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被法院裁定破產清算了,子公司沒有裁定破產清算,子公司要

2022-02-18 17:00:02 字數 2578 閱讀 1196

1樓:蓋普希金

不需要,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企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公司的破產將在法院受理,員工的債務是第一順序的賠償物件,可與其他工友直接到法院申請參與訴訟,索取公司拖欠的工資。

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請破產,依據《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被拖欠工資或其他費用的員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需要吧,要不通過 律伴網去問這塊的這方面的律師看下

破產清算組從法律意義上講,應該在何時解散,不再履行職責?

3樓:一起去擁抱青春

破產程式的終結後,人民法院將會作出破產裁定,清算組據此向工商部門辦理企業登出手續,工商部門辦理後,清算組解散。

《公司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

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管理人於辦理登出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那就是企業辦理了登出,但是因為一些判決等尚未發生效力時,清算組要等所有判決和裁決都生效後,再行解散。

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於辦理登出登記完畢的次日終止執行職務。但是,存在訴訟或者仲裁未決情況的除外。

4樓:柏律師

企業登出之日!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到底是進入破產清算還是破產重整程式,很容易判

5樓:風險預警網

一、二者概念不同

破產清算是指公司在宣告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重整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並借助法律強制性地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係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

二、破產清算與重整過程中的不同

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

債權人包括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個利害關係人等均參與重整程式的進行。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

破產清算程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產企業並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

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避免破產的目的,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核減或增加註冊資本,向特定物件定向發行新股或債券,將債權轉為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於維持公司之事業,而不限於公司本身,故必要時還可採取解散原有公司,設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與其他公司合併等方法。

4、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

根據新《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對破產認得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即別除權。

別除權是基於擔保物權及特別優先權之優先受償權產生的,其就特定財產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處。限制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為保證債務人不因擔保財產的執行而影響生產經營,無法進行重整挽救。

5、重整程式具有強制性。

只要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及出資人組以法定多數通過重整計畫,經法院批准,對所有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計畫草案未獲全部表決組通過的情況下(但至少有一組通過),如重整計畫草案符合法定條件,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批准。法院可在保證反對者的優先權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損害等法定條件下強制批准重整計畫,以避免因部分利害關係人的反對而無法進行重整。

6、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債務人可自行管理財產,負責制定、執行重整計畫。除非債務人存在破產欺詐、無經營能力等情況,根據新《破產法》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制定重整計畫,在重整計畫批准後負責重整計畫的執行。這可以消除債務人對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發生債務危機時及早申請重整,以減少債權人的損失。

而且,相對於由律師、註冊會計師等出任的管理人,債務人更為熟悉企業的經營及業務,由其負責重整計畫的執行,成功的可能性較大。在破產清算中,債務人不可管理其財產,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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