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關外國法內容查明的途徑有哪些

2022-08-18 11:50:02 字數 5135 閱讀 5363

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外國法內容的查明,也稱為外國法內容的確定,在英美法系國家則稱為外國法的證明,是指依內國的衝突規範應適用外國法時,如何查明該外國法的存在及其具體內容。

各國外國法查明的方法

各國對外國法內容的查明制度,大致有三種:

當事人舉證證明,由於英美等國把外國法看作「事實」,所以要求當事人舉證證明。證明的方法可以是當事人在訴狀中引證該外國法的內容,也可請專家提供證明。雙方所提供的外國法內容不一致的,由法院斷定哪一方的主張是正確的。

法官依職權查明,當事人無須舉證,歐洲大陸一些國家,如義大利、奧地利、荷蘭等國家,把外國法當作「法律」,認為法官應該知道法律,法官應查明外國法的內容,無須當事人舉證證明。

法官依職權查明,當事人也有協助的義務,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德國、瑞士等國家。這些國家主張對外國法內容的查明應主要視為「法律」問題,主要應由法官依職權查明,同時法院也有權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外國法內容的證據。這種合併方式更重視法官的調查,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既可以確認,也可以拒絕。

對於外國法應如何查明的方法,我國《民法通則》未作明確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3條中規定:「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查明:①由當事人提供;②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機關提供;③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④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⑤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可見,當依我國衝突規範的指定,應當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時,我國法院有權查明外國法的內容,當事人也有協助的義務。

四、外國法內容無法查明時的解決方法

各國依其本國衝突規範的指定應適用外國法的情況下,如果外國的實體法不能查明,當事人也不能舉證該外國法時,各國的立法和實踐有以下幾種做法:

(一)直接適用內國法這是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方法,如2023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6條第2款規定:「外國法不明查明,適用瑞士法律。」我國也採用這種方法。

(二)類推適用內國法有些國家在外國法無法證明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外國法與內國法相同。如美國採取類推的作法,當事人不能證明外國法時,推定外國法與美國法相同,但這種推定僅限於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諸如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法律。

(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抗辯

德國、美國等國採取這種方法。其中美國的做法有些特殊。上述美國採用類推適用內國法的做法僅限於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而不適用於非普通法系國家,如果當事人無法證明非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時,或法院認為提供的證據不充分時,則以證據不足駁回原告的訴訟或被告的抗辯。

《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293條規定,德國法院依職權確定外國法的內容,但也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提供有關外國法的證據,如果負責提供有關外國法證據的一方提不出證據,法院則以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或抗辯。

五、對外國法適用錯誤時的解決方法

對外國法的錯誤適用有兩種情況:適用錯誤和解釋錯誤

(一)適用錯誤即適用內國衝突規範的錯誤造成外國法的錯誤適用。具體說就是依本國衝突規範應適用外國法卻錯誤地適用內國法,或本應適用內國法卻錯誤地適用了外國法,或本應適用甲外國法卻錯誤地適用了乙外國法。對於這種適用錯誤的情況,是因為它是錯誤適用內國衝突規範所導致的,屬於錯誤適用內國法的性質。

因此,應允許當事人依法上訴,以便糾正錯誤。

(二)解釋錯誤即法院在依內國衝突規範適用某一外國法時,對該外國法的內容作了錯誤的解釋。具體地說就是本應適用外國法的甲項條款卻錯誤地適用該法的乙項條款,或適用條款正確,但對條款的內容作出錯誤的解釋。對於這類錯誤如何處理,各國的規定是不一致的。

綜合起來有兩種主張:

不允許當事人上訴法國、德國、瑞士、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希臘等國採取這種主張。根據這些國家的訴訟法,它們把審判分為「事實審」和「法律審」。上級法院實行「法律審」,只對下級法院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對於事實,只是主審法院的職責,上級法院必須接受下級法院對事實的認定,而對被視為事實的外國法的理解、解釋錯誤,是屬於事實審的範疇,當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訴的。

在這些國家中的德國、瑞士等國家雖然把外國法視為法律,但這些國家認為本國最高法院是本國法律的統一解釋機關,而不是外國法律的統一解釋機關,因此是不允許當事人上訴的。

允許當事人上訴英國、美國、奧地利、義大利、葡萄牙等國家採取這種主張。其中英美兩國雖然把外國法看作事實,但它們的上訴審既包括法律審,也包括事實審,因此當事人對於適用外國法的錯誤可以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由提起上訴。奧地利等國家則認為,外國法的適用不當同適用本國法的錯誤的性質一樣,因為作為準據法的外國法是以內國衝突規範的指引為依據,所以,應允許當事人上訴。

我國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無法律審和事實審之分。對我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發生的適用外國法的錯誤,無論是我國衝突規範導致的錯誤,還是適用外國實體法本身發生的錯誤,當事人均可以通過上訴加以糾正。

