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中國中小企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民間借貸各佔多少

2021-03-04 06:31:41 字數 4857 閱讀 3591

1樓:匿名使用者

1、國家現在採取的是通貨緊縮政策,銀行上交央行的準備金率提高,導致銀行本身可以放貸的資金減少,很多貸款申請都無法獲得貸款。2、銀行貸款,需要貸款人提供相關的擔保,很多貸款人是沒法提供合適的擔保的,而擔保公司不一定好找,所以拿到銀行貸款很困難。3、很多銀行更願意把錢帶給民間借貸組織,讓他們去發行小額貸款或者高利貸,銀行能獲得更高的利息,進一步導致了放貸資金的減少。

當然,這是違規的。

為何中小企業都去民間借貸

2樓:三隻腳的大烏鴉

1、國家現在採取的是通貨緊縮政策,銀行上交央行的準備金率提高,導致銀行本身可以放貸的資金減少,很多貸款申請都無法獲得貸款。

2、銀行貸款,需要貸款人提供相關的擔保,很多貸款人是沒法提供合適的擔保的,而擔保公司不一定好找,所以拿到銀行貸款很困難。

3、很多銀行更願意把錢帶給民間借貸組織,讓他們去發行小額貸款或者高利貸,銀行能獲得更高的利息,進一步導致了放貸資金的減少。當然,這是違規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當下銀根政策緊縮,通貨膨脹形勢嚴峻,一些中小企業在銀行貸不款,這些需求給予了民間借貸迅速成長的空間,成為「江湖救急」唯一可以仰仗的渠道。

4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在各大銀行的貸款門檻兒都很高,有些小企業因為達不到銀行的指標,而被銀行拒絕,因此在急需錢的情況下,寧願多花點利息而轉向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的國內外現狀

5樓:彭信枚律師

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

1 境外民間借貸發展及實踐

1.1 美國民間借貸實踐

美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 其金融業發展程度很高, 擁有非常完善的金融體系,但這仍不能滿足國內所有個人和企業的融資需求。據統計,在美國有超過 0.75億人、0.

25 億家庭沒有銀行賬戶,這部分人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他們往往通過 roscas、小額貸款公司等融資渠道解決。因此,美國**決定共同發展正規金融和民間借貸, 並積極引其發展, 以滿足社會各界的融資需求。目前美國主要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主要有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小額貸款組織、儲蓄貸款協會和信用社。

1988 年 ivan and michelle 發現,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普遍存在於美國的移民社群中,外國移民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組織不同規模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 一般規模較大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集中在較為富有的移民社群。在美國,小額貸款組織是一種常見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

severens andkays(1996)的調查結果顯示,1995 年美國共有 325 個小額信貸組織,總共對171555 個客戶發放了 1.26 億元小額貸款, 其中借款客戶主要為女性和有色人種。美國的儲蓄貸款協會是從類似於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機構演變而來的。

儲蓄貸款協會成員之間保持著較為密切的關係, 這樣協會就可以通過各成員的資信程度來監督各成員行為,保障合約的執行。儲蓄貸款協會分為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 (即存款者為所有者)和股份制儲蓄貸款協會 (即入股者為所有者) 兩種型別。其中,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不能通過招募外來股份吸收和增加資金。

儲蓄貸款協會必須註冊登記,既可以在聯邦**註冊,也可以在州**註冊;可以參加聯邦存款保險或其他保險機構,甚至可以不參加任何存款保險安排。美國民間借貸組織的主要形式是合作性質的信用社。與我國的信用社不同,美國的信用社是一種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組織。

20 世紀 20 年代,美國社會中下層階級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資金。在**的幫助下,在社群內成立了合作性質的信用社。二戰結束後,全美信用社協會和州協會開始大力提倡信用社的發展,並在 1969 年達到了頂峰。

1984 年,美國**逐漸開始取消有關存款的「q」條例的規定,在新形勢下,美國信用社難以應對激烈的競爭,部分信用社紛紛破產倒閉。為了防止行業危機的進一步蔓延,美國**先後通過了《競爭平等銀行法》和《1989 年金融機構改革、復興與加強法》,並為針對信用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管體系。此外,美國針對信用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

1934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信用法》 ,對信用社的監管實施包括聯邦**監管和州**監管在內的雙重監管制度。1965 年,美國各州**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監督專員全國協會,用以各成員間的有效監管。此外,美國**為了促進信用社的發展,通過了《美國聯邦信用社法案》,並依法確立了信用社在稅收、存款準備金和存款利率這三方面的優惠政策。

1.2 日本民間借貸實踐

日本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程度很高,本部分主要介紹日本互助社的發展歷程。在日本,互助社被稱為 mujin或 ko,始於 muromachi 時期(室町時代: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鑑觀研天下(北京)資訊諮詢****1338-1467) ,是帶有經濟互助性質的組織,為當地個人和中小企業提供了資金支援。

