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入市流轉,什麼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2021-03-04 06:12:57 字數 3313 閱讀 5335

1樓:小靜

從10月1日開始,廣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入市流轉,納入統一土地大市場。廣東因此成為全國第乙個在全省範圍內推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省份。經過兩年多的試點,省**近日以**令形式頒發了《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農民的資產」的農村集體土地將與國有土地一樣,按「同地、同價、同權」的原則,納入統一的土地市場。

這項涉及農村經濟體制和農民切身利益的改革,將允許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並經批准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其方式可以是出讓、出租、轉讓(含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兼併和置換等)、轉租和抵押。

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程序的加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資產性質逐漸顯現出來,以出讓、轉讓(含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兼併和置換等)、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發流轉其使用權的行為屢有發生,在數量和規模上有不斷擴大的趨勢。這種情況在經濟較為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地區尤為突出。據統計,珠三角地區通過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際超過集體建設用地的50%,而在粵東、粵西及粵北等地,這一比例也超過20%.

由於沒有納入統一土地市場,這種自發性的流轉帶來許多問題,如隨意佔用耕地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建設,低價出讓、轉讓和出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隨意改變建設用途,用地權屬不清誘發糾紛等。

省**此次出台的《辦法》將這一**市場的運作公開化,納入統一土地大市場,將有利於盤活農村原有的建設用地,從而大大減輕對新增建設用地需求的壓力,推進農村工業化、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程序。

《辦法》要點

出讓使用權須經村民同意

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集體土地不得開發商品房

通過出讓、轉讓和出租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商品房地產開發。下列建設專案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一是興辦各類工商企業;二是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三是興建農村村民住宅。

土地使用者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不得改變該幅土地的建設用途。

土地收益50%用於社保

集體土地所有權出讓、出租所取得的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當存入銀行(農村信用社)專戶,專款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制定基準地價防止炒賣

各地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管理,逐步建立地價體系。各市、縣應當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區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防止藉機違法佔用耕地和炒買炒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釋出,《決定》指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什麼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2樓:鹽山小伙啊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裡有三個限定詞: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乙個限定詞。二是符合規劃。

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並不是說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注意,即便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也還要確權、確地,不能無證轉讓。

還要規範公開的市場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所以需要開展試點,不是一下就推開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鄉(鎮)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憲法》第十條規定,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4樓:綠緣場主

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允許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簡單的說,就是農村集體土地可以在市場上像商品一樣買賣,但不能用於商品房開發。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5樓:手機使用者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2023年11月15日,《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釋出。其中《決定》指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國新辦2023年12月6日上午10時舉行發布會介紹我國糧食增產農民增收等情況。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發布會上表示,關於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大家比較關注。這個問題有些解讀不全面,不能誤解誤讀,一定要把握好,這裡有三個限定詞:

一是它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並不是集體的所有的建設用地,因為農村還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來建設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這是乙個限定詞。二是符合規劃。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權,要建設什麼也要符合規劃。

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說,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並不是說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也還要確權、確地,不能無證轉讓。還要規範公開的市場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所以需要開展試點,不是一下就推開的。

6樓:對杉嶽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賣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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