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誤把白糖當砒霜投毒該如何定罪?》

2022-02-27 07:40:12 字數 4122 閱讀 1064

1樓:小白

【案情】某甲與某乙系鄰居,因瑣事產生矛盾,甲遂產生毒死乙的念頭,誤把白糖當作砒霜拌入乙所要吃的食物內,乙吃了該食物後平安無事。

【分歧】關於甲的行為定性,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甲不構成犯罪。從客觀上來看,甲的行為沒有現實可能的危險性,故不應從刑法上進行評價,所以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未遂。甲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是誤把白糖當作砒霜,是工具不能犯的犯罪未遂。

【管析】原文作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正確,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筆者認為,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未遂。具體理由分析如下:

一、甲的這種行為屬於相對不能犯。從客觀上來講,行為人用通常可行的方法實施了某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即甲在確信所投放的是「砒霜」的情況下,將其拌入乙所要吃的食物內,主觀上,行為人認識到砒霜的危害性,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這種危害社會的後果,而抱著希望結果發生的態度。其行為最終沒有實現,並非由於主觀上的放棄或行為的不當,而是基於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物件發生了意料之外的錯誤,這種錯誤即「物件非砒霜」是行為人不希望的,而主觀上非錯誤的認識「確信物件是砒霜」是行為人希望發生的。

這種行為之所以是未遂狀態而非既遂狀態,是由於行為人基於對犯罪物件認識上的錯誤,也即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其犯罪行為未得逞,而這種情況並非主觀的意願。反之,如果沒有對物件發生認識上的錯誤,其主觀和客觀作用下的行為必然導致對犯罪物件或對客體的損害,而其行為也必然是一種既遂狀態。因此,以對客體是否造成實際的損害來區分罪與非罪是缺乏理論根據的,因為犯罪構成要件本身就是建立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形成的理論;而以物件實際不是砒霜來否定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由此,故意殺人罪中的物件不能犯,不能影響對其犯罪性質的認定,而只對其犯罪形態產生影響,即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是恰當的。

二、法益侵害性及其可能性對行為人的定罪影響主要是針對結果犯而言的。而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因其犯罪成立的要件是有殺人的故意並且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如果在犯罪準備階段被制止或者主動停止該行為,則為故意殺人未遂或故意殺人中止,因此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在有罪的情況下無討論法益侵害可能性的必要,行為犯之所以要加以刑罰,就是因為這種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行為犯的構成要素之一,因而是構成行為犯的必要條件,故無所謂定罪影響之說。

綜上所上,筆者認為,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未遂。因為甲已經著手實施了犯罪,將其所確信的「砒霜」拌入乙所要吃的食物內,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毒死乙的後果,也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而只是基於甲的行為所指向的「砒霜」發生了意料之外的錯誤,導致沒有將乙毒死的結果。

2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故意殺人罪(未遂),由於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無罪,乙個行為能否被定罪需從行為和結果兩方面加以考慮,以白糖投毒的行為和把白糖投入碗中的行為僅差乙個主觀動機的問題,加之沒有損害結果,主觀定罪已經公認是不可行的

誤把白糖當砒霜投毒該如何定罪?

4樓:王一是個好青年

若行為人是在事先不知道的情況下將白糖和砒霜弄混,則無罪;若行為人主觀上故意誤把白糖當砒霜投毒,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若行為人事先不知道會弄混白糖和砒霜,從客觀上來看,行為人的行為沒有現實可能的危險性,故不應從刑法上進行評價,所以不構成犯罪。

若行為人主觀上故意誤將砒霜當白糖,那麼他的這種行為屬於相對不能犯。從客觀上來講,行為人用通常可行的方法實施了某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即行為人在確信所投放的是「砒霜」的情況下,將其拌入被害人所要吃的食物內,主觀上,行為人認識到砒霜的危害性,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這種危害社會的後果,而抱著希望結果發生的態度,其行為最終沒有實現,並非由於主觀上的放棄或行為的不當,而是基於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物件發生了意料之外的錯誤。

