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就醫,回家報銷時要第三方無責任證明,我想請問這是個什麼樣

2021-04-19 00:33:42 字數 1451 閱讀 9149

1樓:手機使用者

這個可以問問那個報銷地的人員

當時自己在外地摔傷然後沒有報警,費用自理現在回去報銷農村合作醫療,需外地派出所開無第三方責任證明,

2樓:寒豆小姐

沒有報警,當地派出所不會給開的!而且,外地門診費用一般不予報銷。如果是住院費用,當初住院前後七天內應到社保登記地(戶口地)辦理轉診證明或報備備案,方可給予正常報銷。

即使開到證明,報銷比例也很低!

3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開證明,直接回家報合作醫療費,

公證處的證明人,有什麼法律責任? 15

4樓:別怪我太強

公證的原則是真實、 保密、 合法 自願與法定相結合

公證員的需要承擔的不是責任是義務。

1、遵紀守法

2、恪守職業道德

3、依法履行公證責任

4、保守執業秘密。 其實這都和你沒關係。

首先公證書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就是說放棄了遺產就不能反悔。實際上反悔也沒有意義 既然選擇了放棄一切財產都會轉移到你領導名下 就算想要也要不到。

其次公證程式中第乙個要詢問利害關係人。當事人核實資訊 之後要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或收集證明材料 最後需要現場勘驗。

這就是說 在公證活動中有你沒有你都差不多。因為了解個人情況 之前他得核實這個遺產的資訊 之後還有勘驗,還有可能做鑑定檢驗檢測。如果資訊不符合 他也不會給你辦。

所以說如果出現虛假錯那就是公證員承擔責任或者與當事人分擔責任。就你這個事情和你沒啥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說的是真的嗎?只有乙個姐姐,然後姐姐放棄繼承權,都給了你領導。如果是,就不要害怕,就算那個姐姐反悔了,是個人意願,你只是證明你領導有個姐姐,不繼承遺產。和你沒有關係的。

6樓:理想闌珊

如果是去放棄繼承權的公證,你領導的姐姐是需要本人攜帶身份證明親自公證處的,你的身份應該是領導的委託人吧?

如果僅僅是委託人的話,在其家庭基本情況上面簽字確認是沒有什麼問題。至於他姐姐事後反悔,如果是她本人去辦理的話,是不存在事後反悔這個說法的,放棄了就是放棄了。如果他姐姐本人沒有去,而由你全權辦理的話,估計,公證處是不會做這個公證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就是公證員助理,要你到公證處做證明,主要是公證處想對你領導的父母的「親屬關係」情況再次進行確認,加強公證處已經蒐集的親屬關係情況的證據的證明效力,因為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情況都要查清,不能漏掉任何乙個繼承人的,否則公證處或者公證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至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哪個要放棄繼承,就與你無關了。

你只需要就你知道的情況進行回答,比如你的領導的父母的父母親是否先於你領導的父母去世、你領導的父母親共有幾個子女和有沒有去世的子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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