,卻和別人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了,他們的這種姓為交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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