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水平位移允許值哪本規範上有,急用啊

2021-03-04 06:54:47 字數 4581 閱讀 7340

1樓:麻木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上有。

基坑開挖期間,地下水控制也屬於基坑支護的一部分,地下水控制方法可分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型式單獨或組合使用。

基礎施工前必須進行地質勘探和了解地下管線情況,根據土質情況和基礎深度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應與施工現場實際相符,能指導實際施工。

2樓:匿名使用者

jgj 120-1999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

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50497-2009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

3樓:匿名使用者

基坑支護方案圖紙,上面會有的,如果沒有可以叫設計補上

4樓:瑞雪輕吻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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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註冊工程師王然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141頁,有各個地區規範對與允許水平變形的規定,一般是一級基坑0.0025h以及30mm取小值。

基坑支護有哪些相關規範?

6樓:河傳楊穎

基坑支護規範:

1、基坑支護作為乙個結構體系,應要滿足穩定和變形的要

求,即通常規範所說的兩種極限狀態的要求,即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所謂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對基坑支護來說就是支護結構破壞、傾倒、滑動或周邊環境的破壞,出現較大範圍的失穩。

2、基坑支護設計相對於承載力極限狀態要有足夠的安全係數,不致使支護產生失穩,而在保證不出現失穩的條件下,還要控制位移量,不致影響周邊建築物的安全使用。因而,作為設計的計算理論,不但要能計算支護結構的穩定問題,還應計算其變形,並根據周邊環境條件,控制變形在一定的範圍內。

3、一般的支護結構位移控制以水平位移為主,主要是水平位移較直觀,易於監測。水平位移控制與周邊環境的要求有關,這就是通常規範中所謂的基坑安全等級的劃分,對於基坑周邊有較重要的構築物需要保護的,則應控制小變形。

4、此即為通常的一級基坑的位移要求;對於周邊空曠,無構築物需保護的,則位移量可大一些,理論上只要保證穩定即可,此即為通常所說的**基坑的位移要求;介於一級和**之間的,則為二級基坑的位移要求。

5、一般較剛性的支護結構,如擋土樁、連續牆加內支撐體系,其位移較小,可控制在30mm之內,對於土釘支護,地質條件較好,且採用超前支護、預應力錨杆等加強措施後可控制較小位移外,一般會大於30mm。

作業環境:

1、基坑內作業人員應有穩定、安全的立足處。

2、垂直、交叉作業時應設定安全隔離防護措施。

3、夜間或光線較暗的施工應設定足夠的照明,不得在乙個作業場所只裝設區域性照明。

基坑支護作為乙個結構體系,應要滿足穩定和變形的要求,即通常規範所說的兩種極限狀態的要求,即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所謂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對基坑支護來說就是支護結構破壞、傾倒、滑動或周邊環境的破壞,出現較大範圍的失穩。

一般的設計要求是不允許支護結構出現這種極限狀態的。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則是指支護結構的變形或是由於開挖引起周邊土體產生的變形過大,影響正常使用,但未造成結構的失穩。

7樓:小甜甜愛亮亮

《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50330-2002

《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 120-2012

《錨杆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範》gb50086-2001

《土層錨杆設計與施工規範》cecs22:2005

《加筋水泥土樁錨支護技術規程》cecs147:2004

《基坑土釘支護技術規程》cecs96:97

建質[2004]213號《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

建質[2009]8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基坑支護,是為保證地下結構施工及基坑周邊環境的安全,對基坑側壁及周邊環境採用的支擋、加固與保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對基坑支護的定義如下:為保護地下主體結構施工和基坑周邊環境的安全,對基坑採用的臨時性支擋、加固、保護與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1、基礎施工前必須進行地質勘探和了解地下管線情況,根據土質情況和基礎深度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應與施工現場實際相符,能指導實際施工。其內容包括:

放坡要求或支護結構設計、機械型別選擇、開挖順序和分層開挖深度、坡道位置、坑邊荷載、車輛進出道路、降水排水措施及監測要求等。對重要的地下管線應採取相應措施。

2、基礎施工應進行支護,基坑深度超過5m的對基坑支護結構必須按有關標準進行設計計算,有設計計算書和施工圖紙。

3、施工方案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蓋章後方可實施。

8樓:阿樓愛吃肉

基坑支護的相關規範:

1、基坑施工必須

有專用通道供作業人員上下。設定的通道,在結構上必須牢固可靠,數量、位置滿足施工要求並符合有關安全防護規定。

2、施工機械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後進場作業,並有驗收記錄。

3、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熟悉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施工作業時,應按施工方案和規程挖土,不得超挖、破壞基底土層的結構。

5、機械作業位置應穩定、安全,在挖土機作業半徑範圍內嚴禁人員進入。

6、基坑支護結構應按照方案進行變形監測,並有監測記錄。對毗鄰建築物和重要管線、道路應進行沉降觀測,並有觀測記錄。

7、基礎施工前必須進行地質勘探和了解地下管線情況,根據土質情況和基礎深度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應與施工現場實際相符,能指導實際施工。