2樓:shine瑾落

我國《民法通則》未作明確規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3條中規定:「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查明:①由當事人提供;②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機關提供;③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④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⑤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法條援引錯誤,第四條為「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非「使領館」

在外國法內容無法查明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3樓:丨智

問:中國一家公司與外國某銀行簽訂了乙份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地點在巴拿馬,合同約定中國公司向外國銀行借款500萬美元,年利率15%,期限三年,到期還本付息。合同規定,合同若發生糾紛,選擇中國法院進行訴訟,約定適用巴拿馬國法。

三年後,中國的這家公司不能到期還本付息,構成對借款合同的違約,外國銀行遂起訴至中國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判令中國這家公司立即將借款及利息還給外國銀行,並加付違約期間的滯納金。巴拿馬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按照合同約定,適用巴拿馬法律,而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相應的巴拿馬法律,法院通過其他途徑也無法查明。在此情況下,我國法院將以哪國法律來審理此案?

答: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律審理此案。在我國人民法院通過各種途徑均不能查明本案適用的法律——巴拿馬國法律的內容時,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意見,可以參照我國相應的法律處理。

當衝突規則指引適用外國法時,就涉及到關於外國法的查明問題。

外國法內容的查明,又稱外國法內容的確定,是指一國法院根據本國衝突規範指定作為準據法的某一外國法時,對該外國法的具體內容應如何確定適用。「法官知法」是一句古老的諺語,但事實上,各國法律千差萬別,法官不可能了解世界各國的法律。當衝突規範指定某個涉外民事案件的準據法為某外國法時,而法院和法官又不了解該國法律的具體規定的條件下,就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和方法,查明、確定該外國法的內容。

外國法的查明方法大體有三類:1、當事人舉證證明。他們把外國法不是看作法院應主動適用的法律,而是視為當事人引 用來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

外國法中有無相關規定及其內容如何,須由當事人舉證說明,法官 沒有依職權查明的義務。2、法官依職權查明,無須當事人舉證。他們把外國法看作法律,認為法官應該知道法律,主張由法官負責調查認定,無須當事人負舉證的義務。

3、法官依職權查明,但當事人亦負有協肪的義務。這種作法更重視法官的調查,對當事人的證據既可以確認,也可以限制或拒絕。

在一國法院不能查明衝容規範應適用的外國法的內容的情況下,處理方法有兩種:第一種是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抗辯。這一作法源於把外國法看作「事實」的理論。

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之一——外國法不能查明,則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第二種是適用法院地法。這是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辦法。

採用這一辦法所依據的理由各不相同。有的認為外國法既然不能查明,法院地法是法官最熟悉的法律,也是唯一可以適用的法律。有的認為既然外國法不能查明,則應推定外國法與法院地法相同。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意見,在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時,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確定其內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查明:1.由當事人提供;2.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3.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4.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通過上述途徑仍不能查明的,可以參照我國相應的法律處理。

在本案中,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巴拿馬法,法院不了解巴拿馬的有關法律,而巴拿馬與我國未建立外交關係,當事人也不能提供。在我國人民法院通過各種途徑均不能查明巴拿馬國家有關法律的基礎上,我國法院適用我國法律審理了此案。(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我國法院在審理某涉外合同糾紛案件,準據法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某外國法,應該如何查明該外國法?

4樓:煮酒沖茶

您好,對此我國《民法通則》未作明確規定,按照司法實踐,對於應當適用的外國法律,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查明:①由當事人提供;②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機關提供;③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④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⑤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具體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3條。

國際私法上 排除外國法 適用的制度有哪些

5樓:稀硝酸

國際私法上五大制度的在某種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國法適用擴大本國法適用的作用。

1、反致

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的衝突規範應適用某一外國法律,而根據該外國的衝突規範卻應適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適用本國的實體法的法律適用方法。

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於排除外國的實體法而使本國實體法得到適用。該制度確立於2023年法國法院對「福爾果案」的判決,此後為世界多數國家的國際私法和某些國際公約採用。

2、識別

識別又稱為歸類和定性,是指在適用衝突規範時,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對有關事實或問題進行分類和定性,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範疇,並對有關衝突規範進行解釋的過程。在國際私法實踐中,各國大都以法院地法作為識別的主要依據,同時於必要時兼顧其他有關根據的法律。

3、外國法的查明

外國法的查明是指一國法院根據本國衝突規範指定應適用某一外國實體法時,按照一定的方法對該外國實體法的具體內容予以確定的過程。外國法查明的首要問題就是要確定外國法的內容及其性質,對外國法的準確認定和外國法的適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當一國法院在處理某國際民商事案件時,根據國內衝突規範的援引,本應適用被援引的外國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國法違背了法院地國家(內國)的公共秩序,因而該國法院排除或拒絕適用被援引的外國法。

5、法律規避

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是指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故意製造某種連線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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