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誌與商標權的衝突有哪些,簡述地理標誌與原產地名稱的關係?

2021-03-25 00:27:10 字數 5226 閱讀 5910

1樓:鳳翅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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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權與一般商標

權之權利衝突馬曉莉

2樓:匿名使用者

縣及縣級以上行政名稱不能作為商標名申請,目前又出現了很多地方行政級別的提公升,衝突與所有權就衝突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地理標誌是wto(世貿組織)智財權協議《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的標誌。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誌,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誌,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誌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雖然可以想象地理標誌用於服務,但地理標誌如此寬泛的適用範圍在目前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誌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的標示。

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誌的本質。地理標誌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誌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誌在一地理標誌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係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準(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於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誌。與商標一樣,地理標誌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範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

享有聲譽的地理標誌是特殊性原則的乙個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誌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有什麼區別和關係?乙個是質檢乙個是工商,搞不懂哦。

簡述地理標誌與原產地名稱的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在世貿組織(wto)體制下達成的《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trips),使得 wto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成員方之間智財權爭端的解決。

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定義是:「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

」也就是說,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的標誌。它可以是國家名稱以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誌的基本特徵有三點:一是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二是表示商品或服務具有的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三是該品質或特點木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

由該定義可以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保護的地理標誌,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誌,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而原產地名稱則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中的應有之義,其定義為「原產地名稱是指乙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標示產於該地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可見,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誌,它更著重於強調產源的獨特性,這種獨特性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特定品質。

原產地名稱的基本特徵也具有共點:一是表示地理名稱;二是明示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三是表明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等。

實際上,trips協議所定義的地理標誌是參照「巴黎公約」的原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所以,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的概念具有相似性。如果硬要把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記的定義做比較,則地理標誌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更寬泛,即乙個是屬概念,另乙個是種概念。換句話說,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誌,但一些地理標誌並不一定是原產地名稱。

比如,哈密瓜證明商標之爭。2023年,哈密地區申請註冊哈密瓜證明商標,理由是「哈密瓜」之稱相傳出自康熙之「御批」。當時,新疆哈密王向康熙進獻一種甜瓜,康熙品嚐後脫口而出「哈密瓜」。

此後,這種產自新疆的甜瓜均被統稱為「哈密瓜」。哈密人認為,哈密瓜品牌是老祖宗留下的,應該保護好這個遺產。然而,哈密人的做法惹惱了近鄰的吐魯番人。

因為,據考證,哈密王當年進獻的哈密瓜並非產自哈密,而是出自與哈密相距約600華里、隸屬於吐魯番地區的都善縣,故原產地自然不能說是哈密。於是,這場商標爭奪戰一打就是8年,其間雙方動用了大量人力、物力來論證哈密瓜原產地的歸屬,哈密人提出,哈密地域名稱歷史久遠,沒有哈密,何來哈密瓜?況且哈密產哈密瓜的歷史也一樣悠久;而吐魯番人則反駁說,康熙命名的是都善的甜瓜,且部善的甜瓜在新疆甜瓜中成熟期最早,種植面積比哈密多兩三倍。

在當地考佔發現中,2000多年前的阿斯塔娜佔墓群中就有該瓜完整的籽和瓤。雙方的爭執讓新疆農業廳左右為難,無法出具原產地證明檔案。

2023年,哈密地區、吐魯番地區雙方終於認識到,多年的鏖戰兩敗俱傷,使雙方損失慘重.於是聯合成立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吐魯番哈密瓜協會,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哈密瓜證明商標。2023年5月31日終於獲准註冊。應該說,帶有哈密地理標誌的哈密瓜證明商標,其主要的原產地並非哈密,而是吐魯番。

我國《商標法》將帶有原產地名稱即地理標誌的保護納人了證明商標制度中,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對原產地名稱採取證明商標註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竟爭力。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註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國際條約,去實現國際註冊,並可利用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及早獲得國際註冊。

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衝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的原則。所以,運用現行較成熟的商標註冊、管理體系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保護,既可以發揮既有的完備體系和專業優勢,用以節省單設專管部門所費的財力和人力資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備的商標註冊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已註冊在先商標權的衝突。

然而,近年來,在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推行的一系列認證標誌體系中,有一種稱之為「原產地標誌」的認證,似乎對具有地理標誌的產品不進行「原產地標誌」認證,便不能得到保護以至不能跨出國門,這就使人們對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與原產地標誌界限產生了模糊。事實並非如此。因為「原產地標誌」就是「地理標誌」中的一種。

同時,「原產地標誌」只是國家質檢總局推出的標誌,不是國際上的通行標誌(如純羊毛標誌、電工標誌等),更不可能代替商標的註冊標記「r」。必須指出,質檢總局推出的「原產地標誌」尚無法律依據。因為,「原產地標誌」是《商標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證明商標的一種。

而在實際操作上,質檢總局推出的「原產地標誌」似有擴大到所有商品之趨勢,如產自上海的「中華」牌香菸、自行車等。這是否意味著今後凡是來自中國生產的產品都要申請登記「原產地標誌」呢?還應當指出,在登記註冊的「原產地標誌」中,既反映不出我國已參加的《商標國際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所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的類別,也查詢不到註冊號,真假不辨而難以識別。

此等做法,豈不令人困惑麼!

5樓:笨笨熊**輔導及課件

地理標誌與原產地名稱的關係:trips 協議所定義的地理標誌是比照《巴黎公約》的原 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因此,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記的定義做比較,則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標誌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要寬。

換句話說,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誌,但一些地理標誌不是原產地名稱。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1999 年7 月30 日),對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進行了一系列的保護性規定。依該規 定,原國家質檢總局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保護地域範圍、產品品種註冊登記等管理工作。

1、地理標誌是wto(世貿組織)智財權協議《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義務。 trips 協議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

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的標誌。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 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 (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 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 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誌,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誌,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誌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雖然可以想象地理標誌用於服務,但地理標誌如此寬泛的適用範圍在目前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

與商標不同, 地理標誌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誌的本質。地理標誌 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誌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誌在一地理標誌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 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係指其名稱 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準 (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於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誌。與商標一樣,地理標誌適用 「特殊性」原則,即:

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 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範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 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誌是特殊性原則的乙個例 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誌提供 這種擴大保護。

2、原產地名稱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 冊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規定。 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原產地名稱是指乙個國家、地區或特定 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標示產於該地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的質量 或特徵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

」 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誌,它更著重於強調產源的獨特 性,往往是這種獨特性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特定品質。 原產地名稱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它是乙個地理名稱;

(2)它 明示商品或服務的地理**;

(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如: 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等。

商標權無效的具體情形有哪些,商標權撤銷和無效的區別

1.主題不符合專利授予條件,包括 發明 實用新型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 創造性或實用性 外觀設計專利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或者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2.專利申請中的不合法情形 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 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超出規定的範圍 專利權的主題...

商標專用權有哪些特徵,商標權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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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微商的,有侵犯商標權的麼,做微商有商標侵權的麼

做微商的,可能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權。第一 微商在推廣中銷售侵害商標權的產品 第二 微商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進行推廣,或者將他人的註冊商標作為自己的微商店鋪名稱或者產品的標題等。做微商有商標侵權的麼 1 做微商只要不是冒牌山寨貨,就構不成對別人商標的侵權的。2 現在做微商的對這快都有意識,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