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後,村里拆遷,兩個女兒一致同意所有家產歸弟弟一人所有,並且在村委會簽字,現在可以反悔嗎

2021-03-20 01:56:56 字數 5557 閱讀 9621

1樓:匿名使用者

若有新的理由,可以提出重新協商

2樓:山人老施

可以後悔的,協議雖然是有效的,但不具備強制性,所以可以後悔。

弟兄二人已經村委會出證明分戶,祖屋歸弟弟所有,新屋歸哥哥所有,如今老屋拆遷,哥哥卻要分家產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目前還在計畫中,還沒那塊,可以當地的街道直接問下估計是這個是還需要一段時間,最少出通知還要有四五個月的樣子最好是可以到當地的相關部門的**問下最好了這個上面可能你問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

畢竟這個上面的影響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開始安排了那你就要做好準備的了,以及以後的乙個房子規劃等等,要運籌帷幄,到時候受手訪腳亂就不好了。

我是單親母親兩個孩子在讀書請問能不能申請低保

湯原得勝村低保名單

2兄弟沒有分家產,現在拆遷(然後弟弟是村裡面的戶口哥哥是居民戶口)

4樓:匿名使用者

1、戶口是非農和居民戶口沒有影響,只要戶口還是落在村里就沒有關係

2、原有的房屋已經滅失,不存在,已經不能分割和返還了,只能賠償。

兩個老人,家裡有五個女兒現都成家有工作。城裡和鄉里都有房產。老人過世後想埋在鄉里,家產要怎樣分配?

5樓:一老夫

姑娘,老漢理解你的心情,父母的財產無端的送給別人心裡總是有些不平衡,但老人的意圖你們也應該領會。老人擔心的是:

第一,父母沒有兒子,總覺得這是乙個人生的缺憾,當然對於年輕一代來講這已不是問題,但老人的傳統觀念和意識是根深蒂固的,從改外侄孫隨自己的姓就可以看出老人的心態,沒有了傳宗接代的兒子對老人來說是何等的「殘酷」。

第二,老人懼怕火葬,想百年之後魂歸故里、入土為安,老人這是用房子換回鄉的路,還鄉里和親戚乙個良好的印象。

姑娘,老人的心願你們應該滿足,鄉下的房產對於你們姐妹來說是區區小事,但對於鄉下的親屬就是舉足輕重的大事了,他們會永遠不會忘記老人的恩惠,老人百年之後,清明節掃墓之時他們會熱情接待你們的,這是一;二是外侄孫也不是外人,其父母都是你們的至近親屬,房產沒有落在外人手裡;三是父母的夙願能否實現,就看你們姐妹的態度,老漢以為,按你們姐妹的經濟條件,農村的幾間房子只不過是毛毛雨了,不屑一顧。俗話說,順者為孝,老漢希望你們還是尊重老人的意願,讓老人的意志得到實現,你說呢?

6樓:呼嚕王子

老人還是要落葉歸要根的,再說鄉里的房子也值不了幾個錢,還是給鄉里的人吧,女兒只留城裡的房子,不要為了這幾個錢鬧的傷了和氣.

7樓:雪輝雪輝

只要是老人的財產一分五,兄妹五人個得其一。你明白嗎?

8樓:袁羅文玥

誰要房子誰贍養

不是要錢的問題而是覺得要公平吧

哪有這樣的父母

自己的孩子不繼承 給外人 真是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的情況不清楚,確實不

便評判誰是誰非。——但按照我的理解,這似乎又是乙個典型的「感情」與「法理」、「習俗」和「法律」之間的衝突。

按照中國傳統,老人的願望應該得到尊重,但是在選擇「火葬」和「土葬」時就牽扯到了「傳統習慣」和「法規政策」之間的衝突,這個不便做評價,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辦理。

從法律角度說,老人的房產和其他財產屬於老人的個人財產,老人擁有無可置疑的財產處置權,任何人無權干涉。因此,老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對自己名下的財產進行處置,只要其用途合理合法,辦理形式遵循法律規定,在法律上就可認定為真實有效。

女兒們的態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該房產所有權屬於其父母所有,同時父母雙方均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她們也無權代替父母行使財產處置權。

至於鄉里的說法則完全沒有法律依據,與敲詐無異!根本無須理會!

對於亡故者的埋葬地點,法律上沒有相關的條文規定,很難通過訴訟途徑合理解決。如果老人真的想「入土為安」,我建議到農村當地村委會進行查詢與協商,爭取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予以解決。

我希望大家還是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如果協商無效,就只能另尋其他方式。我相信,老人自己也不會情願在受脅迫的情況下解決自己的「身後事」,真要那樣的話,他們自己也不會「安心」的。

「青山遍地埋忠骨,天涯何處不為家?」如果看透了生死,又何必如此執著呢?一己之見,僅供參詳!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話,應該商量一下把鄉里房子留給孫

即使在鄉里重新買塊地,也需要另外開支的

如果鄉里的房子不太貴重 而城裡的女兒們都無經濟負擔可以協商把鄉房子給孫 女兒們應該會從遵從長輩的安葬意願的

戶口現在不在農村,還能繼承農村父母名下的宅基地和房產嗎? 15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農村父母的房子擁有合法產權(宅基地證、房屋產權證都具備),可以繼承房屋

1、首先,你能繼承的只是地上的房屋,如果涉及到宅基地,則要看你是否符合當地宅基地申請條件,如果符合則還可以持原來的宅基地證和房屋產權證到村委會申請辦理過戶手續,這樣一來,你不僅可以繼承房屋,還可以繼續享受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

2、一般來講,在「一戶一宅」政策下,如果你在該村沒有其他宅基地和房屋,且已經滿了18歲,基本上是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的。

二、農村父母的房子不擁有合法產權,看情況

1、根據《繼承法》,如果你父母本身擁有的房子沒有宅基地證也沒有房屋產權證,那麼就需要去公證處證明了,假使被證明為不合法途徑取得,那麼此時地上房屋也就不發生繼承。

2、但如果是由於歷史原因(有的老房子在建之初還沒有相應的宅基地管理辦法)導致的沒有「兩證」,則可以申請重新辦理兩證,再繼承房屋或完成過戶。

擴充套件資料

一、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2、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3、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4、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12樓:墨汁諾

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非農村集體成員對於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繼承。

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不過不能翻蓋重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村集體將收回宅基地。也就是說,已經是城市戶口的子女,是不能繼承父母的宅基地的,但是卻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子,直到房子自然消亡。

擴充套件資料: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簡介程式

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範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

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需要有效的證明和具體的步驟:

需要證明

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繼承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 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

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並核發回執。

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繼承條件

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係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

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

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 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

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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