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開車別人撞我車上了,我開車走了,算逃逸嗎

2021-03-04 07:37:07 字數 6177 閱讀 6289

1樓:張晉海

我開車別人撞我車上了,我開車走了,算逃逸嗎。屬於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屬於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位址、假****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別人撞了我的車,然後.我自己開走了算肇事逃逸嗎

2樓:墨汁諾

算是肇事逃逸的,不服可以申請複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3樓:戚廣利

別人撞到車子不知道,然後開走不算肇事逃逸。所謂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

4樓:匿名使用者

我現在就發生這種事,對方撞了我,我沒讓他賠。第二天他跑到交警隊說我逃逸,現

在交警告我逃逸,還要賠對方維修費,對方本來是前面得保險桿掉了,對方現在到維修廠修了4500,我這邊只有門撞凹進去,修了500塊。現在要我承擔全部責任。還要吊銷駕駛證。

我現在多不知道怎麼辦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先撤離現場就是你的責任,如果她告你,你就存在逃逸的嫌疑,但可通過道路監控來定罪。給她修車是肯定的,除非你運氣好,遇到乙個好警察,不然你就只有兜住了。我自己經歷過的

6樓:血心的東東

算肇事逃逸。因為你走了。算逃逸了

我開車然後別人撞我車上了,之後我開車走了,算肇事逃逸嗎?

7樓:zyp710810嘟

首先這種行為是屬於肇事逃逸的。

當事人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但當事人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法律律規定該行為是屬於肇事逃逸的。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

5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發現事故發生的。

8樓:張晉海

我開車別人撞我車上了,我開車走了,算逃逸嗎。屬於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屬於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 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位址、假****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6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開車撞人,被撞者跑了。我就走了 算逃逸嗎?

9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關於交通肇事後

逃逸的構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肇事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後逃跑的行為。 刑法規定對逃逸加重處罰,根本目的有二:一是為了及時搶救傷者,防止事故損失的擴大;二是便於盡快查清事故責任,處理事故善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後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身**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是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本質特徵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義務,正確認定逃逸也應當圍繞肇事者在肇事後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去考察。

審判實踐中,應當把握好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要件。 一是主觀要件,即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為了逃避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追究。

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應當推定為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客觀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前,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後逃跑。以逃離事故現場為一般情形。

這裡的事故現場,不僅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現場,還包括與事故發生現場具有緊密聯絡的空間,如按警察指定等候處理的地點等。在認定是否屬於逃離事故現場時,要特別注意逃逸行為與肇事行為在時空上的連貫性。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設定的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後逃跑,不宜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二、關於幾種常見情形的認定和處理 肇事者被毆打或者面臨被毆打的實際危險而逃離事故現場,然後立即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可以不認定為逃逸。此種情形需要有足夠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存在,才能採信被告人的辯解。逃離事故現場後具備報警條件不及時報警,具備投案條件而不及時投案的,應當認定為逃逸。

如果是因為出了事故內心恐懼而逃離事故現場的,或者為了逃避酒精檢測等而逃離事故現場的,均應認定為逃逸。 肇事者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後,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為躲避責任經傳喚不到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逃跑,實質是一種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的違反刑事訴訟程式的行為,均不宜認定為逃逸,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肇事者離開事故現場逕直去公安機關投案,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且事故損失沒有明顯擴大的,可以不作為逃逸處理。

肇事者逃逸後,途中害怕被加重追究刑事責任而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仍然應當認定為逃逸,其中如實交代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認定是否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不能僅以被告人辯解為依據,應當根據離開現場後的行走線路、時間長短以及是否具備報案條件等因素綜合判定。無法認定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的,以逃逸論。

肇事者肇事後雖然採用打**等方式報警,然後逃離事故現場的,或者逃離事故現場後打**報警的,仍然應當認定為逃逸。但因為有報警行為,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造**身**的,肇事者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如果是為了搶救傷員而離開現場,不認定為逃離事故現場。但是如果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沒有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處理,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的,應當認定為逃逸,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肇事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又有逃逸行為的,逃逸行為應作為法定加重情節,對肇事者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

但根據《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因交通肇事後逃逸而構成犯罪的,由於逃逸已成為構成犯罪的要件,不能重複評價為加重情節,故對肇事者只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乙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內量刑。

三、關於對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案件的處理 當前,交通肇事後肇事者讓他人頂替,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多發,給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確認定帶來困難,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損害,且嚴重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應予從嚴懲治。 讓人頂替的情形有多種。有的肇事者讓同車人頂替或者打**讓人來現場頂替;有的肇事者逃離現場後叫頂替者到現場或者去公安機關投案等等,根本目的就是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

因此,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為從本質上說仍是一種交通肇事後的「逃跑」行為,而且還是一種指使他人向司法機關作偽證的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社會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並從重處罰。處理這類案件,還要區分肇事者是否逃離了事故現場。對肇事者讓人頂替但自己沒有逃離現場的,可酌情從輕處罰。

對頂替者,構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於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認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既包括被害人受重傷後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因傷無法離開現場而發生的其他車輛再次輾壓致死的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適用於肇事者因逃逸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不包括故意致人死亡的情況。

如果發生事故後,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將被害人隱藏、拋棄或者移動至危險地段等積極行為,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發生再次輾壓等事故死亡的,應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院接受救治後,沒有報警也沒有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就逃跑而被認定為逃逸,但此後被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宜再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否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須根據司法鑑定及在案其他證據綜合判定。

五、關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逃逸後的責任承擔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果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本質上具有證據性質。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全案的其它證據綜合分析,從而正確認定肇事者的責任,公正處理案件。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對肇事者不履行法定義務而逃逸的,應當推定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肇事者的責任。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應按此原則處理。開車把人輕輕撞了下,對方沒事,我走了算不算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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