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的原因有哪些,工程索賠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2021-03-20 04:15:18 字數 5953 閱讀 5146

1樓:華律網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釋出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字,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

《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複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2樓:重慶問問我網路科技

1.建築過程的難度和複雜性增大

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技術、新工藝,業主對專案建設的質量和功能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完善。因而使設計難度不斷增大,另一方面施工過程也變得更加複雜。

由於設計難度加大,要求設計人員在設計圖紙中規範使用不出差錯。盡善盡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往往在施工過程中隨時發現問題,隨時解決,需要進行設計變更,這就會導致施工費用的變化。

2.合同檔案(包括技術規範)前後矛盾和用詞不嚴謹

一般在合同協議書中列出的合同檔案,如果發現某幾個檔案的解釋和說明有矛盾,可按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排在前面的檔案的解釋說明更具有權威性,儘管這樣還可能有些矛盾不好解決,如在某高速公路的施工規範中在路基的「清理與掘除」和「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的提法不一致,在「清理與掘除」中規定:「凡路基填方地段,均應將路堤基底上所有樹根、草皮和其他有機雜質清除乾淨」。而在「道路填方」中規定:

「除非工程師另有指示,凡是修建的道路路堤高度低於1m的地方,其原地面上所有草皮、樹根及有機雜質均予以清除,並將表面上翻鬆,深度為250mm」。承包商按施工規範中「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進行施工,對有些路堤高於1m的地方的草皮、樹根未予清除,而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則認為未達到「清現與掘除」規定的施工要求,要求清除草皮和樹根,由於有的路段樹根多達1000餘棵,承包商為此向業主提出了費用索賠。這裡不談及此索賠如何處理,主要說明由於施工規範前後矛盾而產生索賠的原因。

另外用詞不嚴謹導致雙方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從而引起工程索賠,例如「應抹平整」、「足夠的尺寸」等,像這樣的詞容易引起爭議,因為沒有給出「平整」的標準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夠」。圖紙、規範是「死」的,而建築工程是千變萬化的,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它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這個問題本身就構成了索賠產生的外部原因。

3.建築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有人說索賠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經濟效益「對立」關係的結果,這種認識是不對的。如果雙方能夠很好履約或得到了滿意的收益,那麼都不願意計較另一方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反過來講,假如雙方都不能很好地履約,或得不到預期的經濟效益,那麼雙方就容易為索賠的事件發生爭議。

基於這個前提,索賠與建築業的經濟效益低下有關。在投標**中,承包商常採用「靠低價爭標,靠索賠盈利」的策略,而業主也常由於建築成本的不斷增加,預算常處於緊張狀態。因此,合同雙方都不願承擔義務或作出讓步,所以工程施工索賠與建築成本的增長及建築工經濟效益低下有著一定的聯絡。

4.專案管理模式的變化

在建築市場中,工程建設專案採用招投地制。有總包、分包、指定分包、勞務承包、裝置材料**承包等,這些單位會在整個專案的建設中發生經濟方面、技術方面、工作方面的聯絡和影響。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管理上的失誤往往是難免的。

若一方失誤,不僅會對自己造成損失,也會連累與此有關系的單位。特別是如果處於關鍵路線上的工程的延期,會對整個工程產生連鎖反應。對此基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可能會產生一系列重大索賠。

特別是採用邊勘測邊設計邊施工的建設管理模式尤為明顯。

3樓:巧公尺樂

1、發包人違約

包括發包人、監理人及承包人沒有履行合同責任,沒有正確地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力,工程管理失誤等。常常表現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監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時發出圖紙、指令等也視為發包人違約

2、合同缺陷

如合同條文不全、錯誤、矛盾、有二義性,設計圖紙、技術規範錯誤等,表現為合同檔案規定不嚴謹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工程師應當給予解釋,如果這種解釋將導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長,發包人應當給予補償

3、合同變更

如雙方簽訂新的變更協議、備忘錄、修正案,發包人下達工程變更指令等,表現為設計變更、施工方法變更、追加或者取消某項工作、合同其他規定的變更等。

4、工程環境變化

工程專案本身和工程環境有許多不確定性,技術環境、經濟環境、政治環境、法律環境等的變化都會導致工程的計畫實施過程與實際情況不一樣,這些因素都會導致施工工期和費用變化,承包商可依據相關合同條款進行索賠。

5、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可以分為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不利的物質條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汙染物,包括自然事件及社會事性,如惡劣的氣候條件、**、洪水、戰爭狀態、罷工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表現為與工程有關的第三方的問題而引起的對本程的不利影響,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賠。業主指定的分包商出現工程質量不合格、工程進度延誤等違約情況;合同範圍內未明確說明,但對施工造成費用和工期增加;施工過程設計有誤對設計修改而引起的變更等等。

工程索賠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4樓:瀛洲煙雨

1、發包人違約

包括發包人、監理人及承包人沒有履行合同責任,沒有正確地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力,工程管理失誤等。常常表現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監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時發出圖紙、指令等也視為發包人違約

2、合同缺陷

如合同條文不全、錯誤、矛盾、有二義性,設計圖紙、技術規範錯誤等,表現為合同檔案規定不嚴謹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工程師應當給予解釋,如果這種解釋將導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長,發包人應當給予補償

3、合同變更

如雙方簽訂新的變更協議、備忘錄、修正案,發包人下達工程變更指令等,表現為設計變更、施工方法變更、追加或者取消某項工作、合同其他規定的變更等。

4、工程環境變化

工程專案本身和工程環境有許多不確定性,技術環境、經濟環境、政治環境、法律環境等的變化都會導致工程的計畫實施過程與實際情況不一樣,這些因素都會導致施工工期和費用變化,承包商可依據相關合同條款進行索賠。

