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衛生法和國內衛生法有何根本區別

2021-03-04 06:23:54 字數 5668 閱讀 3702

1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衛生法和國內衛生法的根本區別在於,國內衛生法一經釋出,在國內就有強制約束力,國際衛生法必須經本國立法機關批准並轉化為本國法律後,才有約束力

衛生法具有什麼特徵?

2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國際衛生法的內容已涉及公共衛生與疾病控制、臨床醫療、職業衛生、人口和生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護、精神衛生、衛生資源、藥物管理、食品衛生、傳統醫學等許多方面。我國已成為who和wto的正式成員,必須遵守有關國際衛生法的規定,同時要根據國際衛生法的原則,維護我國人民的合法權益。

國際衛生法除具有一般法律法規的特徵外,尚具有其它特徵:

① 國際衛生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有時也包括國際組織;

② 國際衛生法的制定主要是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來實現的,國際社會沒有專門的立法機關,即使世界衛生組織也是倡導和提出建議;

③ 國際衛生法的調整物件是國際衛生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④ 對國際衛生法的實施,沒有居於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而是依靠國際衛生法主體的承諾和遵守,並善意履行;

⑤ 國際衛生法與國內衛生法的關係,我國採取的是除我國宣告保留的條款外,國際衛生法優於國內衛生法的原則。其它國家也有採取國內衛生法優先或兩者地位相當的原則。

國際衛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衛生法的規範的表現形式或形成的過程、程式。國際衛生法的淵源主要是各類國際衛生條約、協定和有關國際衛生法的宣言與決議。

1.國際衛生條約或協定

國際衛生條約是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為確定它們之間維護人體健康的權利義務關係而達成的協議,其名稱各異,如條約、協定、公約、議定書。按締結主體的個數不同,可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如《2023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國際衛生條例》、《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等,表明參加條約的國家都直接受其約束。

2.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有關決議

國際組織主要是聯合國。國際組織的有關決議是指國際組織和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涉及國際衛生關係的決定或決議,包括採取「宣言」形式的決議。有時一些有明確主題的國際會議也會通過有關決議,一般是建議性質,沒有法律拘束力,不構成法律規範。

如《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阿拉木圖宣言》、《國際人口與發展大會行動綱領》等。這些決議雖然是原則性的規定,有待具體化,但仍是不可忽視的國際衛生法淵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的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3樓:澈澈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也即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行政法制原則,是指貫穿於衛生行政法律規範和衛生行政關係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準則。

和其他法律法規一樣,衛生行政法須遵循的原則也很多,但根據不同的層次,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第一: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

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國衛生行政法的最高原則,他規定了衛生行政法的發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質。

第二,國際法原則。在我國沒有加入wto前,國際法只是我們應當遵循的一種國家行為準則,對我國的立法與執法影響力不是太大;我國加入wto後,由於wto規則對各成員國立法、執法的約束,國際法原則特別是wto規則原則也成為我國衛生行政立法、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第三,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衛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位於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國際法原則之下的,產生於衛生行政法並指導衛生行政法的創立、實施的、貫穿於衛生法律規範和衛生行政關係當中,指導和制約衛生行政立法與實施的衛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準則。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義務本位』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應急性原則」等等。

第四,衛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則。

在此,我重點介紹我國衛生法的基本原則。我國衛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義務本位」原則

所謂「義務本位」,是指「義務」是人(國家、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與生(設立)俱來的一種「責任」即「天賦的義務」,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權利」或「權力」,只不過是為人們「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人們「履行義務」手段或者工具。「義務本位」思想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推崇的「天賦人權論」是相對對立的。「義務本位」 思想與我國的「權利(權力)義務相一致(統一)」的法制原則也是不同的。

我國的「權利(權力)義務相一致(統一)」法制原則,雖然沒有明確「誰是本位」,但從大多數法律規定來分析,其是將「權利(權力)」確定為本位的,不是「統一」的;而「義務本位」思想是把「義務」確定為「本位」的。

衛生法中的「義務本位」原則,是指「義務本位」的思想和原則,是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和衛生法律關係主體的一切行為的準則。其具體要求是:衛生行政機關和衛生法律關係的主體,應把「履行義務」、「為人民服務」作為自己所在崗位的第一位的、義不容辭的職責或責任,「義務」是根本性的、是本位。

而依法行政或行使權利則是為自己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自己「履行義務」的手段和工具。

「義務本位」思想和原則,貫穿於我國現有衛生法律體系中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中。例如,我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影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制定的醫療機構。」再如:

我國的《執業醫師法》第三條規定:「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及實施辦法》對醫務人員醫德規範的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義務本位」原則的基本要求。

此外,衛生法規定的「依法行使職權」等,也都體現了「義務本位」原則的基本要求;等等。

可見,根據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性質和大多數主體的基本職責,「義務本位原則」不可辯駁地應是我國衛生法的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具體工作中,我們應堅決落實、深入宣傳「義務本位原則」;應當在學校特別是醫學類學校中廣泛開展「義務本位」教育,使「義務本位」思想在中華民族全體成員特別是青少年人的思想意識中深深扎根,並開花結果;應當使中華民族全體成員都自覺以「履行義務」為榮、以不履行義務為恥,從而從根本上消除「官僚主義」、「霸權主義」、「土皇帝」等腐朽思想!

