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上的同事結婚了無意中發現我們互有好感,但她結婚了,在考慮要

2021-04-14 14:46:05 字數 6118 閱讀 2306

1樓:匿名使用者

那一切等她正式抄離婚後再談,否則你也別主動去幹什麼。她與她老公之間有什麼問題,都必須她自己弄清楚明白後才可以跟你談後續的事。而這些事並不是她可以隨意出軌的理由。

否則將來就算讓你跟她在一起了,她也難保哪天利用各種理由藉口給你綠帽子戴來著。而且你也會說,當初是她追求她老公的,而在家裡又是這種待遇,多半是因為自己付出多了,卻得不到想要的回應才會有與你出軌的念頭。所以你自己慎重點去處理這事吧。

另外你自己要不要跟對方在一起,還要問別人意見嗎?你先自己搞清楚狀況再繼續,別人家離婚了,你又因為種種原因不跟對方走到最後。

如果你確定自己真的喜歡對方,那你只要給對方乙個明確的回應,你是對她有好感,喜歡她的。希望她與她老公理清楚了關係,你們才會正式開始,而不是現在這樣曖昧著,她老公那邊又拖拖拉拉的。

如果你根本沒下好決心與對方發展,你就別給對方任何明示或者暗示性的行為讓對方產生錯誤的情感。甚至,你們應該早點掐掉這段關係才是。你跟她都別用任何理由藉口去做些傷害大家的事。

2樓:向利威爾獻腎臟

建議不要拆散,因為他們相愛久了淡了,膩了但是情不變。對你有好感有話題那是對你還不夠版

了解,她認為權她喜歡的是你。其實可能只是滿足。朋友可要想好了,如果就此拆散你會和她男朋友鬧翻,而這個女的可能以後也會這樣離你而去。

法律為什麼不保護「戀愛關係」?只承認婚姻關係?

3樓:唐僧悟空去取經

因為婚姻是具有合法效益的,結婚有結婚證,戀愛卻沒有什麼可以證明的。

青年男女戀愛,是相互了解的過程。經過一定時間的接觸和了解,情投意合,確定戀愛關係;志趣不投,不中意,斷絕戀愛關係;需要長期了解,然後決定是否確定戀愛關係。戀愛過程有的時間短,有的幾年。

尤其是早戀的青年男女,一方面缺乏社會經驗,考慮問題不成熟,另一方面由於公升學、就業、進城、提幹等個人條件的改變,可能導致思想變化,影響戀愛關係。這些情況,在社會上屢見不鮮。法律上不保護婚約,則便於青年男女自由選擇伴侶,更加適應戀愛中可能發生的變化情況,避免雙方或一方不完全自願的婚姻的形成,以保障婚後生活美滿幸福。

4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的理論,是不是戀愛的話也要給個證,以示證明你們在戀愛。

婚姻是兩個人彼此了解,達成共同承擔責任和義務的一種契約形式,它包括在財產,子女等各種資源的一種共同所有,通過給予結婚證,證明兩人承擔為此帶來的一切後果。而戀愛是兩個陌生的人走到一起,在沒有達成共同承擔一切後果的前,是不能簽署合同(結婚證)的;在還未了解的情況下,如果給予法律保護,那麼是不是隨便跟乙個人確定戀愛了,那我就可以分他的財產,你覺得可能嗎?那著社會是不是不用工作了,只要我能**到你,你對我有感覺,就可以分掉你的一切了俄。

5樓:mz素心若水

結婚經過了法定程式,被法律認可了,成為法律所保護的民事法律關係,而戀愛只是兩個人的事,沒有人將戀愛了也找民政部門登記吧。婚姻在法律看來就不只是兩個人的事了,它與家庭、撫養、繼承等關係密切相關,就有受法律調整的必要。戀愛由道德、社會約束即可,不需要上公升到法律的高度。

總之,不是所有當事人間的關係都可以由法律干涉,否則就有違意思自治的民法最基本原則了。

6樓:2011紀

如果不承認戀愛的話就會予以打擊了。現在不是有法律約束「非法同居」麼,那也能算種保護吧,就是提倡正常的戀愛關係,沒有法律約束,也是戀愛與婚姻的區別所在。

7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戀愛沒有法律認證,不具有法律效應,應該沒有戀愛證,所以戀愛是2個人之間的事情,法律無權干涉;而結婚要領取結婚證,結婚證是法律認證的,不只僅僅是2人之間的事情。

8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是什麼,誰能定這個戀愛界限呢

和小三戀愛,那也算是戀愛,如果這個都要保護,那世界亂套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要有有效證據,戀愛沒有「結婚證」

10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法律沒有辦法定義這麼情感化的東西……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1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2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3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4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5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請問 法律(婚姻法)在戀愛結婚過程中有什麼作用? 大約800字左右。

17樓:術術

是結婚的法律依據,依照了就受保護,違背了就受懲罰。

18樓:八三老人

婚姻法是調整婚姻關係,與戀愛無關。

19樓:郭溟鯤

婚姻法只規定了合法的婚姻,就是所謂的領證,但是領證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戀愛,雖然可能構成現實婚姻,但是婚姻法沒有規定!

20樓:寧西超

好人把分給我吧掙分真難!

21樓:魂夕九逝

我也想問的,也是800字左右。真有緣分

不談戀愛,不結婚,有罪嗎?

22樓:緣盾情感

天長地久的婚姻,似乎只存在老一輩的現實生活中,如今的社會,離婚不再是稀奇事,想要找到乙個陪你走到老的伴侶似乎成為奢侈的夢想。一旦婚姻失去了感情的基礎,那是不是只能放棄呢?

婚姻出現倦怠感是很正常的,尤其當下競爭激烈的社會,每個人應付完繁重的工作之後,實在缺乏維護婚姻的精力,甚至很多夫妻還會將工作的壓力與情緒帶回家,造成夫妻感情受到傷害,進而以為婚姻已經沒有感情,這類?

與其一時衝動放棄原本嚮往的婚姻生活,不如從現在開始經營婚姻關係,重燃夫妻雙方的愛情之火。重燃愛火的方法有很多,今天就來介紹一種回憶法。

心理學有這方面研究:如果讓一對夫妻去回憶和談論他們在戀愛時的美好事件與感受,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兩個人關係的活力,提公升兩個人對婚姻的滿意度,以及增加面對未來的信心。

重燃愛火的方法很簡單,找個大家空閒的時間,回到雙方曾經發生過故事的場所,可以是你們相識的那一所校園,可以是你們第一次約會的那一間餐廳,可以是你們第一次出遊的那乙個景點,甚至還可以是妻子誕下寶寶的那一家醫院……

當你們重新身處同樣的環境時,你們肯定會有說不完的曾經,從過往的點點滴滴,串聯起你們從戀愛到結婚的甜蜜,你們就會發現,原來身邊這個人已經陪伴自己經歷過如此多的人生階段,你們也會感嘆,經過那麼多的波折走到現在,實在不容易。

這時候,你們就會發現愛情的火苗其實一直都沒有消失,只是繁重的生活讓你們忘記了如何去愛乙個人,這也是為什麼現代婚姻強調的是愛情,而不是物質條件。

畢竟金錢、名譽、地位等各類外在的物質基礎並不像愛情一樣具有不可取代性,假如因物質基礎走入婚姻後,一旦婚姻遇到倦怠期或者生活困難的時候,夫妻倆人就更容易放棄婚姻。

因此,對於?要記住一點,過往美好的回憶可以幫助我們抵禦現實生活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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