8、基礎施工應進行支護,基坑深度超過5m的對基坑支護結構必須按有關標準進行設計計算,有設計計算書和施工圖紙。

9、施工方案必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蓋章後方可實施。

10、機械裝置施工與基坑邊距離不符合有關要求時,應根據施工方案對機械施工作業範圍內的基坑壁支護、地面等採取有效措施。

11、基坑內作業人員應有穩定、安全的立足處。

12、垂直、交叉作業時應設定安全隔離防護措施。

13、夜間或光線較暗的施工應設定足夠的照明,不得在乙個作業場所只裝設區域性照明。

擴充套件資料:

一、基坑支護的相關要求:

基坑支護作為乙個結構體系,應要滿足穩定和變形的要求,即通常規範所說的兩種極限狀態的要求,即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所謂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對基坑支護來說就是支護結構破壞、傾倒、滑動或周邊環境的破壞,出現較大範圍的失穩。

一般的設計要求是不允許支護結構出現這種極限狀態的。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則是指支護結構的變形或是由於開挖引起周邊土體產生的變形過大,影響正常使用,但未造成結構的失穩。

因此,基坑支護設計相對於承載力極限狀態要有足夠的安全係數,不致使支護產生失穩,而在保證不出現失穩的條件下,還要控制位移量,不致影響周邊建築物的安全使用。因而,作為設計的計算理論,不但要能計算支護結構的穩定問題,還應計算其變形,並根據周邊環境條件,控制變形在一定的範圍內。

一般的支護結構位移控制以水平位移為主,主要是水平位移較直觀,易於監測。水平位移控制與周邊環境的要求有關,這就是通常規範中所謂的基坑安全等級的劃分,對於基坑周邊有較重要的構築物需要保護的,則應控制小變形,此即為通常的一級基坑的位移要求。

對於周邊空曠,無構築物需保護的,則位移量可大一些,理論上只要保證穩定即可,此即為通常所說的**基坑的位移要求;介於一級和**之間的,則為二級基坑的位移要求。

對於一級基坑的最水平位移,一般宜不於30mm,對於較深的基坑,應小於0.3%h,h為基坑開挖深度。對於一般的基坑,其最水平位移也宜不於50mm。

一般最水平位移在30mm內地面不致有明顯的裂縫,當最水平位移在40-50mm內會有可見的地面裂縫,因此,一般的基坑最水平位移應控制不於50mm為宜,否則會產生較明顯的地面裂縫和沉降,感觀上會產生不安全的感覺。

一般較剛性的支護結構,如擋土樁、連續牆加內支撐體系,其位移較小,可控制在30mm之內,對於土釘支護,地質條件較好,且採用超前支護、預應力錨杆等加強措施後可控制較小位移外,一般會於30mm 。

基坑支護是一種特殊的結構方式,具有很多的功能。不同的支護結構適應於不同的水文地質條件,因此,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而選擇經濟適用的支護結構。

二、不同基坑支護型別的具體要求:

1、放坡開挖:適用於周圍場地開闊,周圍無重要建築物,只要求穩定,位移控制五嚴格要求,價錢最便宜,回填土方較。

2、水泥土圍護牆:深層攪拌水泥土圍護牆是採用深層攪拌機就地將土和輸入的水泥漿強行攪拌,形成連續搭接的水泥土柱狀加固體擋牆。

水泥土圍護牆優點:由於一般坑內無支撐,便於機械化快速挖土;具有擋土、止水的雙重功能。一般情況下較經濟;施工中無振動、無噪音、汙染少、擠土輕微,因此在鬧市區內施工更顯出優越性。

水泥土圍護牆的缺點:首先是位移相對較,尤其在基坑長度時,為此可採取中間加墩、起拱等措施以限制過的位移;其次是厚度較,只有在紅線位置和周圍環境允許時才能採用,而且在水泥土攪拌樁施工時要注意防止影響周圍環境。

3、高壓旋噴樁:高壓旋噴樁所用的材料亦為水泥漿,它是利用高壓經過旋轉的噴嘴將水泥漿噴入土層與土體混合形成水泥土加固體,相互搭接形成排樁,用來擋土和止水。高壓旋噴樁的施工費用要高於深層攪拌水泥土樁,但其施工裝置結構緊湊、體積小、機動性強、占地少。

並且施工機具的振動很小,噪音也較低,不會對周圍建築物帶來振動的影響和產生噪音等公害,它可用於空間較小處,但施工中有量泥漿排出,容易引起汙染。對於地下水流速過的地層,無填充物的岩溶地段永凍土和對水泥有嚴重腐蝕的土質,由於噴射的漿液無法在注漿管周圍凝固,均不宜採用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