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 是什麼啊,破產跟破產重組是什麼意義

2021-08-04 16:22:51 字數 4743 閱讀 4000

1樓:華律網

對於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蔘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對於債務人破產,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均應申報破產債權,如果債務未到期,其應先通過破產程式清償債權,清償不足的,可向保證人追償;如果債務到期,則其債權如同連帶保證債權,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對於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破產,如果債權到期,債權人可向保證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該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務的債權無不同的性質。如果債權未到期,則爭論比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 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三) 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2樓:網管愛好者

破產是一種法定的償債手段.

該法起草之時,試圖通過引進重整制度與管理人制度等先進的破產製度,實現其市場化破產導向的目標。因此,該法被法學界給予了極高評價。

一位資深的香港執業律師認為,從形式上看,新《破產法》的先進性超過市場經濟法制更發達的香港《破產法》。

在新破產法的制度設計中引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重整制度,為此新《破產法》中專設一章,對重整制度專門作了規定。可以說,新《破產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補了中國市場經濟法律的空白。

但由於對該制度理解認識不足,導致在具體實踐中面臨諸多困境,影響了企業重整的實際效果,部分企業的重整甚至偏離了該制度最初的立意。

近期,《中國經營報》記者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新《破產法》起草組成員李曙光教授,對重整制度的原則做了詳盡的解讀。

《中國經營報》:在《破產法》實施的4年多時間當中,重整制度的實施情況如何?

李曙光:自2023年6月1日新《破產法》實施以來,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一直在跟蹤《破產法》實施以後的情況。

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來看,目前破產重整案件中,上市公司的重整36起,非上市公司重整大概有近200起。

總的來看,《破產法》在引進重整制度之後,在中國已經開展實施了。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破產重整制度在立法預期與司法實踐之間,還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中國經營報》:重整制度是新《破產法》借鑑國際經驗引入的一項重要制度,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和基本原則是什麼樣的?

李曙光:新《破產法》草案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完善的一部界標性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一個制度設計,就是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的前提實際上是基於市場經濟的一個假設,這個假設就是優勝劣汰的原理。

在現實社會當中,很少有哪個企業是在一夜之間突然死去的,我們看到大多數的案例中,企業從生到死是有一個過程的。

在這個從生到死的過程中,有的企業可能會得到拯救,比如通過外部資產注入、改變經營方案等,從而恢復生機。

正是基於這樣的假設,新《破產法》中設計了重整制度,目的是使得陷入經營困境當中的企業,有一部分是可以通過重整獲得新生。

所以《破產法》在重整制度設計當中,有五個基本原則,第一就是拯救的原則。

《破產法》對陷入流動性困境的企業提供了三個制度選擇:重整、和解以及破產清算。《破產法》的第八章規定重整制度,第九章規定和解制度,第十章規定破產清算。

其篇章結構的佈局就反映出這是一部拯救型的《破產法》。立法鼓勵陷入流動性困境的企業先選擇拯救程式,只有確實沒有拯救的能力或者拯救價值的企業才選擇破產清算作為最後的選項。

第二是市場化的原則。也就是說,重整是一種市場化的行為,它必須遵循市場化的原則,按照價高者得,自由交易,非強制性這樣一些原理來執行。因此,重整制度的本質應該是市場化的自由選擇。

第三是商業交易的原則。重整制度的本質就是談判,就是利益各方一個博弈的過程。因此,在重整過程中充滿了商業談判,商業交易和商業協調,而不是一方的獨斷或者是一方的**。

第四是讓債權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該原則作為重整制度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則,貫穿始終。

新《破產法》規定重整制度的首要立法預期是拯救營運價值,這是重整制度的基本價值目標。但是,任何制度都是由具有不同利益偏好的具體的人來執行的,在公司重整制度框架下,不同參與人的私利和困境公司的利益很難一致。

在諸多的利益主體考量中,債權人的利益應該被最大化,否則企業破產重整就失去了意義。

第五個原則是防止欺詐的原則。因為在重整過程當中,涉及到的利益主體很多,比如債權人、債務人、出資方股東、擔保債權人等,每一個人都想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不排除有一些人會在重整過程進行欺詐行為,會披露一些不真實的資訊,或者是進行內幕操控、內幕交易等等。所以,防止欺詐是重整制度一個很重要的原則。

《中國經營報》:新《破產法》中具體設計了哪些制度來落實上述幾個基本原則?

李曙光:在重整制度當中,根據上面五個原則做出了五個重要的制度設計。

第一就是重整程式的啟動。實際上破產重整的門檻是非常低的,這是因為我們假設市場經濟中的當事人都是誠信的,如果大家都欺詐都是不誠信的,那任何法律制度都是沒有用的。

所以,在重整的啟動方面,立法者不怕你作假,你作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為此,把重整的啟動門檻降低,只要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當中,想重整的話,實際上都可以重整。

當然,我們也限定一些必要的條件,但是這些條件相對於清算來說,門檻要低得多,甚至可以說沒有門檻。

第二個制度是貫徹當事人自治的原則。重整是一種市場化行為,應該由當事人採取意思自治。

2023年頒佈的《破產法》行政色彩濃厚,而新《破產法》的立法目標是實現破產的市場化導向,擺脫行政主導模式,當事人自己能解決的問題,法院儘量就不要去管。

為此,在新《破產法》當中引入了一個很重要的制度,就是dip制度,我們把它叫控制債務人,或者叫經管債務人。

控制債務人來負責企業在進入重整程式之後企業的經營管理。《破產法》的第73條做出了規定,即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由債務人去自行管理。

跟控制債務人相關的是管理人的設計,在重整過程當中,有三種形式的管理人,第一種是作為監督者的管理人,也就是說在dip狀態下,管理人去監督債務人的管理。

第二種是管理人作為dip的一種替代,就是如果dip的債務人本身的管理層出現了比較大的問題,這個時候我們可以用管理人來替代,因此此種管理人被稱為重整人。

第三種管理人就是重整計劃批准以後的執行期間,對於重整計劃實施監督的人。

第四個制度設計是重整計劃。重整計劃是重整能否順利完成的關鍵,企業能否擺脫困境的一個很重要條件就是它的重整計劃和經營方案。

為此,新《破產法》第81條以強制性規定的方式,為重整計劃的內容列出一份開口式的清單。該清單包括8項,其中第一項就是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另外,《破產法》第87條規定法院批准重整計劃必須遵循的標準,其中第6項規定:“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必須具有可行性。”

第五個制度設計就是表決機制。重整當中的一些具體程式,比如重整計劃、經營方案的確定都需要經過表決。這是出於對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雖然新《破產法》第87條規定有強制裁定的制度,但是法院使用強裁的時候要非常慎重。一般來說,我們對強裁的制度設計是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已經不起作用的情況下,同時當事人又有一定的重整意願的前提下,法院對於有充分證據的,有充分商業前提的重整案件可以實行強制裁定。

破產跟破產重組是什麼意義

3樓:華律網

所謂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一旦申請獲得批准,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

破產重組,最廣大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佈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

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

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資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生。

4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公司想上市,但因為有各種限制並不容易,所以只好藉助已經上市的頻臨破產的公司的殼,花少量的**到快速上市的目的。

破產重組意味什麼>?

5樓:華律網

破產bai重組屬於破產程式。du破產,是指債務zhi

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dao

由債權人或內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容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

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公司破產要經以下法定程式:(1)申請。

(2)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3)和解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或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定後,終止破產程式的一種制度。

(4) 宣告(5)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6)破產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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