互助社作為一種自發的民間組織,**往往對其不加管理。1915 年,日本金融當局(the 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銀行研究了互助社組織的利弊,國會出台了 mujin finance law(《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金融法案》 ) ,該法案首次將互助社納入法律監管範圍內,並對其准入條件、資金額、業務範圍、監管部門的檢查權、處分權等相關法律責任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二戰後,日本國內出現了被稱為偽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財務公司(或稱產業促進公司)。

這類公司不需要固定的成員,也不會使用抽籤或競價的方法使客戶獲得資金使用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該法案的部分條款顯現出了明顯的侷限性,在這種情形下,互助社協會要求**起草乙個新的法案,以促進互助社改造成為中小銀行。日本於 1951 年通過了《互助銀行法案》 ,該法案的實施促使了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向商業銀行轉變。

截止 1956 年,大部分互助社都轉變成為了互助銀行。互助銀行的業務範圍包括:(1)接受定期的會金;(2)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3)發放貸款,辦理支票業務。

在日本金融顧問研究委員的大力倡導下,到 1990 年,日本所有的互助銀行完成了向商業銀行的轉變。目前,日本仍然存在許多的民間借貸組織,包括信用金庫、信用協同組織、勞動金庫、商工組合**金庫和農林**金庫。這些民間借貸組織具有很強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質,其貸款物件主要為當地中小企業。

當前日本的民間借貸組織和中小企業組成了相對穩定的融資網路體系。**的積極引導和寬鬆的監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間借貸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發展, 民間借貸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支援,同時也為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鑑。

1.3 台灣地區民間借貸實踐

在台灣地區固有的民間借貸互助的歷史背景和原有的經濟二元性的影響下,台灣在經濟如此發達的情況下依然保持著金融結構的二元性特徵, 民間借貸發展異常活躍。台灣擁有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經濟特徵,民營企業在所有企業中的比重最高時達到了 98%。在台灣,民間借貸是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渠道,民間借貸規模極為龐大。

從1964-1974 年的統計資料來看,民間借貸所佔的平均融資比重可達 36.62%,其中在 1964 年比重達到了最大值,為 48.11%,最低值也高達30.

09%。台灣「**銀行」在 1991 年底對民間借貸規模進行統計,統計結果顯示,民間借貸規模佔國民生產總值的 55%,資金流量佔正規金融機構的 30%,約達 0.6 萬億元,其規模十分龐大。

同時,台灣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組織形式多種多樣。從 50、60 年代的當鋪、民間互助會和地下錢莊等傳統民間借貸,到 70 年代的抵押貸款、遠期支票貼現、租賃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業職工集資等民間借貸活動。在 80 年代產生了地下投資公司,其發展迅猛,成為民間借貸的龍頭。

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地下錢莊、民間互助會和地下投資公司。台灣**在對待合會的態度和政策上均經歷了曲折的變化。在日據初期,日本**於 1902 年頒布了《合會取締規則》 ,用以監管民間合會,避免其給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造成影響,但其實施效果並不顯著。

1915 年台灣地區開始實施從日本引入的《無盡業法》 ,該法案規定合會業務必須採取公司組織形式的經營方式,並加強法律法規對其的引導作用。1945 年台灣光復後,由於合會的迅速擴張引發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問題,台灣**加強了對合會的打擊力度,並先後進行了多次的打擊和取締活動。1948 年,台灣**公布了《台灣合會儲蓄業管理條例》 ,並在台灣地區建立了合會儲蓄公司體系,這為台灣地區合會儲蓄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雖然民間合會經歷了多次的打擊, 在正規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民間借貸活動仍然保持著嚴密的體系和高度的運作效率。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當局轉而放鬆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管制,在承認其合法性的基礎上引導民間借貸向規範化和正規化演變。台灣**在對待民間借貸活動上,採取了審慎管理的態度,無論是在政策還是法律上都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機會。

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台灣**於 1964 年對合會組織進行了改制,並先後兩次修訂了《銀行法》 ,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為經營狀況良好的合會和地下錢莊轉化為民營中小銀行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 年,台灣「立法院」通過了《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並將合會納入現有的法律體系,依法對民間合會進行了界定,並對條款的內容、會首會員的任職條件、權利與義務、倒會處理方法等做了詳細規範,這使合會契約正式成為了要式契約。自此, 台灣地區的合會逐漸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健康發展。

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鑑觀研天下(北京)資訊諮詢****

2.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助性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常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資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進。

由於相應的融資利率要比金融機構高得多,且期限較長,如發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閒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最普遍。有關統計數字表明,至2023年底,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1.

4萬億元,僅浙江省東南部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另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202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

97%,其他佔1.24%.可見,我國民間金融仍是今後相當長時期農戶借貸資金的主要**,但目前民間金融在法律法規上尚沒有任何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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