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物件期間女友跟我借了八千塊錢,後來分手了,我要錢她死活不還,是不是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呢

2021-03-24 02:57:56 字數 6364 閱讀 5713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蠻難的。首先,有無借條啥的?如果有,可能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沒有的話,是很困難的,因為沒有證據。到時你前任說是你送給她、或者壓根就沒有借錢給她等,那就死無對證了。

2樓:火火的胖哥

想要回來有點難,如果你準備好鬧翻的話,可以嘗試有沒有兩人以前的一些隱私的東西威脅她還錢。如果沒有的話,有借條也可以,或者是當時通過轉賬啊之類的憑據也可以,用法律手段

3樓:如死一般的寂靜

必須要回來啊,我覺得借的是借的,哥們大氣點,給她買東西的什麼的給她的就算了,借的還是要回來吧,這個人品也是夠夠的了,你幸好分手了替你慶幸啊

4樓:匿名使用者

有借據或憑證當然可以要,沒有的話你也只能當是包了一段時間的小姐了。

5樓:在家可不賓破財

你有她借你錢的證據? 這種女的 給她一巴掌好了 知恩不圖報

6樓:羅小公尺

呃!算了吧,就當養狗了

談戀愛,最後分手,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7樓:風清月愛神

可以說正常的談戀愛

彼此都是喜歡,然後互相的交往

這是正常的

只要不是有經濟和利益往來

基本不會涉及法律責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涉及經濟、房產、人命等大型事件,基本上不會有法律責任。如果兩人只是簡單的談個戀愛,更不會跟法律有關係,

法律如何判定戀愛分手費是否等於敲詐勒索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分手協議是不是贈與合同?

我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特徵是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移給對方,但以不含有等價、有償或解除某種關係為前提。

男方為了解除與女方的同居關係而與其簽訂分手協議,依據是男方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傷害。這樣就使得協議含有了等價、有償等條件,違反了贈與合同中「無償」的本意。因此,分手協議不是贈與合同。

一般來說,分手協議裡面包含了「分手費」的一些安排,如果是一方自願給予,法律在所不問,法院也是不干涉的。但是,如果分手協議不屬於完全「無償」的贈與合同,而是帶有一些補償性質的雙方約定,那麼在法律上也很難得到認可,以此要求法院判決對方給付所謂「分手費」 是很難獲得支援的。

2、分手費算是敲詐勒索嗎?

所謂的分手費雖說符合情理,但無法律依據。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以威脅或要挾手段強行要其"分手費",責構成敲詐勒索罪!

3、分手後,之前所送財物能否要求返還?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宣告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

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卹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分手後要求還錢,有法律依據麼?

10樓:阿笨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主要看這個贈與行為的性質而定: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麼應於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看財物金額大小,二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電單車、金項鍊以及高階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贈送財物的行為就是一種贈與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和我男盆友一起談戀愛,期間他出了10萬買房,但是房產名字是我的名字,分手男方能要回他10萬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畢竟沒成夫妻,戀愛中相互贈與也是常見的,法律沒有界定。。

一般從道德層面上,恐專怕還是以屬

公平為原則比較適當:如果彼此所花的錢差不多就兩清了,如果花的錢差額較大,俺認為還了那些差額比較妥當。。

當然,所謂答友們提出的青春損失費之類的,怕是沒必要考慮。。

13樓:勤奮的土豆

現在那樣人都是以bai談戀愛騙錢,

du花你的錢,zhi她自己一分不花,花沒啦就和你dao

分手專啦。各種吃喝,買衣服,消費。這樣屬必須要回花的錢,誰掙錢都不容易願意為女人花錢都是奔結婚去的,誰不是錢多。

乙個女人要是不確定跟人家一輩子別**花人家錢,感情都是互相的,現在爛情女人很多,注意吧,最好男人別去付出太多,免得吃虧。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分手後要求還錢,在法律上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在戀愛期間借貸回,在分手答之後,應當返還;

2、在戀愛期間,雙方互相請吃飯,買一些小禮物,分手之後是不需要返還的;

3、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數額較大的話,應當返還;