「義務本位」思想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推崇的「天賦人權」論,有著根本的區別:「天賦人權」論,是以英國的洛克、法國的盧梭為代表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於17-18世紀提出的一種理論,其主要觀點是: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權利,和追求幸福、財產以至反抗**的權利。

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就是以「天賦人權」論作為理論基礎的。

「義務本位」思想與西方資產階級學者推崇的「天賦人權」論的主要區別在於:「義務本位」思想尊崇「義務」是人(國家、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與生(設立)俱來的一種「責任」即「天賦的義務」,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即「本位」;「權利」或「權力」,只不過是為人們「履行義務」服務的,是保障人們「履行義務」手段或者工具。意在「從靈魂上」改變人的「以我為中心」、「個人權利為中心」、「本位主義」、「追崇權利(權力)」的思想意識,培養以「履行義務」為榮、「不履行義務」為恥的「服務型」「人才」、「**」、「國家」;而「天賦人權」論,則是主張「以個人權利」、「國家權利(權力)」為中心,使人們(**部門、國家)產生「個人(本**部門、國家)權利(權力)第一」的思想,只能將人們(**部門、國家)「造就」成「權利(權力)的崇拜物」、「個人主義者」、「霸權主義者(國家)」。

「天賦人權」論的根本錯誤在於:它忽視了「純粹的權利(權力)是不存在的」, 而且不「履行義務」就得不到、也不享有「權利(權力)」這一最基本的常識!

(二)合法性原則

所謂合法性原則,即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我國衛生法是國家行政法體系的組成部分,行政合法性原則當然也是衛生行政法原則。合法性原則在衛生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國家衛生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在具體工作中貫徹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我國的衛生行政機關的立法時要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實行行政管理時不僅要遵循憲法、法律,還要遵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同時,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式。

對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內容,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衛生行政權或職責是基於憲法和法律的授權才存在的

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其法定的許可權內行使職權(責),沒有法律根據的職權是不存在的。例如,公安機關從事衛生行政機關的衛生管理活動,則違法合法性原則。此外,法定許可權是不允許非法超越的,「超越職權」等於違法。

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超越職權」,是司法審查的乙個重要內容。

2.衛生行政權必須依法行使

依據法律行使職權,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為行政主體設定的一項「義務」或者「職責」,我們認為,職權和職責是統一的,職責是職權的基礎、是本位,職權是為職責服務的。衛生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對於衛生行政相對人來說是在「行使職權」;但對於國家、社會和人類來講,其是在「履行義務」。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衛生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時既不能違反衛生行政實體法的規定,也不能違反衛生行政程式法的規定,更不能怠於或者拖延行使法定職責(履行義務),否則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3.衛生行政授權、衛生行政委託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

在一般情況下,衛生行政職權是由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衛生行政機關行使的,但是,由於現代社會事務十分複雜、新的疾病層出不窮,有時由其他組織代為執行法律可以節約大量社會資源,可以更好地處理一些技術性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往往規定可以授權其他組織代為行使職權,即將應由自己行使的職權的一部或全部委託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但是,衛生行政機關的授權必須有法律依據,並且必須按程式進行,不得違法法律的要旨。

衛生行政合法性原則的三方面的內容是有機的統一體,我們應當全面地理解、認真貫徹執行。

(三)合理性原則

衛生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衛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客觀、適度、合乎情理。合理性原則,是對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限制。

衛生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主要表現在:

1.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採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的範圍和方式的,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採取具體措施。

3.法律明確規定了範圍和方式,由衛生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自由選擇採用的。

衛生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的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能考慮不相關因素;(3)平等地適用法律法規,不得對相同的事實予以不同對待;(4)符合自然規律;(符合社會公德)。

(四)應急性原則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制的重要內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於****、社會秩序、人民生命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衛生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沒有法律依據的或與法律相牴觸的具體措施。

國家和社會在運轉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緊急情況,如戰爭、重要疫情、新型疾病的流行等。這些情況的發生,可能威脅國家的安全、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在正常的憲政、法律體制難以運轉的情況下,衛生行政機關採取的必要的應急措施,即使沒有法律規定或與法律相牴觸,也應視為有效。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但是,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也並非排除任何法律的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應急權是沒有的。一般地講,衛生行政應急權的行使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社會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2)衛生行政機關作出應急行為前和行使應急行為過程中,應受到有權機關的監督;(3)應急權力的行使應當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範圍內(我們認為,應以足以有效控制住緊急危險為限);(4)非法定機關行使緊急權力後,必須由有權機關予以追認,否則無效。

衛生行政應急性原則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是一項非常原則。其沒有脫離衛生行政法制原則,是衛生行政法制原則的特殊的、重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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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可見,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明確衛生系統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對實現衛生行政管理的有序化 科學化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1.國家通過衛生立法,構建支撐衛生事業發展的衛生法律體系 前面已經講過,在法制社會,任何事業的發展都要靠法律來支撐 保駕護航 衛生事業當然也不例外。一方面,國家必須加強立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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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是哪年頒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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