5、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可以分為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不利的物質條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汙染物,包括自然事件及社會事性,如惡劣的氣候條件、**、洪水、戰爭狀態、罷工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表現為與工程有關的第三方的問題而引起的對本程的不利影響,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賠。業主指定的分包商出現工程質量不合格、工程進度延誤等違約情況;合同範圍內未明確說明,但對施工造成費用和工期增加;施工過程設計有誤對設計修改而引起的變更等等。

5樓:買瑤說春

1)設計方面。在工程施工階段發生設計與實際間的差異等原因導致的工程專案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賠。

2)工程合同方面。在設計施工過程中雙方在簽訂工程合同時未能充分考慮和明確各種因素對工程建設的影響,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現這樣那樣的矛盾,從而引起施工索賠。

3)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颱風、流沙泥、地質斷層、天然溶洞、沉陷和不明地下構築物等引起的施工索賠。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承發包雙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見分歧和經濟利益驅動等人為因素,不嚴格執行合同檔案而引起的施工索賠。

5)工程專案建設承發包管理原因。當前建築市場中工程建設專案的承發包包括總包、分包、指定分包、勞務承包、裝置材料**承包等多種方式,使得承發包工作變得複雜和管理難度增大。當其中任何乙個承包合同不能順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可能會引發其他承包合同在工期、質量、數量和經濟等方面的索賠。

6)**調控引起的索賠和法規變化引起的索賠。

6樓:笪秀英智辛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釋出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字,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

《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複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

工程施工發生索賠的原因大致有哪些方面

7樓:alone_樹

施工索賠發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1.建築過程的難度和複雜性增大

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技術、新工藝,業主對專案建設的質量和功能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完善。因而使設計難度不斷增大,另一方面施工過程也變得更加複雜。

由於設計難度加大,要求設計人員在設計圖紙中規範使用不出差錯。盡善盡美是不可能的,因而往往在施工過程中隨時發現問題,隨時解決,需要進行設計變更,這就會導致施工費用的變化。

2.合同檔案(包括技術規範)前後矛盾和用詞不嚴謹

一般在合同協議書中列出的合同檔案,如果發現某幾個檔案的解釋和說明有矛盾,可按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排在前面的檔案的解釋說明更具有權威性,儘管這樣還可能有些矛盾不好解決,如在某高速公路的施工規範中在路基的「清理與掘除」和「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的提法不一致,在「清理與掘除」中規定:「凡路基填方地段,均應將路堤基底上所有樹根、草皮和其他有機雜質清除乾淨」。而在「道路填方」中規定:

「除非工程師另有指示,凡是修建的道路路堤高度低於1m的地方,其原地面上所有草皮、樹根及有機雜質均予以清除,並將表面上翻鬆,深度為250mm」。承包商按施工規範中「道路填方」的施工要求進行施工,對有些路堤高於1m的地方的草皮、樹根未予清除,而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則認為未達到「清現與掘除」規定的施工要求,要求清除草皮和樹根,由於有的路段樹根多達1000餘棵,承包商為此向業主提出了費用索賠。這裡不談及此索賠如何處理,主要說明由於施工規範前後矛盾而產生索賠的原因。

另外用詞不嚴謹導致雙方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從而引起工程索賠,例如「應抹平整」、「足夠的尺寸」等,像這樣的詞容易引起爭議,因為沒有給出「平整」的標準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夠」。圖紙、規範是「死」的,而建築工程是千變萬化的,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它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這個問題本身就構成了索賠產生的外部原因。

3.建築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有人說索賠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經濟效益「對立」關係的結果,這種認識是不對的。如果雙方能夠很好履約或得到了滿意的收益,那麼都不願意計較另一方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反過來講,假如雙方都不能很好地履約,或得不到預期的經濟效益,那麼雙方就容易為索賠的事件發生爭議。

基於這個前提,索賠與建築業的經濟效益低下有關。在投標**中,承包商常採用「靠低價爭標,靠索賠盈利」的策略,而業主也常由於建築成本的不斷增加,預算常處於緊張狀態。因此,合同雙方都不願承擔義務或作出讓步,所以工程施工索賠與建築成本的增長及建築工經濟效益低下有著一定的聯絡。

4.專案管理模式的變化

在建築市場中,工程建設專案採用招投地制。有總包、分包、指定分包、勞務承包、裝置材料**承包等,這些單位會在整個專案的建設中發生經濟方面、技術方面、工作方面的聯絡和影響。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管理上的失誤往往是難免的。

若一方失誤,不僅會對自己造成損失,也會連累與此有關系的單位。特別是如果處於關鍵路線上的工程的延期,會對整個工程產生連鎖反應。對此基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可能會產生一系列重大索賠。

特別是採用邊勘測邊設計邊施工的建設管理模式尤為明顯。

施工索賠的分類有哪些,建設工程索賠的分類和內容分別是什麼?

一 按索賠的合同依據分類 1 合同中明示的索賠 合同中明示的索賠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賠要求,在該工程專案的合同檔案中有文字依據,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要求,並取得經濟補償。這些在合同檔案中有文字規定的合同條款,稱為明示條款。2 合同中默示的索賠 合同中默示的索賠,即承包人的該項索賠要求,雖然在工程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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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是指在來 合同履行過程中,自對於並非自己的bai過錯,而是應由du對方承擔責zhi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dao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 或 時間補償的要求。所以施工方可以在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實際損失情況下申請索賠。具體的索賠情況需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確定,無法一一枚舉。工程索賠的原因有哪些 關於...

簽證與索賠的聯絡,?不是區別索賠與簽證有什麼區別?

1 概念 是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或者施工慣例對支付各種費用 順延工期 造價調整 賠償損失等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2 互相書面確認的簽證即可成為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量及工程造價的憑據。3 工程簽證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 工程簽證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法律行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