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女方向男方所要高額聘禮應該嗎

2021-03-03 21:04:04 字數 3881 閱讀 2376

1樓:匿名使用者

要聘禮不是很正常的嗎聘禮還是要的是對女方家的一種尊重嘛但是聘禮可以用嫁妝的方式換回來啊

2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要建立在雙方感情的基礎上,聘禮要在男方可以承受的範圍之內。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視情況而定,如果兩個人互相喜歡,真心相愛 是不會在乎那些的,當然高點是必須的,但應該在南方承受範圍之內

4樓:匿名使用者

聘禮要的太多,就放棄吧,畢竟這是一種變相的拒絕!

女方向男方要鉅額彩禮屬於什麼行為

5樓:善者仁心樊映川

結婚給付彩禮只是民間習俗,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所以只要雙方能協商一致,是否給付彩禮以及給付多少彩禮都是可以自由決定的。

新婚姻法準備結婚的女方向男方索要三萬以上的彩禮屬於違法嗎?大概涉及什麼範圍

6樓:上海笙銘律師

不違法,因為我國保護彩禮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才tm3萬 我們這裡 萬紫千紅一片綠啊或三斤三兩

一萬個5塊 一千個100 50元隨意

三斤三兩100

8樓:糖糖家精品**

不違法,願意就行,不願意也沒辦法

9樓:是非對錯與真假

這個不可以算是違法,是你情我願的事情

結婚,高額聘禮該不該送

10樓:莫莫說

這要看關係了,感情要是不錯的話就該

11樓:曖昧後溫柔轉身

看感情了,感情深了,可以送。反之,自己考慮嘛。

溫州這邊男方要給女方多少聘禮啊,訂婚要女方要買些

12樓:婚禮紀

溫州訂婚禮金一般都是提前給,女方家長是通過男方給禮金的誠意來看待這場婚禮的,如果誠意不夠,女方會託人把禮金退還,誠意滿滿,那女方家長便會開始準備宴會事宜,邀請男方來家裡,舉行訂婚宴儀式。10萬以上是基本的

女方可以準備些家電、床上用品、婚房裝修等物品。

農村女方向男方索要鉅額彩禮算不算違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給付彩禮只是民間習俗,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所以只要雙方能協商一致,是否給付彩禮以及給付多少彩禮都是可以自由決定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乙個願打乙個願挨,要是嫌女方家要的多,不娶就是了

新婚姻法:女方向男方索要禮金,最大額不得超過2萬元,是真的嗎?

15樓:起點和終點歲月

這是假訊息。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至於彩禮屬於民間傳統習俗,法律並未對此專門做出規定。

近來網上流傳國 務院2015號10號檔案規定,從2023年2月初實施改變農村婚姻禮金變動,目前部分農村地區男女結婚,女方向男方索要鉅額禮金,嚴重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使男方家庭經濟生活困難、社會矛盾突出。因此國家新檔案規定,如女方向男方索要禮金超越30000元以上,根據規定屬於人口買賣違法行為,如有查實根據人口買賣法可判刑6個月罰款60000元。

通過查閱國務院辦公廳官方**,並沒有發現此項政策規定。之後,對於此項公文的真假,華商報記者再次通過核實公文寫作格式,發現此檔案文頭格式並不是正規的公文寫作格式,內容中關於「2023年10號」寫成「2015號10號」,錯誤明顯,此外落款日期表述不正確,最終確定此檔案為假的,多為網友因「彩禮」問題做出的杜撰。

16樓:

這個應該是假的,婚姻法沒有約定女方向南方所要禮金的金額。具體給多少,純屬自願的。只是在離婚時,關於禮金的處理法律有相關的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17樓:xiaomin敏

分地方,乙個地方乙個風俗。

女方向男方要彩禮怎麼說話要好聽一點

18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乙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結婚彩禮需要返還的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有一條是值得注意的

如果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財產,可以分財產的方式分。 沒領結婚證的當然可以要。

訂立婚約是結婚的乙個階段,但不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之債,所以當一方不履行婚約時,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所以不能已耽誤了對方青春之類的藉口提出索賠。

具體條文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

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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