4、戀愛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5、對他人可能造成影響的財物、禮物等應當返還。_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男朋友真是個奇葩

分手了還變相的要青春損失費

只要不是借款,這個錢根本就是算不清的賬··其實你也不虧嘛,分手時看清這個相戀兩年男朋友的真面目··

16樓:踏空安

誰提分手的,女方提的話要還大部分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個是自願和物件買的東西,不需要還錢的。

18樓:

如果沒有借款,也沒有明顯為婚姻目的而給你置辦的貴重財物:比如鑽戒,禮金,其它是不用歸還的。

19樓:虎被犬欺

只要不是借款,就不必歸還。何況雙方出的錢也算不清了,對方更提不出證據。

2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沒有 他這麼做是什麼意思!太沒意思的男人!贈送是本人的意願 贈送給你就是你的東西 支配權歸你 這是法律上說的 現在不應該由他索要歸還!

21樓:fly阿咪果

不是貴重物品就不需要

22樓:匿名使用者

對,男人用錢了就要,白浪費時間了

23樓:夜之執法者

如果沒有大件,不需要還錢。實際上他根本沒法舉證你欠他錢

2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依據

廣州律師管東平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25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26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27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28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29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30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31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32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和分手期間,哪些行為歸民法調整,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33樓:乙隻小麻雀

這些都談不到,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和分手期間都是屬於自由的行為,只要不強迫對方,根本談不到什麼民事或者法律行為的。

34樓:張愚頑

只要沒有很嚴重的行為,都不需要進行法律的調整,一般來說,屬於民事的行為

35樓:晴天便好

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和分手期間哪些行為是歸民法調整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男女之間談戀愛是很正常的,因為沒有結婚,也沒有觸發什麼法律,有什麼事情都應該好好溝通,解決

36樓:跑馬的漢子

首先你什麼事情都不說,誰知道你要問的是什麼呢如果你不太了解的話或者想找專業的解答你可以諮詢民事法律的律師

37樓:玫瑰花

比如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和分手期間的或者男女之間不正當的要求,不正當的做法,都可以少名師。

38樓:匿名使用者

平時分手的話不負責法律行為的本身戀愛就不是法律上的應該是道德上

39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朋友戀愛期間和分手期間,我覺得這些都是屬於民法調整的吧。

40樓:匿名使用者

談個戀愛嘛,什麼這個那個呢?只有兩個人在一起感覺合適就在一起,不合適的話就不要勉強的在一起了。

41樓:你住dog魚

個體之間的交往行為只要沒有觸犯刑法,基本都屬於民法調整範圍,而男女交版往中比較容易出權現的觸犯刑法行為,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搶劫,殺人等這類的行為。

答應我,請你們好好的,不要做需要刑法來調整的行為好嗎?

戀愛期間送的錢分手後還能通過法律途徑要回來嗎?

42樓:匿名使用者

戀愛期間轉賬的錢,屬於自願贈與的,對方有權不予退還。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但已經贈與的費特殊情況不得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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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你要錢的經歷錄音下來,作為和她要錢的證據 你很需要這兩百塊錢嗎,如果不是急需就慢慢等著,你越催越顯得自己小氣 哎 現在借錢的人都不著急還的 長教訓吧 最煩這種人了,家裡離得近的話你就去跟她說找你家裡人要了!這樣她就會乖乖的還你了 乙個 女性 朋友,她跟我借了300塊錢,好幾個月了,一直不好意思找...

網友跟我借了三百塊錢,現在不還我,我該怎麼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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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跟我借了5000塊錢,現在都一年多了也沒有還我。本來說是只借幾天的,一拖就拖到現在。她總說不

其實很簡單,你搞清楚一件事情就好 她是否具備還你錢的能力?具備 那這樣的人,就是人品出現了問題。你逼也逼不了了,就當用5000元認清了乙個人的面目。不具備 那你問了也沒用。等她有還你錢的能力的時候再說吧!另外你要了解的是 借錢,是天底下最難的一件事情。而大部份的人,只要具備還款能力的,也不太會惡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