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去世後姑姑們都看不起我媽媽怎麼辦

2022-03-12 05:59:03 字數 5533 閱讀 7736

1樓:陳金華

1、不是瞧不起,而是欺負你媽媽沒老公了

2、建議你們處理好你爸爸動遺產,該拿的,一分錢都要拿著。自己有錢了,過自己動日子。她們瞧不起,以後來了,還懶得招待她們。

3、如果你還在讀書,拿就好好讀書,如果已經工作了,那就好好工作。好好孝敬你媽媽。

你家日子過得好了,誰還敢欺負你媽媽

2樓:匿名使用者

你一定要多陪媽媽說說話,現在最難過的肯定是媽媽。。

要不是有你,她就孤苦伶仃了。。

現在沒有能力改變別人的想法,那就努力做自己~~以後讓他們知道自己狗眼看人低~~

3樓:媛媛

首先你要申明立場,誰對你媽媽怎樣你就怎樣對她,其次你要做好你媽媽的思想工作,讓你媽媽快樂一點,畢竟這個時候你媽媽只有你可以依靠了。

4樓:夜幕火玫瑰

第一不是照顧媽媽,而且是先把遺產繼承弄好,不然真心照顧不了你媽媽

5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好好照顧好母親 管別人怎麼看呢 人在親情在 懂否? 平時該走動還走動 心裡再不爽也不要表現出來

6樓:清香蘭合

別理她們,到時候有她們氣的

7樓:傳說中的賣排骨

別管他們,自力更生就行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又不用吃她公尺,管她呢,

爸爸很早就去世,媽媽也改嫁了,我從小跟著爺爺奶奶長大,可是我三個姑姑總是擠兌我孤立我。

9樓:大名好姑娘

我跟你情況一樣,但是我爺爺奶奶也跟著擠兌我,說那是我叔家不是他家讓我趕緊走,然後我現在已經不去那邊了,我覺得我已經仁至義盡了,從13歲爸媽離婚,我15歲就出去打工,再苦再累也沒跟他們要過一分錢,有時候有事也從來沒幫過我,回來第一句話不是累不累,在外面過得好不好?而且掙了多少錢?打工的錢全給他們,自己不捨得花錢給奶奶買金耳環,到現在連個外人都不如,我現在已經不去他們家了,省的招人煩,別人肯定又會說我白眼狼之類的,我問心無愧,愛怎麼說怎麼說吧!

10樓:雪花芬天

堅強點,不要把你姑姑的話當回事,如果她太過分了,可以偶爾頂兩句,但是不要太狠了,畢竟她的權勢大先,相信我

11樓:夜歌丶輕語

你多大了,如果能獨立就獨立起來,如果你還小就努力學習,為以後打基礎,長大了讓他們跪舔。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你姑是空氣,你不會說,叫他閉嘴

13樓:匿名使用者

叫我的脾氣 揍,,,,

14樓:匿名使用者

堅強給自己力量,讓世界因為你的堅強而改變!

15樓:最愛麗穎和峰峰

沒關係,相信自己,加油↖(^ω^)↗

爸爸車禍去世,姑姑大大們要求瓜分我和媽媽所有財產 5

16樓:憂思隱刺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只要你還在他們是沒有權利瓜分的,除非你爸爸與他們有債務關係,你們母女繼承了財產就有義務償還他生前的債務,但此義務僅限於債務限額內。如果沒有遺囑或其他特殊情況,就想無辜瓜分你們家的財產那是不可能的。讓他們做夢去吧。

不給,他們咬不動的。不必理會。

具體內容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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