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2022-02-04 18:07:16 字數 4766 閱讀 7601

1樓:鈣奶餅乾

1.構成要件不同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過錯責任。 僅產品責任、危險責任、環境汙染責任、相鄰關係中的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如以侵權責任為訴由的,常需證明對方有過錯。

另外,一般情況下,只有存在損害後果才能構成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自然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與此不同,違約行為不以損害為構成要素,違約責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損害為要件,只有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成立要件,而違約金責任,強制實際履行責任均不以損害為構成要件。

2.賠償範圍不同

違約責任的賠償損失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無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按《民法通則》第117條和第119條規定,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按《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還可以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賠償範圍還要擴大至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3.責任方式不同

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有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制裁,僅有合同解除為非財產責任。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4.訴訟管轄不同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還對特殊的侵權之訴的管轄作出了專門規定。

5.訴訟時效不盡相同

因違約而產生的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按《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按《民法通則》第136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請求權,按《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按《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6.第三人的責任不同

在合同責任中,即使由於第三人的責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應首先向合同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後再向第三人追償。由於合同當事人的**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樣由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後果只能由行為人本人負責。

7.歸責原則不同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或者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人的責任就可能被減輕。

8.舉證責任不同

在違約責任中,受害人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只要證明其有違約行為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違約方對造成違約有過錯,除非違約方能夠舉證證明自己未履行合同,具備法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過錯推定只適用於少數情況,即特別侵權行為中,在多數侵權責任中,受害人須對行為人的過錯負責舉證。

2樓:代律師

違約是《合同法》的規定。侵權是直接適應《侵權法》規定。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3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落葉飄過海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一般採取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當事雙方又無過錯,依公平觀念,也可採取公平責任原則。違約責任一般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2、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因其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定要有損害後果的存在,無損害無侵權。在違約責任中,損害後果不一定是承擔責任的要件,如定金罰則。

3、舉證責任不同

在侵權責任中,一般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是否有過錯負舉證責任。而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只有證明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時才能免責。

4、免責條件不同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只能是法定的。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但當事人不得預先約定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5、責任形式不同

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也包括非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4樓:不廣裘依雲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伴隨著合同法和侵權法的獨立而產生的,它的存在既體現了不法行為的複雜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與侵權法既相互獨立又相互滲透的狀況。蓋尤斯的《法學階梯》在民法上的乙個重要貢獻是確立了所謂的「蓋尤斯分類法」。根據這一經典的分類,民事責任被主要劃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大類,區分的基礎是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分別。

直到現在,幾乎所有的民法學教科書都是按照這樣的體例來其關於民事責任的敘述的。

儘管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不可避免,但競合現象卻不能抹煞兩類責任之間的區別,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地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構成要件上。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採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汙染、相鄰關係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為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

另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後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餘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其構成要件。

(二)在賠償範圍上。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範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三)在責任方式上。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四)在免責條件上。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五)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後果負責。

綜上所述,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承擔何種責任,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並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5樓:匿名使用者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一般採取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當事雙方又無過錯,依公平觀念,也可採取公平責任原則。違約責任一般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2、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因其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定要有損害後果的存在,無損害無侵權。在違約責任中,損害後果不一定是承擔責任的要件,如定金罰則。

3、舉證責任不同

在侵權責任中,一般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是否有過錯負舉證責任。而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只有證明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時才能免責。

4、免責條件不同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只能是法定的。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但當事人不得預先約定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5、責任形式不同

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也包括非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6、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同

在侵權責任中,損害賠償的範圍不限於財產損害,而且包括人身損害及其他損害。在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的範圍限於財產損害。

吳律師回答

6樓:華律網

1、侵犯的權利不同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絕對權,其違法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直接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違約行為所侵犯的是一種相對權,其違法性表現在當事人違反自已設立的、並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2、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同侵權行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並不存在合同法律關係,只是由於侵權行為的發生,才在當事人間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係;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只有當存在有效合同,且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3、行為主體的不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是不特定的,行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不具有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受害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由於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違約行為的主體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4、承擔的責任不同實施侵權行為將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實施違約行為將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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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停止侵害。2 排除妨礙。3 消除危險。4 返還財產。5 恢復原狀。6 修理 重作 更換。7 賠償損失。8 支付違約金。9 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10 賠禮道歉。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路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哪些?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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