這種錯誤即「物件非砒霜」是行為人不希望的,而主觀上非錯誤的認識「確信物件是砒霜」是行為人希望發生的。如果沒有對物件發生認識上的錯誤,其主觀和客觀作用下的行為必然導致對犯罪物件或對客體的損害,而其行為也必然是一種既遂狀態。

5樓:貝貝愛教育

第一種觀點認為:甲不構成犯罪。第二種觀點認為: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未遂。

一、第一種甲不構成犯罪。從客觀上來看,甲的行為沒有現實可能的危險性,故不應從刑法上進行評價,所以不構成犯罪。

二、第二種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未遂。甲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是誤把白糖當作砒霜,是工具不能犯的犯罪未遂。

三、從客觀上來講,行為人用通常可行的方法實施了某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即甲在確信所投放的是「砒霜」的情況下,將其拌入乙所要吃的食物內,主觀上,行為人認識到砒霜的危害性,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這種危害社會的後果,而抱著希望結果發生的態度。

四、以對客體是否造成實際的損害來區分罪與非罪是缺乏理論根據的,因為犯罪構成要件本身就是建立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形成的理論;而以物件實際不是砒霜來否定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五、故意殺人罪中的物件不能犯,不能影響對其犯罪性質的認定,而只對其犯罪形態產生影響,即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是恰當的。

誤把白糖當砒霜投毒該如何定罪?求解

誤把白糖當砒霜該如何定罪 50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這不是犯罪未遂,而是沒有犯罪。

因既沒有犯罪事實,實際上也沒有給他人造成危險,所以不能簡單的按照犯罪未遂來確認。

第一時間為你解答,敬請採納,

如果本題還有疑問請追問,good luck!

誤把白糖當砒霜投毒該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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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江西省撫州市黎川縣人民法院 喻文勇 鄭張振

2023年11月18,江西法院網刊登了宜黃縣人民法院賴洋的《將他人盜竊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構成侵占罪嗎?》一文,筆者對其觀點持不同意見,特一抒己見,以供商榷。

【案情】

王某將陳某的電單車盜竊後推到劉某的修理部內修理時,劉某發現該車有被撬的痕跡,便懷疑為王某所盜,於是產生了將電單車據為己有的念頭。次日,王某的同伴去取電單車時,劉某謊稱該電單車已經被失主認出,使得王某不敢將電單車取出,劉某遂將該電單車占為己有。對於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分歧】

本案中王某將陳某的電單車盜走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其後將電單車推到修理部修理的行為屬於事後不可罰行為,並不成立新的犯罪。分歧在於對於劉某的行為定性,對劉某的行為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屬於侵占罪。理由是劉某為王某修理電單車,合法佔有了該電單車,後將該電單車據為己有,其行為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故劉某的行為應定性為侵占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理由是劉某明知該電單車系王某盜竊所得,而欲以據為己有,掩飾隱瞞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評析】

原文作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筆者認為劉某既不構成侵占罪,也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為盜竊罪,理由如下:

第一,劉某不構成侵占罪。《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其犯罪物件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乙個關鍵區別在於侵占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此案中犯罪物件為王某的將盜竊後送至劉某修理的電單車。

第二,原文作者將劉某的行為定性為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罪,是不妥當的。「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罪的立法本意是通過打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來恢復和預防破壞正常的司法秩序。在成立本罪的行為方式中,窩藏是指行為人藏匿犯罪所得及收益,使辦案人員無法或者很難發現,轉移是指改變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空間場所逃避偵查,收購是指有償接收犯罪所得及收益,代為銷售是指主動或接受委託,為木犯行為人對外**。

」在本案中,劉某的行並非為了使辦案人員無法或很難發現,定性為盜竊的幫助行為更為合適。

第三,劉某將王某的將盜竊後送至修理的電單車占為己有構成盜竊罪。本案中王某並沒有基於劉某謊稱該電單車已經被失主認出而將電單車處分給劉某,故劉某不構成詐騙罪,其基於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了王某所偷盜的電單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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